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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通过审查认可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7:5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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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通过审查认可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通过审查认可的通知




  依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分别对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了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经研究,批准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通过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体系(2001年版)的审查认可,并颁发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

  附件:
 
  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

  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2003]国烟质检认字010号;
  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2003]国烟质检认字011号;
  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2003]国烟质检认字012号;
  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2003]国烟质检认字013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建设〔2006〕157号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鼓励勘察设计单位贯

彻铁路建设新理念,提高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铁道部修订了《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印发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第九条关于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条件,第一款“工程投资超可研投资10%的项目”,是指2006年1月1日起批复可研的项目。2006年1月1日前批复可研的项目,工程投资超批复概算的,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技术水平,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积极开发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努力创出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三条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应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铁路工程设计资质(包括可从事铁路工程设计的其他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可申报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至少一年以上运营检验的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是本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

第七条 申报优秀勘察奖项目的规模:

(一)工程测量为50公里以上线路,编组站;

(二)岩土工程为地质条件复杂的线路,区段站(含)以上站场,特大桥,深水桥,3公里以上隧道,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大型不良地质或特殊地质工点;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源工程;

(四)规模较小,但技术难度大、有特色的勘察成果。

第八条 申报优秀设计奖项目的规模:

(一)综合工程

1.新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改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100公里,对长大干线进行总体设计评奖。

2.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铁路枢纽、编组站、区段站、客运站、动车段。

(二)单项工程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大桥、特大桥、深水桥、墩高60米以上高桥。

2.地质条件复杂的长度3公里以上隧道。

3.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特殊设计路基工程。

4.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车站站房。

5.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机务段、车辆段。

6.采用新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及信息系统。

7.规模较小,但在技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的项目。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

(一)工程投资超可研投资10%的项目;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且与设计单位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优秀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勘察资料齐全,深度和精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范、规程,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满足设计需要,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与勘察成果基本一致。

(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采用综合勘探方法和勘探新技术,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了详细、准确的地质资料及场地、环境基础资料。

(三)勘察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有所创新,在解决关键勘察问题方面有一定的技术特色。

(四)勘察成果对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效益有显著作用。

(五)一等奖应具备技术难度大,有突出创新,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具备技术难度较大,有创新,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具备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技术上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优秀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新理念,优化设计,强化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能力的措施。

(四)在技术经济比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成效突出,经实践检验,设计成果满足建设和运营要求,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路情。

(六)设计文件组成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设计手段先进。

(七)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之内,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水土保持、节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一等奖应在原始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在集成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在设计方法方面有所创新,技术上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也可由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报送。

第十三条 优秀勘察设计奖可按整个项目申报,也可按子项目单独申报(包括长大干线的分段工程);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勘察项目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1);

3.勘察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5.必要时报送反映项目情况的声像资料。

(二)设计项目

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2);

3.设计说明、主要图件及相关资料;

4.由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运营管理、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评价意见;

6. 必要时报送反映项目情况的声像资料。

第十五条 对出具项目评价意见的部门要求:

(一)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意见由建设单位出具。

(二)运营管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出具。

(三)施工部门的评价意见由施工企业出具。

(四)监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监理企业出具。

(五)设计部门对勘察项目的评价意见由设计单位出具。

第十六条 申报表中应详细说明项目的申报理由,达到同期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附由省部级科技情报部门出具的相关检索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底前送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文字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型。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铁道部成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由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及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司。

第十九条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具体承办与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有关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按照评选标准、结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查;

(三)对拟评一等奖的项目,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其主要技术水平是否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进行论证,提出专家意见;

(四)铁道部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铁道部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结果经铁道部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选聘。评审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精湛,作风正派,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获铁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奖的单位,由铁道部颁发奖牌。

获奖项目单位应对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通报批评;获奖后发现的,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一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获奖后,发现因勘察设计责任造成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的,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发布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塞内加尔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内加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定点开展医疗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济金肖尔。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塞内加尔人员将学习操作这些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塞方指定的港口。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内加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国和塞内加尔之间的旅费及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和生活费(医疗队队长和两名医务主任,共三人,每人每月九万西非法郎;十名主治医师和一名翻译,共十一人,每人每月七万五千西非法郎;包括护士在内的另三名队员,每人每月六万西非法郎),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内加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塞内加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在达喀尔签订,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        塞内加尔共和国卫生部部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宗 克 文              马马杜·迪奥普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