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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4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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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总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给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国家局应急办备案。

  二、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和抢救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救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救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三、国家局应急办负责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并会同有关司(室)及时研究分析全国特大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对于2004年上半年已经发生的特大事故,也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已经形成的事故抢救工作总结,于7月30日以前报国家局应急办。
  联系人:韩小乾
  联系电话:010-64463749,64463751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个宗教、各个教派应当在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团体解除其职务或解聘。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三条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新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由信教公民选举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出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公民自愿给予的布施、奉献、乜贴或捐赠,但不得摊派。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收入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是代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依法组织宗教活动和履行宗教教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经国家、自治区批准,可以开办宗教院校;经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办经文班(点),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办宗教院、校和经文班(点)。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经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同国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对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团体需要印制、出版或发行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经典、教义、教规等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非宗教团体、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印制、出版或发行。
从国外携带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为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注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教育、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团体给予警告、解除宗教职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做出书面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6日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

黎广军

摘要: 文章简略介绍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附录A列出了各省此类法案的网上可获得地址。加拿大这种法律已有100多年历史,引进自美国同类法律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近年还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制订了三种法律救济: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 (清偿留置索赔的基金)。
关键词: 不动产留置; 施工留置权; 工程担保; 工程拖欠款



与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权不同,不动产留置权采用“登记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如同这些国家的历史那样悠久和辉煌。而在我国,设立不动产留置权至今仍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难题”。本文介绍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基本情况,期望抛砖引玉。

1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

根据加拿大国会1996年颁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法案》(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机构,下设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安大略和西部5个地区分支机构,有1.4万公务员;其职责一是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科研,二是为140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其网站有详尽的免费资料和各种手册,网址http://www.pwgsc.gc.ca/text/index-e.html。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有以下3种:
(1) 投标担保。一般为投标价格的10%。
(2) 履约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约不能,担保人必须代为履约,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担保人通常会向承包商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支持,帮助承包商履约和完成工程,或为业主提供一个新承包商替换原承包商;实在不行时,担保人才对业主作出赔偿并终止担保。
(3) 付款担保。又称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 (labour and material payment bond)。用于对抗留置索赔,保护政府工程免受留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50%。

2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的发展历史

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of 1867),正式承认加拿大自治权。当时组成加拿大联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区逐步加入联邦。目前加拿大有10个省和3个特别行政区。
立国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马尼托巴省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这种法律源自美国,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了第一个Mechanics' Lien 法律。①
历史上各省设立了五花八门的留置权法案。为统一留置权规则并使留置权法律现代化,1996年加拿大统一法律协商会(Uniform Law Conference of Canada)颁布了《统一留置权法案》(Uniform Liens Act)并于2000年修订重新颁布。该法案扩大了留置权范围,其原理和概念与《私人财产担保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一致,例如,有序列号的,以及可在私人财产登记处(Personal Property Registry)登记的物品可作抵押权登记担保,因而也适用非占有制留置权(non-possessory liens)。
Mechanics' Lien Act也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个省区改称为Builders' Lien Act (建造者留置权法案),安大略省已改称为Construction Lien Act (施工留置权法案)。为便于阐述,本文将这三种名称不同而本质相同的法案通译为“施工留置权法案”。

3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特点

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设立了三种法律救济:
(1) 留置权利 (lien rights);
(2) 信托基金 (trust funds);
(3) 保留金 (holdback)。

3.1 施工留置权

施工留置权法案适用于土地改良(Improvements on Land),包括土地上、土地中、土地下的新建、改建、维修工程,例如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梁、码头、隧道、矿井等。但限制留置英皇土地。
工人、供应商、分包商、承包商都有留置权,但索赔金额必须高于100~300加元(各省不同) 。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截止期限为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后30~60天。登记机构为Land Titles Office (土地产权处)。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文件须经宣誓,声明以下事项:
(1) 留置索赔人、业主、承包商以及雇用留置索赔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2) 简要描述索赔人的工作或所供材料、设备;
(3) 债务到期日期,到期金额,索赔金额;
(4) 充分描述土地和不动产,以便正确识别之。
首次工作或供料时发生了债,债权人的留置权随之生效,成为留置权人(Lien Holder);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申请留置权登记,变成留置索赔人(Lien Claimant)。登记后,留置索赔人必须将登记通知递送给业主和已登记的抵押贷款人,否则其留置权登记无效。
留置索赔人可在法定时间 (例如1年) 内提出强制执行留置权 (拍卖清偿) 的诉讼,并登记诉讼通知。对留置权登记有异议的业主或承包商等相关利益人可书面要求留置索赔人立即诉讼,如果留置索赔人在法定时间 (例如21天) 内未能提出诉讼,其留置权消灭。
工程保险赔付金从属于留置索赔。与施工留置权有关的还有《土地产权法案》(Land Titles Act)。

3.2 信托基金

大多数省施工留置权法案将工程款定义为信托基金。既是说,业主依据诚信原则,委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给工人、分包商、供应商等信托基金受惠人。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但建筑师、工程师、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不是信托基金。有些省将在建工程抵押的施工贷款也定义为信托基金。
托管人一般要建立专项信托基金帐册,付清全部信托基金受惠人的款项之后的剩余工程款才能由托管人使用。法律规定,托管人挪用信托基金是刑事罪,如同“监守自盗”那样,除退赔外,还要进行刑事处罚。例如,马尼托巴省Builders’ Lien Act 第7节 (Offence and Penalty 犯法与处罚) 规定,托管人将信托基金挪为己用或挪为他用都是犯法,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批准或默许这种犯法也是犯法,每一位犯法人处以不超过5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刑期,或者两项并罚。各省对此刑罚的轻重有别,诉讼时效为1~3年。
留置失败以及在拍卖清偿或破产清算中未获足额赔付的债权人,除了依据合同法起诉合同债务人,还可以依据施工留置权法案起诉非法挪用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法人) 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