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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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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媒体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业务的商业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宣传板(牌)、电子显示板(屏)、灯箱、路牌、橱窗、对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一) 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和广场红线外(含占压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监管工作。

  (二)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所有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监管工作,以及临时在城市道路和广场红线内、绿地内,设置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大型户外广告的占用道路审批、占用绿地审批及相应监管工作。

  (三)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所有小型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监管工作,以及临时在城市道路和广场红线内、绿地内,设置2平方米以下(不含2平方米)小型户外广告的占用道路审批、占用绿地审批及相应监管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进行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功能的;

  (三)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 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历史保护建筑、危险建筑的;

  (五) 利用风景名胜区(点)、历史保护街区等控制地带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到市或者区行政服务场所办理批准手续。

  办理批准手续的程序,由有关行政部门在行政服务场所公示。

  在重点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由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批。

  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利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业主达成协议。

  利用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权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占用费(以下简称资源占用费):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车站,以及公共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或者顶盖,以及交通工具外侧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利用本单位和个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或者拥有产权(包括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或者顶盖,交通工具外侧,以及其他设施设置宣传本单位、本人名称、生产的产品及提供服务项目等内容户外广告的。

  本条前款(一)、(二)项情形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缴纳资源占用费;本条前款(三)项情形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源占用费。

  资源占用费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区内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等经营活动和资源占用费的收缴。

  第十二条 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在出让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前,应当编制出让方案,经市有关行政部门联合讨论通过后,组织进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 商服企业超过规定标准设置载有宣传经营产品、提供服务项目内容牌匾的,应当按照自设广告进行管理。

  商服企业设置牌匾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期一般为3年;属于利用电子显示屏等投资较大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延长1年。

  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期满后,原设置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缴纳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占用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等条件下,原设置人享有优先权。

  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期满后,原设置人不申请继续使用的,应当在5日内自行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或者通过自愿协商转让给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或者新的设置人;协商转让不成的,应当拆除。

  第十五条 设置期限在7日以内(含7日)的临时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缴纳资源占用费,可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除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外,不得设置条幅广告和宣示物。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标明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及其他要求进行设置、制作。

  提倡在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制作中选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光源。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竣工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符合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设置人应当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经常进行巡察,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证户外广告设置形态完好、坚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条 设置人转让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征得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同意,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当及时发布广告内容。超过7日(含7日)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罚。

  (三)擅自利用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让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转让或者未拆除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发布广告内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其他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规范)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公用设施,是指公用照明设施、电线杆、电车杆、公厕、垃圾箱、果皮箱、阅报栏、候车站(亭)、邮政信箱、街路牌等。

  第二十七条 (参照执行)利用街道、广场、桥梁等冠名,参照本办法执行,资源占用费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际成交价缴纳。

  呼兰区、松北区的城区,市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县(市)的城区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发〔2004〕28号


  现将《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一、西部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西部地区人民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持。

  (一)各级各类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国民受教育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取得明显进展,到2003年,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1%,比1998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得到积极发展。民族地区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迅速,在校生由1998年的552万人发展到770万人左右,毛入学率达到35.5%左右。职业教育、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发展,培养了一大批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由1998年的73万人发展到235万人左右,在学研究生由1998年的3.2万人发展到12万人。初步形成了西安、成都、重庆等区域性高等教育中心和若干所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和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使西部地区国民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2000年,西部地区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水平达到7.22年,从业人员中,二、三产业人员受教育水平分别达到9.57年、10.77年,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过去三年又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教育改革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发展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教育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已基本确立,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巩固和发展。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初步建立,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丰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招生、考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素质教育得到积极推进。

  (三)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改善,教育质量逐步提高

  到2003年,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由1998年的90.7%、79.8%和58.8%提高到96.1%、90%和68.6%,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小学教师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初中教师比例也稳步上升。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由1998年的30.9%和67.2%提高到46.3%和75.3%, 普通高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由1998年的22.3%提高到27.0%。随着教师素质的逐步提高,教学水平明显提升,教育质量逐步提高。

  (四)教育投入增长较快,办学条件逐步改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教育投入明显增加。中央财政加大了对西部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和专项投入,主要面向西部地区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每省重点建设一所大学等一系列重大工程,使西部地区教育经费总收入由1998年的609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194亿元,其中财政性教育经费收入由465亿元提高到826亿元,从1999年到2002年仅国债向西部教育投入资金就达62亿元。西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逐步改善,教师待遇稳步提高,教育、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育信息化开始起步。

  经过多年的努力,西部地区已初步形成各级各类教育相对完整的结构格局,教育的总体水平和质量也得到较大提高,为西部地区教育的振兴打下了较好基础。

  二、西部地区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发展与振兴,越来越依赖于足够数量的高素质劳动者、技能型人才和创新人才,依赖于教育的发展水平。

  当前和今后几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西部地区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的重大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要求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了强大动力;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西部教育的支持能力不断增强,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政治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政府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西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体制环境不断改善;西部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上马,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加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西部地区将直接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产业结构的升级,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第二、三产业、城镇和东部地区转移,都对西部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也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随着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接受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5到10年,西部地区高中以下各学龄段人口呈下降趋势,整体上规模发展压力相对减轻。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部署,使西部教育有望以信息化为载体,奋起直追,缩小差距。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西部地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困难。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西部地区政府财力薄弱,居民特别是农牧民收入水平低,支付能力弱,教育经费总量不足;加之自然条件差,少数民族众多,“双语”教学任务重,教育成本高,体制有待理顺,机制不够灵活,一些地方思想观念相对落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义务教育尚未普及,青壮年文盲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偏小,职业教育薄弱,城乡、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极不平衡,国民受教育水平明显偏低,西部教育发展整体水平落后,人力资源开发的滞后与高层次人才的不足已直接影响到西部开发重大工程的实施。西部地区办学条件差、教育手段和信息化程度落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合格教师短缺,代课教师相对较多,教育质量不高,教学内容与方法亟待改进,教育为西部大开发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科学决策,坚持不懈,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争取用5到10年,使西部地区教育发展跃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三、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要点、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思想,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坚持把加大国家对西部教育发展的支持与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西部地区教育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为西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人力与智力基础。

  (二)战略要点

  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长远规划与现实需要,结合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今后几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战略上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全力攻坚。集中各方面力量,坚决打赢“两基”攻坚战,用五年时间,在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质量。

  --重点突破。以就业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升教师与管理队伍素质,努力在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教育质量与管理水平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扩大规模。扩大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多种途径支持西部地区扩大高等教育和优质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调整布局结构,使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跃上新台阶。

  --实现跨越。大力发展西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积极推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 努力实现西部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任务与目标

  1、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到2007年,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普及小学六年教育,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通过“两基”验收,已实现“两基”的地区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左右,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到2010年,“两基”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青壮年文盲率进一步下降。

  2、发展学前教育

  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儿童早期教育,逐步提高入园(学前班)率,努力使已实现“两基”地区的绝大部分城乡儿童都能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城市地区基本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学前班)需求。

  3、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大中城市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争取到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达到1200万人左右,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占50%以上,毛入学率达到65%左右。

  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特别是初中后职业教育(包括短期培训)得到较大发展,使西部地区绝大多数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都有机会接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教育资源向农民传授实用技术,基本满足农民学习实用技术的需求,使西部地区新增劳动力和转移劳动力的素质有明显提高。

  4、继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

  调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布局与结构,多种途径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形成高层人才流向西部和在西部留住的机制,为西部大开发培养大批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人才。争取到2010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达到680万人左右,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420万人左右。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明显扩大,在学研究生人数达到32万人左右,每十万人平均在校大学生人数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一批重点学科或专业达到全国乃至世界先进水平,高等学校能够解决一批西部开发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技术难题,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5、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

  加强西部地区网络建设和管理、服务体制及运行机制建设,大力推进西部地区现代远程教育发展,提高西部教育信息化水平。到2010年,西部地区初中都拥有计算机教室,小学都有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都配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高等学校都建有校园网,有条件地区的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有校园网或局域网,西部学校拥有的计算机台数和校园网数显著提高。所有中学和有条件的完全小学均能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多种形式和层次的远程教育广泛开展,优质教育资源能传送到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的中小学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

  6、加强教师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

  加强教师培养与培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到2010年,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接近100%,专科以上学历达到40%以上,农村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左右;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左右,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农村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得到大幅提升,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的比例达到30%以上;职业院校教师技能水平明显提高,“双师型”教师数量有较大增加。进一步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的教师结构性短缺得到基本解决,教师待遇进一步提高,骨干教师流失现象得到初步遏止,代课教师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教育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得到不断提高。

  7、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取得明显进展

  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得到不断发展,终身教育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由学习者个人为主体、用人单位充分支持、政府对弱势人群予以必要资助的终身学习保障机制逐步确立。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面向广大农民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网络。在城市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参与率,促进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建设。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终身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

  8、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0年,使西部地区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现有D级危房全部消除,危房率得到有效控制。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图书、文体设施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职业学校实训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西部开发关键在人才,人才培养关键在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高度,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西部教育的紧迫性与艰巨性,将教育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投入力度,做好统筹协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更大的决心、更得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西部教育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长期、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一)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投入力度,完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

  依法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在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制范围,建立和完善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

  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教育,同时加大省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确保转移支付经费使用到位。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和项目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继续实施好各项重大教育工程项目。

  (二)拓展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千方百计增加西部教育投入

  制定和完善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和出资办学,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抵扣政策,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利用彩票收益支持西部教育。适当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树立以服务求生存,以贡献求发展的意识,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和通过科技创新和知识贡献,获得广泛社会支持,多渠道增加教育经费。

  (三)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在高等学校继续实施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体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工作特别是到县、乡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学生,实施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适当支持的资助政策。以地方政府为主,通过多种形式,逐步加大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四)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杜绝挪用、挤占教育经费的现象。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思想,加强规划,防止结构性浪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认真落实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和学校收费巡查制度,要做好中小学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五、着力实施五项重大工程(计划)

  (一)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中央重点补助“两基”攻坚县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帮助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初中和小学。

  西部各省(区、市)政府要统筹使用好中央下达的各项资金,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当地农村现有初中学校的改扩建步伐,改善基本的办学条件,满足更多确需寄宿的农村学生的要求,切实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适当予以补助。同时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多民族学生合校。加强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对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等措施,切实解决失学、辍学问题。

  (二)西部教育信息化工程

  积极推进西部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升级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CEBsat)的扩容,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及运行机制建设,形成教育信息化的“天罗地网”。

  加快构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实现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推进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高等学校信息化环境建设,促进优质网络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使学校在当地信息化进程中发挥“龙头”和载体作用。

  加强符合西部教育信息化需要的教育信息化的标准建设和教育、教学资源开发。支持西部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中东部优秀网络教育资源向西部的传输,向西部地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教育方式,促进教育全方位的深刻变革。

  加强对信息技术教育师资和教育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化运行保障机制。

  (三)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振兴工程

  中央和省一级财政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办好一所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成为当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制度,以贴息贷款等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采取政府适当补贴、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学生适当交费并加强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的方式,扩大东部和大中城市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西部农村地区的招生规模。

  坚持学历教育和培训并举,统筹利用东西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以“学校+企业”、“学校+实训基地”、“农村+城市”、“东部+西部”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和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加强对企业职工、农民的实用技术的培训及农村基层管理干部的培养。

  支持西部地区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形式,发展一批特色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因地制宜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和西部地区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专业建设。

  (四)西部高校创新与发展工程

  支持西部地区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推进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实施好“十五”“211工程”,并继续支持西部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所较高水平的大学和培育一批知名学科,发挥龙头与辐射作用。支持西部高校加强面向西部大开发需要的人才培养基地、科研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建设,构筑科技创新和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开放式研究平台。实施西部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计划,加强西部高校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加强机制创新,完善激励政策,努力营造能广纳海内外人才为西部所用和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五)西部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加强教师培养工作,为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培养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合格教师。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任教。设立教师岗位专项资金,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其它优秀人才到西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师工作。试行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农村地区学校实习任教制度。国家和地方财政设立“奖教金”,对在艰苦、贫困地区乡村长期任教且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强西部高校与东部及国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力度,努力提高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水平。

  大力加强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重视少数民族“双语”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学与管理水平。

  六、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制度创新;调整结构,优化教育资源

  (一)巩固与完善教育管理新体制

  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模式。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逐步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巩固与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高等教育发展和管理中的作用,继续推进中央、省与地(市)三级办学。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加快招生、收费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国防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双语教学,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水平。

  以就业和创业为导向,转变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与教学模式,开放办学。实行灵活的“学分制”和“订单式”教育,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积极为未能升学的青年提供各种就业培训。

  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强“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加强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资源,特别是农村的村小,通过日校办夜校等多种形式,积极面向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开展实用技术和文化培训,大力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时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提升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

  认真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职业教育要把培养在西部“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高技能人才作为根本任务,以特色求生存,以服务谋发展。高等农林、师范、医学和高等职业院校,要进一步加大为“三农”服务力度,采取项目合作、技术转让、知识咨询等各种方式,在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和农村文明建设上,发挥高等教育为农服务的作用。

  (三)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扩大教育资源

  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法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保障合法权益。在城镇地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深化公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加快在西部地区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师和管理队伍素质

  进一步加快编制核定工作,规范编制管理,完善编制定期调整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统筹分配县内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职能。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强化教师职业准入机制,坚持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教师,并逐步提高中小学、职业学校新聘任教师的学历层次。改革学校人事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师交流制度和到农村任教服务期限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从事1-3年的教学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的在乡任教经历。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坚决清退代课教师。

  推行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聘任制,积极建立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健全中小学校长考核、培训、奖励、监督等相关制度体系。

  改进和推行高校教师聘任制,改善新任教师的学位、学科和学缘结构,切实加强西部地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五)加强制度创新,促进依法治教

  实现教育的事业权、财政权和人事权的有机统一,大力提高管理效益。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健全与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的督导与评估体系,形成鼓励各地积极进取的激励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和过程管理,形成廉洁高效的教育工程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援和指导西部教育发展的稳定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为重点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构建规范的现代学校制度,规范学校章程,完善学校领导、管理、治学体制,建立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六)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切实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加强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条件标准化和办学规范化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为主体,进一步推进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普及。继续加强以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利用小学学龄人口下降的有利时机,鼓励多样化地举办学前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构建早期社区教育网络,使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都受到儿童早期教育、卫生保健和营养等多方面的指导。

  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建设,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支持西部地区建设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探索发展综合性高中和多种类型的非正规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本科教育和发展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促进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类高等教育协调发展。面向西部大开发需要,形成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科技贡献和社会服务方式。加快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七、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一)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政策倾斜力度

  继续在高等学校设置、招生方面给予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倾斜,不断扩大西部地区高等教育资源,增加西部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机会。继续在学位授予点审批和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倾斜,增强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继续在实施全国性的重大教育工程时,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快改善西部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和信息化水平。继续采取倾斜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利用彩票公益金,大力支持西部地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高校少数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大力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继续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

  (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西部地区教育

  1、加强教育对口支援,提高援助实效

  继续实施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启动“县对县”教育对口支援和职业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在对口支援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支援地区所派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到贫困地区支教人员的工资,由支援地区的财政负担。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负担。对口支援应突出重点,提倡抓住某一项具体工作,从设计到完成,硬件、软件充分衔接后,以“交钥匙”的方式开展对口支援,尽可能减少受援方配套资金。

  2、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广泛支持

  积极鼓励东、中部地区的社会力量到西部办学和东、中部的高等学校与企业到西部合作举办民办机制的独立学院。鼓励东、中部地区和海外人士、组织以各种形式支持西部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向西部地区教育的捐赠。制定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津贴、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西部地区任教。

  3、扩大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扩大教育开放,继续实施西部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的力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形式为西部教育发展服务。继续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对西部教育的支持。积极推动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中外合作办学规模,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升西部教育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