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基[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八十年代以来,一些省、市在中上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了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是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对人的素质要求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教会精神和《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国际竞争目趋激烈,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努力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在千万计的专门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当代中小学生是跨世纪的一代。他们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多是独生子女,随着生理、心理的雪育和发展、竞争压力的增大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有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对学生 健康成长产生不良的影响,严重的会使学生出现行为障碍或人格缺陷。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有一个和谐宽松的良好环境,而且需要帮助他们掌握调控自我,发展自我的方法与能力。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落实《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培养跨世纪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中小学生及时有效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校长、教师、家长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这项教育工作。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2、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
3、关注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4、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要把教师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科学辅导与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主动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和实施途径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二是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自我的能力。
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可通过以下一些途径:
1、全面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中。在学科教学、各项教育活动、班主任工作中,都应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这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2、除与原有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及青春期教育等相关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进行外,还可利用活动课、班团队活动,举办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题讲座。对小学生也可通过组织有关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游戏、娱乐等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和方法,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3、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对个别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进行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除心理障碍。
4、建立学校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沟通的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引导和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以良好的行为、正确的方式去影响和教育女子。
心理健康教育要讲求实效,把形式和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方式和所需时间,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自行安排。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师资队伍和条件保障
搞好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广大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是保障心理健康教育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条件。要积极开展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要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使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提高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取得证书的教师,还要从事专职心理咨询(辅导)教师资格认证。对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达不到要求的,绝不能随意安排做专职心理咨询教师。未配备合格心理咨询教师的学校,暂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要逐步建立在校长的领导下,以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专职共青团、少先队)干部为主体、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学校对每个教师都应提出重视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使教师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要创设和构建一个心理健康教育的良好环境,学校的每一位教师都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心理健康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大中城市具有条件的中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同时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与科学管理。特别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研究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和与各类学科教育的关系。
五、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制定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计划,研究和落实心理健康教育的办法和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德育处或基(普)教处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或分管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心理健康教育。
已经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地方和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和深入;目前还未开展教育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大中城市有条件的中小学要逐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小城镇及农村的中小学民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部将制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设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委员会,委托部分地区和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的全面研究与实验,以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
六、当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心理健康教育尽管在一些地区已进行了10多年的研究与实践,也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但发展很不平衡。目前就全国而言,这项工作还是刚刚起步,相当多的学校从思想认识、师资水平到必要的条件还难以适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因此,各地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展这项教育。可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不能一哄而起。
2、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密切的联系,但汉有用德育工作来代替,也不能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和学科化的倾向。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搞成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除了教师辅导参考用书外,不要编印学生用教材,更不能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材。
3、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要谨慎使用测试量表或其它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所用量表和测试手段一定要科学,不能简单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学生的心理问题要严格保密。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3〕8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审批管理,规范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和《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和办理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审批办件管理,是指在将审批办件划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驳回件和上报件的基础上对审批过程和办结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按规定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
承诺件是指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而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
联办件是指需经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
补办件是指在受理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件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且服务对象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审批件或者指在办理过程中经审核或现场踏勘后需进行整改的审批件。
驳回件是指服务对象在申请时,其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的审批件,或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其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件,以及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审批件。
上报件是指经市级有关部门初审后需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四条 行政审批办件的准则为:审批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必须予以受理;即办件一般当场予以办理,承诺件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在中心受理、取件,杜绝两头受理。
第五条 即办件的办理:
(一)即办件一般即收即办,当场办理;
(二)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同步输入电脑。
第六条 承诺件的办理:
(一)承诺件收件后,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
(二)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把承诺件转交经办人员或负责人,以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于承诺时间内办结;
(三)承诺件办结后,要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取件。
第七条 联办件的办理:
(一)主受理窗口受理联办件时,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联办件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
(二)主受理窗口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或窗口),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转送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及时把办理结果输入电脑,同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
(四)主受理窗口在汇总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取件。
(五)联办件须作现场踏勘或召开联审会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办件的办理:
(一)受理时的补办件,收件时须同步输入电脑,打印《补办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补办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内容,并约定时间补齐申报材料;服务对象材料补齐后,是即办件的,一般应当场办结,是承诺件或联办件的,则按承诺件或联办件的规定处理;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补办件,补办的内容比较简单,不影响承诺时限的,承办者可直接通知服务对象补正。影响承诺时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打印2份《补办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整改的内容和意见、限定整改的时间,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报市审管办。送市审管办的《补办通知书》,必须由办理该审批事项的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市审管办收到窗口送达的《补办通知书》后,把承诺件转为补办件。
补办件的服务对象一般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补正的材料或整改完毕,对无故拖延补正时间的,经市审管办同意后,可作为退件处理。
补办件的服务对象根据《补办通知书》的要求,达到补办要求时,凭补齐的有关材料再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中心”窗口在收到服务对象申请补办时,要及时启动审批程序,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补办件的办理时限,由原承诺时限减去已经办理的时间的所剩时间。
第九条 驳回件的办理:
(一)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当场或当天向服务对象作出驳回决定的书面说明;事项内容较为复杂,经过审核或踏勘认定为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作为驳回件处理,但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处理时间达到该事项承诺时限的不能退件。
(二)驳回件要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驳回通知书》,一式2份,1份交服务对象,1份报市审管办。
第十条 上报件的办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上报审批事项后,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
(二)受理部门对上报件采取协助办理制,积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报批催批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批转或通知服务对象;
(三)上报件的办理时限是指该事项在本部门的规定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对审批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持《办件通知书》向市审管办和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对窗口和工作人员分别予以取消评先资格、扣发当月考勤奖或年度奖、要求派出部门换人,直至建议派出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申请人提出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理的;
(二)窗口受理或办理时,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和材料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无故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借故补办,延误审批时间的;
(四)受理后没有同步打印《承诺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的;
(五)补办件2次受理后,没有同步录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交服务对象的;
(六)已确定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及程序,部门内部重复受理、办理的;
(七)无故缺席联审会议和联合现场踏勘或虽出席但不发表具体意见,事后不按会议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审批延误的。
第十三条 市审管办要加强对审批办件的监督管理,有权采取各种方式跟踪检查全程审批行为。
第十四条 半年或每季度申报一次的资质类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塑造良好的政府窗口形象,制定“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服务意识。全体“中心”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二条 服务仪表。“中心”工作人员要注重仪表仪容,文明礼貌。应佩挂由“中心”统一制作的上岗牌。伏案工作(书写或操作电脑等)应保持姿态端正;遇有群众来办事或客人来访时,应站立面向来人问答。要杜绝一切不文明的行为。
第三条 服务语言。应答群众问话,语言表达应清晰、得当,不高声喧哗。提倡使用普遍话,坚持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文明或污辱性用语。窗口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跟办事群众争吵。
第四条 服务态度。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热情对待办事群众,对不熟悉办事程序的人要耐心讲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服务质量。“中心”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要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提前办结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对办事者问及自身不熟悉的业务和事项时,不能说不知道;对办事群众来窗口询问非本窗口范围业务时,应热情地将其介绍至办事窗口,不得推诿。
第六条 服务设施。窗口及内设办公室的物品(桌、柜、电脑、电话等)应按要求统一摆放,不得擅自移动,一切个人物品(除口杯、笔筒外)均不得摆放在窗口及办公室桌面,以保持“中心”窗口的整洁和统一。
第七条 服务纪律。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众聊天,嘻笑打闹;不得在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带小孩上班;不得在办公时间收看电视、听录音和打电子游戏(包括电脑游戏)。
第八条 加强规范化服务管理。市审管办对规范化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采用自查、抽查、互查、暗访等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检查结果作为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
由市审管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各部门驻“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三、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一)服务窗口考核内容为审批事项受理及办件管理、限时承诺及事项办结情况、收费管理、工作纪律、办公秩序及服务情况、评议意见。
(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为考勤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办公秩序、群众评议。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以得分高低评出等次。每月公布考核结果,每季评选红旗窗口、黄旗窗口、优秀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年度评选红旗示范窗口若干个及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的评定。每年第4季度的考核与年度考核评定结合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二)每季根据考评情况,评选若干个红旗窗口,评选若干名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并根据考评情况,将考评分低于60分的窗口,评为“黄旗”窗口。
(三)考核情况与奖罚相结合。对被评为红旗窗口的单位授予流动红旗,并给红旗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奖励,对被评为优秀窗口的工作人员,再增加每月100元的奖励,并对上述窗口及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年度红旗示范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考奖中予以适当体现。对被评为黄旗窗口的单位,扣发窗口岗位补贴,限期整改,并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人员。考核情况作为文明机关的重要条件纳入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对被评为黄旗窗口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其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结果由其单位入档。
六、考核程序
(一)服务窗口季度考核
1.服务窗口进行小结,窗口负责人负责填写《季度考核自查表》;
2.市审管办有关处室根据平时测评和各窗口季度考核自查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3.市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公布。
(二)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
1.市审管办有关处室根据平时测评,与窗口负责人共同进行量化评分;
2.市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与窗口考评情况一并公布。
(三)服务窗口年度考核
1.组织各窗口负责人联评;
2.市审管办有关处室根据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量化评分,并结合联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市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公布。
(四)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2.填写《考核自查表》;
3.各窗口量化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组织各窗口负责人进行联评;
5.市审管办有关处室根据平时考核和联评情况进行复核,提出等次意见;
6.市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公布。
七、考核实施细则由市审管办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