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切实提高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应当重调查、重证据,遵循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行为;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牵头查处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培训教育;
(六)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监察机构的职责,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部门职责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
未列入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执法检查。
年中根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从其规定。
第八条 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科)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案件受理、督办制度,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行为举报。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转来的查办案件、领导批示查处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案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被查处行为性质、处理建议等,并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十二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复核,认为可以结案的,撰写执法监察报告,并向承办案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经调查认为不能结案的,可责令案件承办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三条 执法监察期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制作建设执法监察意见书。
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监察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监察中,认为违法行为性质严重需要移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案件移交申请。
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执法监察重点、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序等。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室拟定行政处罚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稽查执法上岗证》和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建设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是否回避由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进行调查取证,再根据调查取证资料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十九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当事人及案件参与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案件参与人拒绝签字的,由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笔录中予以注明,不影响调查笔录的法定效力。
第二十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察现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勘察现场或拒绝在勘验笔录签字的,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一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向被执法监察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三)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监察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做出说明;
(四)勘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六)依法对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公正、全面、客观,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做出执法监察决定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改正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或直接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执法监察与行政审批、评优评奖、信用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动态监管相衔接的联动机制,违法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执法监察决定的,不得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考核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行政强制实施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建设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两年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案卷进行考核、评查,对优秀行政执法案卷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依据《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的;
(二)串通被监察单位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责令重新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新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 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省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和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办公厅(室)设立值班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节假日由政府领导带班。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值班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先进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第五条 值班室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建立值班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
(四)建立值班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内值班工作情况。
(五)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六)上级政府值班室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值班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内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值班工作的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逐级向上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订规范的值班信息报送方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紧急重大情况为
(一)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暴乱、骚乱事件苗头和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
(二)涉及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三)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事件;
(四)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五)劫持航空器、列车、船舶、汽车、人质等案件;
(六)造成15人以上中毒的事件;大型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七)在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和繁华路段、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发生,或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恶劣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等案件;
(八)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物品案件;
(九)杀害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自杀的案件;
(十)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
(十一)看守所、拘役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和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重大案件;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疫情;
(十三)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以上紧急重大情况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订本行政区内下级政府和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标准和事项。
第八条 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一般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工作日夜间、周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第九条 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一)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和负责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同志报告及向有关部门传达。
(二)在工作日夜间和周休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在节假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带班领导,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三)对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凡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主要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四)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和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值班室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情况,并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各级政府值班室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值班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其值班工作的责任单位,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办公厅(室)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值班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值班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政府值班室和值班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未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和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未设值班室的要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