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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2:1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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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巴中市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5]47号)和《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发(2006)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面向四川省地方属普通高校中户籍在巴中市内的经济困难学生,由我市农村信用社承办。
第三条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户籍在巴中市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由我市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发放。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在学校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省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级财政负责贴息,市州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市级财政负责贴息。学生毕业当月起发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第六条 信用社按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实际金额,享受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信用社按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核销生源地助学贷款呆坏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0]158号)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行巴中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地税局、省联社巴中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指导和协调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检查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市教育局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当年市属高校录取本市考生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并按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信用社。
市地税局负责监督审批免征税额,并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巴中支行负责指导信用社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巴中银监分局负责指导信用社认真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并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工作,努力防范风险。
各县(区)信用社承办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联社巴中办事处汇总后报省信用联社,省信用联社向省教育厅申报贴息资金。市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汇总后向市教育局申报贴息资金;各县(区)信用联社单独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账表、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直接向所在地地税局申报免征营业税等材料。

第三章 贷款条件及方式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收到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巴中籍新生;在四川省内高校就读但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巴中籍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入学或学习期间必要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既可采用信用方式,也可采用担保方式。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借款人为学生的合法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为学生本人的,学生合法监护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借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用途、额度及执行利率
第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只用于学生入学前的路费以及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总人数控制在考入省内地方属高校学生人数的20%以内,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国家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信用社不得自行上浮。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的入学通知书、高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读高校的账户名称和资金账号;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城镇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街道或县(区)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或巴中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乡(镇)和县(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五、信用社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信用社对助学贷款申请,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结并及时将审结结果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信用社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按学年发放。留足路费后,学费、住宿费由信用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账户,生活费划入学生指定的个人账户。并同时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告知所在高校的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提前一个月与信用社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信用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三、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五、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六章 贴息、免税程序
第二十条 贴息程序。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按季(季后25日前)将按学校隶属关系汇总后的《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省属高校助学贷款报省信用联社,由省信用联社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进行核对,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向市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季度初月1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县(区)信用联社。
第二十一条 免税程序。各县(区)信用联社申报纳税时,应填报《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申报表》(见附表2),经所在地地税局审批核准后,对其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认真履行贷款合约,积极归还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按照“安全、简便”的原则协商确定。借款人可以在学生学习期间偿还贷款本金,也可在合约规定范围内,视毕业后就业情况,在一至两年后开始偿还本金和自毕业之日起的利息,六年内还清。若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即专科(高职)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偿还办法同上。贷款是否展期,需由借款人申请,信用社书面同意后方为有效。
对提前归还的部分,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要按本办法中贷款管理规定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除新生外的其他在校学生本人或合法监护人申请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持就读高校开具的本学生在校内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可根据《贷款通则》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但总原则是安全、快捷、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行巴中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地税局、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附表1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贷款行(社)名称 账号 年 季度 单位:元、人
下属分支机构 贷款人数 贷款金额 本次应收利息 本次财政应补贴利息 备注




合计
申报单位: 负责人: 申报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管理中心: 负责人: 管理中心(盖章)(市教委代)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2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经办行(社)名称: 年 季度 单位:元、人
本季贷款人数 本季应收利息
本季贷款金额 本季申请免征营业税额
申报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意见:负责人:税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函〔2005〕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凉山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活动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申报、审批设置矿权,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保障国家、省和州的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 国家出资以及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安排的公益性调查项目除外)。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环保要求。
  第七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会审制度的规定,搞好探矿权、采矿权审查与会审。
  第八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的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二)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调控的要求;
  (三)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四)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六)拟设置矿权是否在国家、省、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军事用地区;
  (七)开采项目是否在国家、省、州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的区域、城镇、铁路和国家、省、州及重要旅游公路沿线通视区,是否影响人畜饮水,破坏生态植被;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立项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体系。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认真实施,严格考核。
  州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省州规划和市场资源配置情况,按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下达年度计划,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关停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引导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地理位置等基本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查处。
 

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1〕10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以及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安全保障,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全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和马虎。各中央企业必须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把安全生产管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为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到实处。要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切实提高产品和工程的安全性。

  二、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中央企业要立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近期全国生产安全事故为戒,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落实到位,切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动态监控。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停产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国资委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派出检查组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贯彻《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操作流程,坚决杜绝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确保规章制度有效、管用,责任可追溯。要及时清理、修订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变化要求的制度,根据业务特点迅速弥补因业务拓展而产生的制度空白点。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外优秀企业的安全对标,促进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

  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

  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要建立与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属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一类的企业必须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把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充实到安全监管专业队伍中,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专职安全队伍,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探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属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一类的企业必须全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集团总部设立安全总监,进一步强化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掌控。积极探索向下属单位层层委派安全总监的制度,加大对基层单位的监督力度。

  五、着力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中央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将班组作为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排查治理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沿阵地。要广泛开展安全岗位达标活动,从班前会、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记录等基础工作入手,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范技能、企业安全文化和对基层员工的关怀落实到班组。要重点加强班组长队伍的建设,把责任心强、具备较好安全生产技能、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员工及时充实到班组长岗位;加强班组长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发挥好班组长的作用,明确其职责,加大奖惩力度,切实带动基层员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员工做到知其任、明其责、尽其职,提高基层员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六、切实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

  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攻方向,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转型升级规划和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制修订规划过程中,要体现“建立一大特色体系,创建一流安全业绩”的要求,科学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系统梳理安全生产风险点,高效合理地配置与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相适应的各类资源,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科技兴安”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力争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上新台阶。

  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中央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投入,加快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严格制定并实施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提高事故预防预报水平。要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设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等科技成果,淘汰安全性能差、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低的传统生产方式,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重大课题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加快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中央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信息化纳入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以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为依托,建立跨区域、多层次、网络化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要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把安全生产制度、规程通过信息化应用加以固化和强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要推进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把视频技术、定位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应用到作业现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测和监控。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信息化,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案例资源的共享,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要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应用信息技术指导应急培训和演练,科学管理和调度应急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应急响应有序进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站、报刊等宣传载体和平台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创造和谐的安全生产舆论环境。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理念的宣传,使“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逐步成为广大干部职工共同的价值取向。要加强对外宣传,大力宣传中央企业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积极举措和典型案例,树立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良好形象;中央企业特别是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要主动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好超前预防,形成安全管理闭环。要按照简明扼要、科学实用的原则,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演练。要把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置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集团公司统一领导,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发言人迅速介入;要妥善接待新闻媒体,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态度,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请各中央企业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至国资委综合局。

  联系人:国资委综合局 柳长森

  电 话:010-63193057

  传 真:010-6319266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