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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1:1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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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市函[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为保证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诚信行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建设部门户网站(网址:www.cin.gov.cn)中的“信用体系”栏目为指定公布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该平台,报送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信息。主要要求如下:

  用户登录。进入建设部门户网站,点击导航栏中的“信用体系”栏目后,点击左侧菜单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弹出的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平台。平台根据用户的注册信息自动分配其操作内容和权限。在平台的登录页面中可下载《操作手册》,或登录进入平台后,点击右上角的“帮助”菜单,查看平台的使用帮助信息。

  数据报送。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可以登录建设部系统平台,按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对于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准备需要报送的数据信息,然后登录到建设部系统平台,进入上方菜单中的“数据同步”栏目,按照界面中操作提示,上传数据文件。数据传输过程中,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编码,必须严格准确填写。

  信息查询。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所归集的信息,为数据整合、查询、统计、分析提供了技术保障。通过系统提供的诚信信息查询界面和软件查询接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动态查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

  信息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工作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公共信息,应实行公开公布制度。不良行为信息以有权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辖区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统一平台。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数据库、人员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的基本信息相结合,形成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不得撤销。

  其中,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也应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在相应的平台上予以公布。

  三、各地要明确工作职责并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

  建设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要形成各司其职、层级监督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统筹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建设部。

  建设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公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要以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执业注册人员管理系统等为基础,充分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软硬件条件,加大整合力度,实现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注册人员的信用信息系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负责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推进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等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按时报送诚信行为信息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是对外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权威渠道。为切实做好平台启动后信息数据充实的工作,各地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报送有关诚信行为信息。总的时间要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本区域内2007年全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

  建设部将对各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地报送信息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全国通报。

  为便于近期培训组织和今后工作联系,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建设部。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贾朝杰

      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94

      邮件:jiacj@cein.gov.cn。

  有关平台技术问题咨询和联系,请洽建设部信息中心宋秀明

      电话:010-58934215

      邮件:sxm@mail.cin.gov.cn。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

     2.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

     3.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员类别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件
厅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1名
主管处室或部门的负责人1名
具体负责报送信息工作人员2名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

表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类型

表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建设单位
行为代码
行为描述
发生时间
处罚决定
处罚机构
处罚日期
行为发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类型

附件3: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名 Ent_Baseinfo(企业基本情况表)
序号 接口字段名 类型 长度 中文名 说明
1 Zzjgdm varchar(50) 5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 Qymc varchar(100) 100 企业名称  
3 Qylx int   企业类型 见相关取值说明
4 Zzzsbh varchar(20) 20 资质证书编号  
5 Zzdj varchar(100) 100 资质等级  
6 Zcd varchar(100) 100 注册地址  
7 Lxdh varchar(20) 20 联系电话  
8 Yyzzh varchar(20) 20 营业执照号  
9 Qyxz int   企业性质 见相关取值说明
10 Qyfr varchar(20) 20 法人代表  
11 Zcxzqh varchar(6) 6 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以国家统计局2006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
表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表名 Ent_BadCredit(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序号 接口字段名 类型 长度 中文名 说明
1 Zzjgdm varchar(50) 5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取企业基本情况表对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值
2 Qylx int   企业类型 见相关取值说明
3 Gcmc varchar(100) 100 工程名称  
4 Gcdz varchar(100) 100 工程地址  
5 Gcjsdw varchar(100) 100 工程建设单位  
6 Xwdm varchar(20) 20 行为代码  
7 Xwms varchar(500) 500 行为描述  
8 Fsrq datetime   发生日期  
9 Cfjd varchar(500) 500 处罚决定  
10 Cfjg varchar(100) 100 处罚机构  
11 Cfrq datetime   处罚日期  
12 Gcxzqh varchar(6) 6 行为发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以国家统计局2006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
序号 表一、表二中的取值说明
1 企业性质Qyxz取值说明: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联营企业;4-股份合作制企业;5-私营企业;6-合伙企业;7-有限责任公司;8-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Qylx取值说明:1-建设单位;2-勘查单位;3-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监理单位;6-招标代理单位;7-造价咨询单位;8-检测机构;9-施工图审查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

教外综[2002]第51号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发布以来,教育部和公安部先后对全国246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予以了资格认定。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要求,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进行了清理整顿。各地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当前,非法留学中介活动依然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有些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转借资质、编造假材料、擅自开展未经确认的出国留学项目、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一些地方行政部门重视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促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管理,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职能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管工作,净化市场环境,逐步建立以培养人才为导向,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的长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做好本行政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把好自费出国中介市场准入关。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活动。各地要特别加大对非法留学中介活动的查处力度,对各类非法从事留学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境外机构的资质情况。与留学中价机构合作的外国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信可或其承认的权威机构认呆的高等学校及实施与高等教育相衔接的大学预科或语言教育的教育机构,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认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留学中介机构报送的与境外机构直接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确认。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对不符合条例的外国机构一律不予认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业经批准并通过国家资格认定的留学中介机构与外国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重新核查,对于未经确认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办理确认手续,对于逾期仍未办理确认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留学中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重点检查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主要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是否在法定住所和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是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文本(特别要含如何处理出国后发生争端事宜的条款);是否非法转借从业资质;举办教育教学活动(如出国前培训),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留学中介机构在上述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要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留学业务广告的监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别要查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高等学校、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要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督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对举报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教育、公安和蔽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核查情况,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非法经营者,教育广大群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结果和通过检查的留学中介机构于今年12月31日前报教育部,同时抄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此基础上,教育部拟于明年上半年适当时候采取互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并将通过复审的留学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2008〕39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政府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黄南州政府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州、县政府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视频会议管理,确保视频会议系统正常使用和运行,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南州政府视频会议系统由州政府主会场和各县4个分会场组成,主要承担州委、州政府和州直机关各部门组织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各单位应积极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组织讲座和培训等,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视频会议的管理部门,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是全州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各县也应明确视频会议系统管理的具体职责,并指定一名以上系统管理员。
  第四条 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经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通知具体操作人员;以州直各部门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由会议发起单位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填报《黄南州视频会议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州政府办公室备案,得到确认后,发起单位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下发到需要参会的单位。紧急情况下,会议发起单位可先将视频会议有关信息告知州政府办公室,并在会后补办相关手续。如与州政府视频会议冲突,应优先确保州政府视频会议。
  第五条 视频会议参加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由会议发起单位负责,同时会议发起单位还应督促各参会单位做好与当地视频会议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州政府办公室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第六条 会前准备注意事项:
  (一)州政府办公室要在各县分会场开始准备前检查和调整会议室灯光、音响状态,进入值机状态。
  (二)各县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根据会议通知中的联调时间及时安排,准时参加联调。联调时,各系统管理员应按照视频会议系统操作规范中的相关要求,逐级检查系统状况,如发现本单位在设备正常开启下,不能连接主会场的,要立即与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联系,以便组织抢修。如果由于各县分会场操作人员不及时参加联调或联调时不认真,导致分会场不能与主会场互联互通,影响会议正常召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会议开始前1小时,各县分会场的系统管理员应到达工作岗位开始值机。
  第七条 会议期间注意事项:
  (一)各县应在会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本县的名称(尺寸大小以能在视频窗口中明显显示且不影响会场人员为宜),主要领导要设置桌签,重要会议还应在会场悬挂会标(会标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制作),标牌、桌签及会标应保证图像效果清晰;
  (二)各县要确保会议期间会议室的灯光、音响状况良好;
  (三)系统管理员应该坚守岗位,确保电话联络畅通,随叫随应;
  (四)系统管理员应随时关注摄像头位置,防止偏转、移动,甚至出现不应有的画面;
  (五)不得随意播放与会议无关的音视频信息;
  (六)各县分会场不发言时,应将话筒调至静音状态;
  (七)参会人员应严肃认真,保持座姿端正;
  (八)会场内禁止吸烟,禁止食用水果、零食等。
  第八条 会议期间,如各县分会场系统出现故障,系统管理员应尽快予以排除,避免影响主会场会议的正常进行。系统管理员在会后应详细记录故障处理情况。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系统连接,各县分会场在确认主会场中断后,方可关闭视频会议系统。会议中产生的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应根据有关档案要求妥善保存和处理。
  第十条 各县应定期对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自检。州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全州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与联调内容相同)。
  第十一条 各县应在视频会议室设置值班电话。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