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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时间:2024-07-08 17:4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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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在多多马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订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四周。
  (二)坦桑尼亚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三)中国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四)坦桑尼亚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五)中国工艺美术品、图书或其他展品参加每年一次的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进行展销,随展人员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六)坦桑方在华举办美术和工艺品展销,随展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七)坦桑尼亚口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问中国,由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接待。
  (八)中国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问坦桑尼亚。
  (九)坦桑尼亚艺术家参加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和其他艺术节活动,并进行访问演出。
  (十)中国艺术家代表团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二、教育
  (十一)中方每年继续向坦桑方提供三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除三名用于培养医学本科生外,其余名额均用于为坦桑方高等院校、科研、政府部门或坦赞铁路培养教师、科研或管理人员。有关招生细节由两国主管部门另行协商决定。
  (十二)坦桑方向中方每年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两名高级奖学金生,供中方派遣高级访问学者到坦桑尼亚进行研究。进修和研究的专业或专题包括语言、人文和社会科学等学科。
  (十三)根据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五日有关换文精神,中国政府向坦桑尼亚政府提供一百万元人民币赠款,用于向达累斯萨拉姆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派遣教师和提供实验室设备。具体事宜由西安公路学院和达累斯萨拉姆技术学院另行商定。
  (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院校间建立校际关系。首先,东南大学和达累斯萨拉姆大学将派代表团互访。双方鼓励东南大学向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派遣教授或讲师任教,并接收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十五)双方通过互派代表团、组、人员访问等渠道,保持两国教育机构领导人之间的接触,不断推动两国教育交流和合作。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教育机构、团体和学校互换教育图书、资料,互通教育情报资料。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文物和体育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进行交流、合作和互换专家。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交流和合作,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交换图书资料,互派专家考察访问。
  (十九)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和合作,鼓励两国档案管理机构互派档案专家就档案库房设施、档案管理、文件修复、档案专业人员培训等进行业务交流与考察,交换档案业务资料和有关档案的缩微胶片等。
  (二十)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鼓励两国文物专家的互访。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进行交往与合作。

 四、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二十二)中国新闻广播代表团访问坦桑尼亚。
  (二十三)坦桑尼亚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中国,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接待。
  (二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国家通讯社和广播、新闻、电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互换新闻、广播和电视资料,互派人员往来。
  (二十五)双方鼓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坦桑尼亚国家电台互派领导人访问、互换记者采访、互换文化、音乐和其他广播节目。
  (二十六)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领导人互访、合作制片、译片,通过商业渠道发行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二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国家级报社领导人互访、交流办报经验、互换新闻稿件和新闻照片。双方也鼓励负责以上有关部门的官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十八)坦桑方恳请中方参与在坦桑尼亚大陆修建电视台。中方将对坦桑方这一要求予以考虑。

 五、现代医学、传统医学和公共卫生
  (二十九)双方鼓励两国医药卫生部门互派专家在以下领域进行访问和考察:麻醉、初期保健护理、公共卫生、传统医学、理疗、培训、药物及其供应。
  (三十)坦桑方继续接纳中国现代医学专家、医生到坦桑医院工作。中国专家、医生的科别和人数应根据坦桑方的需求由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将重新考虑坦桑政府所应付给中国医生的津贴。
  (三十一)双方将就坦桑尼亚传统医药中心的建立形式和在坦桑尼亚兴建生产传统医药工厂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以促进坦桑尼亚传统医药工业的发展。
  (三十二)在治疗艾滋病研究方面,双方同意按照一九九一年八月在北京签署的协定继续进行。

 六、费用
  (三十三)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三十四)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双方为对方免费提供展览场地,展品免收关税和其他税额。
  (三十五)双方互派的文艺演出团组,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三十六)双方互派留学生的费用,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七、其他条款
  (三十七)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三十八)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和/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十九)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文伯               迪里亚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社政〔2004〕10号


  近期,中央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这是继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网吧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进行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深入、扎实地把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组织好、开展好,坚决遏制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对教育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和校园网络的侵袭,有效开展网络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新学期开学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方案》(公通字〔2004〕55号)的要求,结合新学期开学的工作安排,在8、9月初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方案,加强与各主管部门的紧密配合,确保将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取得实效。要结合专项行动,做好网吧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二、严格校园网(系统网)和校内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大专项行动工作力度。要周密部署校园网(系统网)的自查自纠和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应包括网络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和“法轮功”等各种有害信息。检查范围要涵盖校园网(系统网)网站、BBS、聊天室、FTP服务器、留言版、电子公告栏等。要全面清查网络的链接服务、提供托管服务、服务器虚拟空间服务和个人主页服务。对由于管理混乱,责任不落实,传播淫秽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的网站(网页),要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管理失控的网站(网页),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和清除。加大对网络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上网场所的排查,杜绝此类设施成为经营盈利活动的变相网吧。对师生举报的淫秽色情网站线索和案件线索,要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清、查实,一查到底。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工作领导,细化管理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建立有效防范、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系统网)和校内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网上有害信息判定标准,对论坛上发布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制度,对网上各类有害信息进行全天候检测和监控。建立网上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者进行及时查处。高校网站包括师生自主创办和校办企业主办的商业性网站,要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学校要加强校内集中上网场所的管理,制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或承包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四、进一步加强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和青少年学生安全文明上网教育引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题教育网站,充分利用校园网为大学生学习、生活提供服务。充分发掘中小学校的网络文化资源对学生开放,丰富中小学生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广泛开展远离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宣传教育活动和文明上网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在校园网的管理者、工作者中开展维护信息内容安全的法制教育培训,开展创建文明网站、文明版主活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青少年学生自觉参与“网络扫黄”,积极举报淫秽色情网站,形成人人参与专项行动、共同抵制网上淫秽色情内容的浓厚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和沟通。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对策建议,汇总信息提交我部和当地公安、信息产业和文化等部门。

  9月20日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和部属各教育网络信息系统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各自教育网络信息系统或校园网的基本统计数)、网吧整治验收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部。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教育部社政司 蒋宏潮 段洪波

  联系电话:(010)66096213,传真:(010)66097110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版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总投资3亿元以下项目,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六条 市发改委收到《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应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申请单单位。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备案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项目单位应向市发改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市发改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市发改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由市发改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外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