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证监期字[1997]9号
各期货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证监期字[1996] 14号)下发后,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 但由于各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尽统一,少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未达到预期效果。为了落实证监期字1996年14号文件的精神,规范和统一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仓金额达到本交易所持仓总金额20%或持仓量超过2万手的期货品种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交割月份合约,必须按规定格式(见附件)披露信息:
1. 离实物交割最近的;
2. 持仓量占该品种期货合约持仓总量15%以上的;
3. 持仓量超过1万手的。
二、披露信息时,必须按格式公布该交割月份合约交易量和多头持仓量、空头持仓量前20名会员单位的名称、席位号、交易量和持仓量。
三、其他交割月份合约的有关信息应随时备查,期货交易所不得拒绝会员单位的查询。
请各期货交易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信息披露规定格式表一、二
附表一
附表一
期货交易所 合约成交量排名表
交割月份______ 年月日
名次
席位号
会员名称
成交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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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附表二
期货交易所 合约持仓量排名表
交割月份______ 年月日
多头持仓排名
多头持仓排名
名次
席位号
会员名称
多头持仓
名次
席位号
会员名称
多头持仓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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