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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5号

时间:2024-05-16 18:3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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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5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2002年第5号


一、基本情况
2002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44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50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20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187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86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1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87件,占受理申诉总量的6.47%;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在正式立案的87件申诉案件中,经查实有效的申诉案件共计54件,占立案申诉的62.07%。
二、 具体情况
(一) 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由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于今年5月16日正式成立,所以,2002年第二季度涉及上述公司的申诉情况,以5月16日为界分为两个统计周期进行统计。
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5月16日(不含)之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原中国电信)被申诉5件,5月16日(含)之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简称新中国网通)被申诉3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21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19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申诉3件,5月16日(不含)之前,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吉通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企业被申诉1件(详见附表二)。
(二) 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2年第二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33件,占61.1%;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10件,占18.5%;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6件,占11.1%;因特网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7.4%。
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 申诉资费争议的13件,占24.1%;
2、 申诉服务质量的32件,占59.3%;
3、 申诉通信质量的9件,占16.6%。
三、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2年7月24日,正式立案的87件申诉案件,已全部结案。
附件:
附表一、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附表一: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申诉方式月份 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 传真 来访 合计(件)
4月 477 8 72 31 0 588
5月 299 6 44 33 1 383
6月 274 6 71 22 0 373
合计件 1050 20 187 86 1 1344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经营者名称 被申诉的电信业务 被申诉量(件) 2002年月底用户数(万户)
原中国电信 固定电话 2 5 \
N-ISDN 1 \
ADSL 2 \
新中国网通 IP电话 2 3 —
电话卡 1 —
中国移动 移动电话 18 21 12329.4
IP电话 3 —
中国联通 移动电话 15 19 5287.5
无线寻呼 1 2507.5
IP电话 1 —
长途电话 1 —
其它 1 —
铁通公司 固定电话 2 3 215.2
公用电话 1 7.5
原吉通公司 IP电话 1 2 —
其它 1 —
其它 1

总计 — 54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申诉分类 企业名称 乱收费 资费争议 服务质量 通信质量 其它 合 计件
原中国电信 5 5

新中国网通 2 1 3
中国移动 8 12 1 21
中国联通 3 10 6 19

铁通公司
3
3
原吉通公司
1
1 2
其它 1 1
合计件 13 32 9 54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大专院校学生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处分复查改正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摘录)

中组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大专院校学生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处分复查改正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摘录)
中组部、中共教育部党组


答复
关于大专院校学生中错划右派的改正和政治上反动学生的复查问题,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六年期间,一些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被错误地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的问题,至今尚未妥善处理。他们不断向教育部门和学校
写信、上访,提出申诉,要求复查改正。我们认为,中共四川省委批转省高教局党组《关于大专院校学生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处分的复查处理意见》,是可行的。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特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中共四川省高教局党组关于大专院校学生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处分的复查处理意见(摘录)一九八0年五月十四日
省委:
我省高等学校在六三年至六五年期间,按照中发(63)496号文件精神,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定案处理了××名政治上反动的学生。……
另外,在五七年至六六年期间,虽未戴反动学生和右派、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帽子,但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被错处理的,特别是六○年前后,因受反右倾的影响,错处理的学生较多。……现就有关问题,提
出以下意见:
一、“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是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六○年至六二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
二、对这些学生的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和证书问题,参照中发〔1979〕85号文件精神,……。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时起计算。



1980年9月13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研字〔2007〕2号


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现将《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我省由高等教育大省向高等教育强省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山东省“高教强省”行动计划,并参照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山东省重点学科的科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山东省“十一五”“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建设与发展,使重点学科创新并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和全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平台,尽快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领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学科自主建设。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安排省拨建设经费,审批《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检查、评估与验收,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聘任相关人员;负责重点学科的推荐申报工作;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并进行检查落实;提供建设经费和良好的配套条件;协调单位各部门支持学科的建设发展;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学校成立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重点学科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八条 重点学科设置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建设单位自行选聘,单位领导不得兼任。

第九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实施建设规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

第十条 重点学科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议和论证;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至11人,应为单数,其中外单位学者不少于1/3。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要依据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二条 要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造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形成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术团队。

第十三条 要通过创新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建设成为我省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十四条 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更多的省级和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多出创新成果,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产生标志性成果;不断拓宽应用成果转化渠道,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五条 要充实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软硬件条件,建立学科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学术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学科资源共享的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学术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省直属高等学校的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对“十一五”期间进入国家重点学科的省境内重点学科,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是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每年的学科建设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学科要通过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方法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00万元;使每个省级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万元。管理学学科及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如心理学等可参照理工农医类学科标准投入。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理工农艺类学科不低于70%,人文社科类学科不低于50%。学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根据学科具体情况每个学科每年安排5至20万元。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单位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 (包括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于2008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活动。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单位主管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评估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予以鼓励。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学术梯队建设成绩突出;科学研究成绩突出,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出先进经验,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第二十五条 在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强化建设重点学科的实验或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无明显改善;建设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省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支持重点学科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强化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省内有关单位同一类学科的研究水平和整体实力已超过被评估学科。

第二十六条 经过阶段评估,未列入强化建设计划的学科达到强化建设标准的,经单位推荐可参与竞评,优胜者列入新一轮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

第二十七条 列入强化建设的学科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重点建设的,单位可提出退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不再列入强化建设行列。

第二十八条 2010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省教育厅将对重点学科进行验收。对省级重点学科,主要考核其各阶段目标实现程度及建设成效,对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着重考核其标志性成果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在下一轮省重点学科遴选中给予优先考虑,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