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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时间:2024-07-13 10:41: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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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专利局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说明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
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前述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1997年12月29日

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2004年)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的《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在本省暂时居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以及离开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在本省其他县(市、区)暂时居住的本省人员;但是,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的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文明服务的原则,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制度;
  (二)负责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等工作,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口登记情况,统计暂住人口有关数据;
  (三)维护暂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治安、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工本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区域,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点),派专人负责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或者雇用的暂住人员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员变动等情况。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代替房屋承租人或者雇用的暂住人员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第十条 探亲、就学、住院就医的暂住人员,不办理暂住登记,不领取暂住证。
  暂住在旅店的人员,按照有关旅店业的规定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暂住证应当载明暂住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理由和期限等内容。
  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到原登记机关补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 公民在进行暂住登记和领取暂住证时,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登记、即时发证,不得拖延、刁难。
  对暂住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上门服务等措施,为暂住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暂住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暂住人员的暂住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雇用的暂住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实施文明管理。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暂住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领取,逾期仍不办理、领取的,处50元罚款;
  (二)伪造、涂改、出借暂住证、冒用他人暂住证的,予以没收,责令限期领取暂住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扣押暂住证的,责令退还,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安机关在查处暂住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如实提供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暂住人员收取费用的;
  (二)在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暂住证时拖延、刁难暂住人员的;
  (三)侵犯暂住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武汉、重庆、广州市民政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至九月十四日,我部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至十四日在大连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部分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社会福利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唐一志司长做了题为《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福利生产
的改革推向前进》的报告。崔乃夫部长在会上讲了话,章明副部长做了总结。会议以福利生产的改革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总结交流了经验,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福利生产的改革任务和发展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自七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以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指引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努力工作,并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走上了稳步发展的道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年提高。据统计,截止一九八四年底,全国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近一万四
千个,职工总数达到五十五万人,其中残疾职工达十八万人;全年创造产值二十八亿元,实现利润三亿一千万元。目前,整个社会福利生产是发展趋势。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国家计划体制和价格体系的改革,迫使福利生产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参加到市场调节中去,走“放开、搞活”的道路。这对福利生产的发展,既是一场严竣的考验,又是一个新的机遇。当前,福利生产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1)企业素质差, 大部分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才缺乏;(2)政企职责不清,对福利企业管得过死,压抑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3)经营管理不善,对福利生产面临的新形势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改革和开拓精神;(4)保护和扶持政策不落实, 有些措施适应不了改
革的形势。

要进行改革,首先要端正业务指导思想。会议认为,发展城乡社会福利生产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改革,简政放权,搞好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狠抓技术改造,提高两个效益,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福利生产。在新形势下,福利生产的改革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一)改革不适应的管理体制
会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加强对福利生产的宏观管理,更要加强经济管理手段。福利企业要有意识地自上而下形成生产和经济网络,包括各级民政工业公司和各种咨询、信息交流网。要吸收集体(或个体)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灵活的特点,同时兼有国营企业信息交流和技
术支援的经济网络。要做到管理上行政和经济手段并重,经营上国营和集体(个体)企业优点并存。
首先,要明确社会福利工厂是特殊性的企业。福利生产从本质上是属于企业的范畴,而不是属于事业的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目前正处于从事业向企业转变时期,从发展看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企业化管理道路。其次,要简政放权。主管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
“十项”规定,扩大福利企业自主权。今后,民政行政部门不再直接经营和具体管理企业,而是加强宏观管理,发挥指导、监督、规划、协调的作用。第三福利工厂多的地方,可以成立企业性管理机构,加强经济管理手段。现有的行政性民政工业公司要进行整顿,但不是撤销、解体,而应
通过内部改革,逐步创造条件向企业性公司过渡,变行政管理型为经营服务型。管理就是服务。公司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疏通产供销渠道,在信息咨询、智力投资、人才开发、技术改造、内联外引、经验交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试行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
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通过试点,在国营福利企业中逐步推广“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管理办法,发挥小型、灵活、多样的优势,探索一条放开搞活的新路子。国营福利企业实行集体经营,其具体实施办法应结合福利生产的特点,参照国务院《关于集体企业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的福利企业必须坚持集体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制度。乡(镇)、街道小集体福利企业,还可以采取入股、集资等更为灵活多样的经营办法。
(三)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
福利企业的厂长要实行任期制。厂长由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民主选举或招聘。厂长是法人代表,拥有企业的劳动人事、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权,并对企业的经营效果负全部责任。
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党支部(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要加强福利企业的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职工群众( 特别是残疾人员)的主人翁地位。
(四)推行和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
福利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承包,企业内部也可以逐级承包。经济承包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基数必须先进合理。经济承包,要保证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不能排挤和歧视残疾职工,在劳动定额上要适当照顾,对经过努力确实完不成任务的残疾职工,也应保证他们的基本收入和生活

在经济承包中,福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使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五)严格执行利润分配使用原则
上级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创造和利润要坚持“多留少提”的原则,使企业休养生息。福利企业留成的利润,主要用于本厂的扩大再生产以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金。主管部门提取的利润,主要用于发展社会福利生产,有条件的,可以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但不
得挪作它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福利企业创造的利润,也应本着上述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 。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适当比例的利润或管理费。
福利企业减免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原则上不参加分成,全部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福利基金。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
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关系到企业的后劲和实力,是企业能否巩固和发展的大事,一定要依靠自身力量分期分批抓紧抓好。首先重点改造那些效益好、创汇多、有发展前途的老厂。要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技术改造步伐:(1) 扩大生产发展基金的提成比例,争取把免税增加的利润全部用于
技术改造;(2)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折旧费全部留厂用于设备更新改造;(3)技术开发费可以按规定分期摊入成本;(4)积极向银行争取技术改造贷款,列入地方计划;(5) 民政部门也可以抽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借贷形式支持福利企业搞技术改造。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内联外引活动
福利企业在坚持办厂方向,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发展为中心城市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经济联合;也可以发展同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福利企业的联合;还可以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挂钩,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要扩大对外联系,引进国外先进
技术和设备,并通过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有计划地调整产业、产品结构
各地要从总体规划上通盘考虑,加强福利生产发展战略的研究。产品相近的企业要相互靠拢,发展自己的拳头产品、名优产品和系列产品。条件具备的,可以成立专业公司或总厂。同时,要洞悉市场变化,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因地因人制宜地发展第三产业。
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要突出和巩固拳头产品。对长期亏损、产品滞销、没有发展前途的福利企业,可以进行改组联合、以加强产品有出路,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发展拳头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九)加强智力投资,重视人才开发
福利企业要立足于自己培养人才,也要想办法引进人才。要大胆起用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和开拓精神的能人;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举办各种培训班或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进修;要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挂钩,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厂外“顾问”。有条件的可以和
大专院校建立协作关系,搞定向培养。同时,要编报计划,积极争取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开发是发展福利生产带有战略性的问题,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
(十)发展多种形式的福利生产
会议确定,在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要协调发展,有所侧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主要是简政放权和技术改造,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成为整个福利生产的骨干,起示范作用。在农村,要大力发展乡(镇)福利生产,已经办起来的,要巩固提高;发展缓慢的地区,要积极
组织。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发展街道福利生产,更好地解决城镇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要积极支持大中型厂矿企业兴办福利厂,安排本企业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要热情帮助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个体开业,鼓励他们发挥聪明才智,走自食其力的道路。特别要重视集体性的以供销为主的福利厂
(组),它投资少,容人多,分散在各家各户生产,很适用于残疾人,应该予以提倡。

会议强调,福利生产的出路在于改革。但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落实保护和扶持政策。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都要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反映福利生产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保护扶持的具体措施,予以落实。要理顺关系,疏通渠道,
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在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资金、银行贷款等方面得到照顾,力争列入计划。
会议肯定,这几年社会福利生产持续发展,尤其是乡(镇)福利生产的兴起,开辟了新的领域,潜力很大。各地要在改革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借鉴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当前,社会福利生产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形势很好,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不失时机地把福利生产的改革推向前进。



198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