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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时间:2024-06-30 12:1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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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2]3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2年5月20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
(1992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 月 日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包括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出租汽车运营证后15日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
增加或减少营业车辆,停业、歇业、更改名称、迁移地址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5日内,持有关批准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由负责人组织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责任及其考核奖惩办法,在出租汽车上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落实防盗、防劫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和治安防范教育,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乘客座位在7人以下(含7人)的出租汽车,须安装安全隔离装置,并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不按规定安装或未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不发给出租汽车运营证。
本规定实施前已运营的出租汽车,由公安机关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限期安装安全隔离装置。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运载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客携带违禁
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时,驾驶员可以拒载。
二、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不能归还失主时,及时送交本单位或公安机关、出租汽车管理机关。
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
四、正确使用安全隔离装置,禁止擅自拆除。
五、妥善保管车辆;停运期间应存放在停车场(库)或其他安全场所,禁止随意存放。
六、夜间运营到远郊地区的,应到就近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登记;运营到外省、市的,应向本单位报告。
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调度人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夜间到远郊地区运营要求登记的,应作详细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或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报告的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经常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治安防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出租汽车经营者改正;重大隐患应限期改正。出租汽车经营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改正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本单位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管理、教育不善,规章制度不落实,多次发生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不按限期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擅自拆除出租汽车安全隔离装置的,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会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
本规定施行前运营的出租汽车,不按限期安装安全隔离装置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会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业站点调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会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扣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1个月以下,对调度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撤换。
一、隐匿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违禁品。
二、运载违禁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到远郊地区或外地运营,不按规定登记、报告或作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或区、县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14 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州政府办公室各科、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程序和州人民政府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文(含传真电报)审批程序和相关制度
(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审批程序为:文秘副秘书长审核公文格式——对口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州长或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签发。遇到急件,签发领导不在,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秘书长签署补签意见后,文印室才印发。
(二)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含不编文号的通知),由文秘副秘书长审核公文格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遇到急件,签发领导不在,由文秘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文印室才印发。
(三)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州政府领导或秘书长、对口副秘书长签发。
(四)为精简文件,提高办文质量,各口负责人要加强公文的把关。州政府及办公室所发公文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州政府及办公室没有明确贯彻实施意见或要求的,不再进行简单转发。报纸上已经公开刊登的文件或领导讲话,原则上不再以文件形式转发或下发。以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不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文件行文。
(五)凡盖州人民政府印章(含钢印),必须经州政府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凡盖州政府党组印章,必须经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字后方可用印;凡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建立公文差错通报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办公室内部实行公文差错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继续执行州政府及办公室发文和召开会议情况通报制度,每月通报一次。
(七)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州政府及办公室所发文件(含传真电报)的页末印制公布校对人姓名。
二、公文运转办法
(一)签收拆封。凡由州政府办公室内、外收发签收的公文、信件等,由文秘科接收核对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秘书科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由文秘科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各科、队(中心)的,由收件单位签收、拆封。
(二)传批传阅。内、外收发员收到公文后,要对其进行分类、登记,即:一是办件,转送或报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二是阅件,转送或报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阅知的公文;三是批示件,即州委、州政府领导、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直接批示的公文。统一送文秘副秘书长分批,按分批意见传送。
1、公文传阅过程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的公文传阅,由对口的科室工作人员签收或本人签收。
2、传批、传阅顺序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进行,一般传审批件由后向前分送,传阅件由前向后分送。
3、传批过程中,需送州长批示的公文,一般应在其他州政府领导批示后再呈州长。
4、如遇领导同志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批阅公文时,办件、批示件由承办科室与该领导同志商定传批方式。
5、凡送州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传批、传阅的公文,对口科室要及时传送,领导阅后的批示要及时办理。对一些急件要提醒或电话请示领导后及时办理,最后在传阅卡的“处理结果”栏填写办理结果。
6、密级文件或密码电报的传阅严格按照分批意见分送,其管理和保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各承办科室要严格执行复印件章制度,加盖复印件章的复印件具备和原件一样的效力,按原件保管方法保存。
(三)公文归档
1、州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各承办科室负责将办文过程中的“发文审批单”、完整、清楚的底稿和公文原件,收集齐全后交文秘科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要求,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完毕,确保通过州档案馆的年度检查。
2、凡州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州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外出参加全国或全省性会议的材料、资料、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材料、州政府领导外出调研的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图片等),均要及时或年底统一交文秘科立卷归档,以保证州政府及办公室公文的完整、安全和及时提供利用。
3、州政府办公室会计档案、工程建设图纸、房地产证书等,要按规定统一交文秘科存档。
上述要求,执行时间除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余均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农村民事案件缺席审判案件的特点与对策

李国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二款对缺席判决作了明确规定。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有: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经法院立案后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6、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唤仍不到庭的,经开庭审理,可缺席判决。
就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通北法庭近两年审理的1256件案件看,其中缺席审理的371件案件,占29.54%。其中离婚201件,占54.18%,债权126件,占33.96%,这两类案件所占比例最高。
  农村民事案件缺席缺席审判案件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人口流动性大,致使很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要么下落不明,要么在外地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躲、逃债现象严重。一些人受物质利益驱动,故意欠债不给、举债不还、侵权不偿,逃债问题十分严重,逃避法院执行,甚至有的搞连环担保、重复抵押或虚假抵押,让担保看似手续齐全却无实际意义以及变更名称、住所,采取"金蝉脱壳"等方式逃之夭夭;法律保护意识欠缺及审判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如有的尚存在"吃官司"丢人、不光彩的思想,不愿意到庭面对。为此,笔者就审理好农村民事案件缺席审判案件的几点建议:
  1、加强被告权益保护宣传。当前,各种媒体和法制宣传活动,均只注重宣传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几乎没有关于保护债务人权益的宣传,无意中给部分群众形成“被告参不参加开庭审理,结果都一样”的潜意识,进而出现被告不重视参加开庭审理的现象。因此,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多做动员被告参加庭审的工作,广泛宣传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规定,以调动其参加庭审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规范送达法律文书。在开庭前收到载有开庭时间、地点的开庭通知,是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的先决条件。因此,要减少缺席审判数量,就必须尽可能规范、有效地送达法律文书,严禁滥发公告、公告内容不具体、公告只在本院公告栏张贴,以及随意叫人代送开庭传票或送达传票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
  3、严厉打击躲、逃债现象。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为执行兑现奠定基础;充分利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不让阻碍执法、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裁判、拒不协助执行等不法行为受益;主动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切实查处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