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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13 03:4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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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3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为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现在瓦图曼德里及安布翁贝工作的二名译员延期半年回国。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希齐医院、安布翁贝医院和瓦图曼德里医院。待马方将贝扎哈医院各方面条件改善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安布翁贝医院中方人员可移至新点工作。

  第四条 
  1.中方赠予马方部分药品、中成药品和针灸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
  2.中方定期向马方传授针灸及麻醉知识。
  3.中方负责:
  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旅费;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中方赠予的药品、中成药及器械到达塔马塔夫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中方所赠予的物品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3.马方还负责:
  A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马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B 住宿费(包括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C 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及其他事宜);
  D 办公费;
  E 医疗费;
  F 中国医疗队队员回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机票、每人四十公斤超重行李费以及途中航空公司不负责费用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
  G 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和副主任医师 300,000马法郎
  二级:主治医师 260,000马法郎
  三级:医师和译员 240,000马法郎
  四级:厨师 210,000马法郎
  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当地生活费指数或马法郎币值与国际可兑换货币相比有所变动,马方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马期间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如马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塔那那利佛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祝成才            达马西·塞特·安德里亚姆巴奥
     (签字)                 (签字)
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氏

杨涛


据《今晚报》近日报道,樊小军从中学起就不再使用“樊小军”这个本名了,而改叫“龙图”并使用了几十年。但当他到变更登记机关要求依法将自己的名字正式变更为“龙图”时,却没有得到变更登记机关的批准。樊小军认为变更登记机关“不予变更”是不作为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樊小军变更姓名的请求,变更登记机关认为:《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选择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樊小军亦有此权利,但樊小军选择的“龙”姓,既不是其父亲的姓,也不是其母亲的姓,按照《婚姻法》,并参照惯例及传统做法,当事人樊小军是不能作出这样的变更的。也就是说,樊小军没有改称“第三姓”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可以说,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任何成年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自己的姓名。这种权利不仅是变更名,也包括姓,既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当然也可不随父、母姓,而改称其他“第三姓”。
然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一条款是否就意味着公民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而不能改称其他“第三姓”呢?这涉及法理的运用和对《婚姻法》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的理解。从法理上讲,公民的权利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禁止公民改称其他“第三姓”的权利,那么公民显然具有改称其他“第三姓”的权利。从《婚姻法》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理解来看,法律之所以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那是要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并非要限制子女改称其他“第三姓”的权利。因而,从上述分析,《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和《民法通则》抵触,公民改称“第三姓”是公民的正当权利。
变更登记机关之所以会作出公民不能改称“第三姓”的理解,恐怕与深受我们国家长期以来的家族、家庭文化的影响有直接的联系。在我国,对待父母子女关系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家本位”、“亲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子女被视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财产,无独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视。因此,子女如果改名可能为父母和社会所接受,但是如果要改变与其亲缘、血缘关系有关联的姓,则为人们所诟。然而,在今天的中国的法律,“子女本位”已经成为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原则,子女也不再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这种只能改名不能改姓的观念就应当为我们所抛弃。如果公民执意要改变与与其亲缘、血缘关系有关联的姓,法律上没有禁止,就至多只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因而国家机关不能横加干涉。
当然,公民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时却不是没有限制,国家机关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及公序良俗对公民的姓名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如恶意改称为他人的姓名,为逃避刑事制裁或民事义务而改变姓名,经常涉繁地改变姓名等等。这些情况下国家机关要加强管理,而不是像本案中樊小军这种行使自己正当权利的情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定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同时,从先进、达标单位中评选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