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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3:5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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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测办[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以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新的准入政策,依法加强测绘资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测绘市场秩序,推进了我国测绘技术装备更新,提高了测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随着测绘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加,测绘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测绘资质管理在完善标准、规范审批、强化考核及做好服务等方面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执行《规定》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测绘资质受理、初审和发证


  (一)受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符合规定样式。受理前,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出具受理通知后原则上不能再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二)初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前,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甲级测绘资质初审职责,凡不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应写明所有不符合的内容及理由。凡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应当提出拟同意甲级测绘资质的专业和专业范围。


  (三)国家测绘局对各省上报的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对初审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报送。


  (四)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由国家测绘局颁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证书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五)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增加专业范围或申请专业范围升级的,应当在申请前取得该专业下一等级测绘资质3年以上。


  二、明确测绘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标准


  (一)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者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国家测绘局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具备相应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计算机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三、四级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员。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调整部分专业的仪器设备考核条件


  (一)申请天文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天文测量设备1台套;申请重力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2台。


  (二)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资质的,应当具备规定数量的影像扫描仪,航片扫描仪不作为考核条件。


  (三)申请水利工程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测深仪;申请地下管线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地下管线探测仪;申请矿山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陀螺仪,但对以上仪器的种类和精度,不作为考核条件。


  (三)内水测量只要具备《标准》中规定数量的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测深仪(单频)、验流计、图形扫描仪等数据采集设备和A0幅面以上绘图仪,在《测绘资质证书》上注明“仅限内水测量”。


  四、细化保密制度考核


  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第七条要求考核申请单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外,还应考核以下事项:


  (一)具有规范的、可操作的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成果的生产、提供、使用、保管和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保密要求的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的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场所。


  (三)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和具有无线功能的外部设备,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按照存储和处理数据的密级进行管理,有身份识别、访问控制和有效的数据输出相对集中控制措施,信息数据交换配备中间转换机。


  (四)建有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台帐,有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的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维修、报废制度。


  (五)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设置有独立的工作权限,并应当持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统一测绘业绩考核条件


  凡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的,有关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按以下标准考核:


  (一)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服务总值的考核,可以累计申请单位规定时期内的项目合同额,包括申请单位已完成和未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合同额。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综合性项目整体发包,其中的测绘工作不另行签订合同的测绘项目,或者列入财政预算的基础测绘项目,以项目内部管理出具的测绘任务下达或者结算凭证反映的价款作为测绘业绩的考核依据。


  (二)依照《标准》规定,甲、乙、丙级测绘单位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由相应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测绘项目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2、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并出具测绘项目质量考核合格证明。


  3、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程项目出资方提供的测绘项目验收意见组织认可,并出具通过认可的证明文件。


  4、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测绘项目为优秀测绘工程的。


  六、确定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考核条件


  凡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具有动力系统的不载人的无人驾驶固定翼飞机、无人驾驶直升机和无人驾驶飞艇等无人飞行器,从事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依法需经测绘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无人飞行器航摄”列入《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专业范围”。考核的专业标准包括: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总数和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数量符合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的要求,其中还要有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飞行操控考核的无人飞行器飞行操控与机务维护相关技术人员,甲级、乙级分别不少于6名、2名。


  (二)仪器设备要求甲级、乙级分别具备3500×5400像素以上数码相机不少于6台、2台,24mm和35mm定焦镜头总和不少于6台、2台,无人飞行器系统不少于3套、1套。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是指由无人飞行器系统(含飞行平台、飞控系统、测控地面站)、图像质量评价与预处理软件系统等构成的具备航摄功能的系统。


  (三)作业限额为甲级无限制,乙级资质小于1000km2。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进一步推动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促进长吉图经济区协调发展,提升我国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国务院同意在吉林省珲春市设立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战略意义
  自1992年中、俄、朝、韩、蒙五国共同启动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项目以来,在合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图们江区域合作机制不断健全,合作领域持续拓展,合作方式不断创新,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取得显著成效,长吉图经济区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是我国深入推进图们江区域开发开放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特别是与朝鲜、俄罗斯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有利于探索我国扩大沿边开发开放的新路径,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有利于提升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区域范围和功能定位
  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范围约90平方公里,包括国际产业合作区、边境贸易合作区、中朝珲春经济合作区和中俄珲春经济合作区等功能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建设并依法定程序报批。
  其功能定位为:立足珲春市、依托长吉图、面向东北亚、服务大东北,建设我国面向东北亚合作与开发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商贸物流中心,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发展成为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桥头堡。
  (一)我国面向东北亚合作与开发开放的重要平台。以长吉图产业基础为依托,以推动珲春开发开放为目标,大力发展与朝鲜、俄罗斯、日本、韩国、蒙古等东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使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成为东北亚地区各国优势互补的有效合作载体,推进实现长吉图先导区率先发展,为构建更加开放的经贸合作区域创造条件。
  (二)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我国对朝鲜、俄罗斯、蒙古的陆路重点口岸以及与朝鲜、俄罗斯共同建设的港口为支撑,以连通中朝、中俄以及中蒙的铁路、公路为纽带,以连结日本海沿岸国家陆海联运通道为网络,建设形成东北亚地区快速便捷的跨国运输大通道及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三)东北亚地区商贸物流中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分工协作,促进生产要素有效流动和聚集,培育发展边境区域性出口加工和先进制造业,着力做大做强境外资源开发、生产服务、国际物流采购、跨国旅游等产业,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商贸物流中心。
  (四)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合理开发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推进生态型城镇建设,优化人居环境,推动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打造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地区。
  三、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沿边对外合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深化沿边地区国际经济合作为抓手,以畅通面向东北亚地区交通运输网络为保障,大力发展商贸物流和跨境旅游等产业,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边境地区开发和腹地经济联动发展,将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国际合作开发以及我国沿边开发开放的示范区,为实现东北全面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发挥重要作用。
  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形成良好的体制、市场、政策和法律环境,连通内外的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商贸物流蓬勃发展,边境和跨境旅游进一步活跃,跨境合作模式初步建立,双边联动发展、多边联动发展深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完善、商贸繁荣的重要经济功能区,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对外开放平台比较完善,跨境合作成效显著,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功能充分发挥,商贸物流和跨境旅游日益繁荣,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全面形成。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实施。充分考虑东北亚地区各国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性,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扎扎实实完成阶段性任务。
  (二)加强多边合作,扩大双边成果。继续发挥多边机制在图们江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协调功能,把推动中朝、中俄跨境合作作为我国参与多边合作的重要目标,积极吸引东北亚地区有关国家企业共同参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
  (三)推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进一步发挥好图们江区域各国的地缘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推动境内境外的产业互补与资源共享,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互利共赢的图们江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
  (四)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求在合作模式、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和政策设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五)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协调发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注重规划环评,提高环境准入标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重点
  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要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分类指导、突出特色,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人流、物流通道,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深化国际产业合作,不断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构建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基础设施建设。针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吉林—图们—珲春铁路、珲春市区至边境口岸高等级公路,加快推进珲春—东宁铁路前期工作,实施圈河口岸、珲春口岸、珲春铁路口岸换装站等基础设施扩能改造,进一步完善道路、供水、供热、供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全面提升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功能;改造圈河口岸至罗津港公路,支持改扩建罗津港和扎鲁比诺港,新建圈河—元汀口岸跨境桥,畅通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对外通道,打造交通顺畅、功能完善、辐射内外的国际化窗口。
  (二)对外贸易合作。重点依托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大力发展边境贸易、转口贸易及服务贸易;积极利用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规模,打造南北物流新通道;针对东北亚国家的资源条件和优势互补特点,重点拓展经珲春口岸进出的矿产品、农畜产品及各类精深加工产品贸易与物流服务,建设成为图们江区域重要的国际物流集散地。
  (三)国际产业合作。重点依托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出口加工区,面向东北亚,扩大投资合作,大力发展汽车零部件制造、农畜产品和海产品加工、新材料与矿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产品、医药、纺织和服装加工等加工产业,以及商务服务、金融保险、国际会展、信息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四)中朝经济合作。突出抓好中朝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做好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中朝罗先经济贸易区工作,加强产业合作,大力发展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档纺织、绿色食品等中高端产品加工贸易产业与总部经济、物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深入推进中朝跨境经济合作。
  (五)中俄经济合作。突出抓好中俄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充分发挥俄罗斯远东地区木制品、矿产品、海产品、港口及旅游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高端木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跨境旅游、商贸服务和口岸经济,配套发展临港物流和互市贸易,深入推进中俄跨境经济合作。
  六、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2012年至2015年,国家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给予支持。对区内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以及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2012年至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适当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吉林省根据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实际,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四)积极支持与园区建设相关的境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区域内规划布局的中朝、中俄珲春经济合作区符合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支持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五)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区域经济金融特点推动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拓展国际金融业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支持设立中国—东北亚投资合作基金和东北亚产业合作基金。
  (六)支持在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内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规定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将珲春铁路口岸列为煤炭进口口岸,鼓励企业开展煤炭进口经营业务。支持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研究珲春经俄罗斯扎鲁比诺港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行性。
  (七)支持在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设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加强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加强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八)为赴朝、赴俄边境旅游人员提供办证便利,支持发展跨境旅游以及中俄、中朝边境地区自驾车旅游,积极研究实施周边国家人员赴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出入境便利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通关效率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为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
  (九)中央财政通过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图们江区域内重大问题研究、专项规划编制等重大事项。
  七、加强领导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支持和指导,并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
  (二)中国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协调小组要进一步发挥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指导作用,协调有关重大政策。创新和完善省部共建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中朝、中俄双边合作机制及多边合作机制,推动提升大图们倡议框架下东北亚地区有关国家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层次和水平。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精心筹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并认真编制《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规划》,切实做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