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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2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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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2]55号



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统筹安排好民政部门集中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切实推动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事业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民政事业的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和福利彩票发行宗旨要求,现对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及范围予以通报,并就各地公益金使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与资助重点

根据《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国家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安排使用要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民政部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重点是老年人、儿童社会福利事业。

(一)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挑战,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基层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持续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为改善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功能,提高水平,满足需要,民政部将继续实施“全国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特别高的省、市级养老服务压力,支持建设少量的集生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并兼具对其他福利机构进行专业化技术培训的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示范设施建设,对全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继续支持全国省、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为满足全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不能自理和患有多种疾病老年人的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护理院建设,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实施爱心护理工程项目;为充实贫困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实用的精神文化服务,支持开展沿红军长征路图书长廊及福利机构数字阅报栏服务项目。

(二)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投入。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孤儿救助制度的重要指示,儿童福利事业要逐步实现具备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的政策、资金、设施和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配合政府财政投入,加强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保障。民政部2010年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继续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推动儿童福利保障内容逐步由从单纯养育向养、治、教、康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和疝气儿童手术康复计划”以及“艾滋孤儿救助安置”项目,以使在院孤儿能够得到有效康复,使新入院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得到及时的手术矫治;进一步完善孤儿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帮助适龄孤儿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开展县(市)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基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此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还将继续适当资助殡葬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扶持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殡葬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

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认真制定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严格遵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定。各地要结合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部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地方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优先配套国家发改委或民政部实施的全国示范性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优先保障国家资助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的配套资金。对于地方政府已经立项、资金基本保障尤其是在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当前,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公益金资助方向、投入重点、配套原则和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二)严格规范彩票公益金申请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工作程序。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申报程序,保证项目按时上报、按规定申报,以及申报项目的真实可靠、科学合理;要合理安排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投放范围和领域,确保公益金安全、准确的资金投向,避免项目审批随意性;要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坚持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原则,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高效使用;要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机制,探索和发挥民主审议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公益金使用评审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做到不改变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用途,不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平衡一般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三)做好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社会公告和信息通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单位要按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各地要建立彩票公益金的统计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和报告公益金的拨付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年彩票公益金使用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将公益金具体使用和资助项目情况上报民政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焦佳凌

电话:010-58123249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发〔200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

  为帮助我州贫困家庭大中专学生完成学业,培养更多的现代化建设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管理机构

  成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州救助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秘书长和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劳动保障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团州委、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教育局局长兼任,具体事务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负责。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制定救助规划,统筹管理中央、省下拨的救助资金和各职能部门争取到的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救助资金。对全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建立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协调管理工作机制。

  各县要分别成立相应的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救助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收集贫困家庭学生资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制定救助规划,负责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申请和初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检查、督促救助工作进展,向州救助小组汇报实施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管理制度

  加强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做好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管理工作。各县要认真调查摸底,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资料信息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学年申报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确保救助贫困家庭学生不遗漏、不重复,提高覆盖率,真正做到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工作不留死角。各县对每年受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应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建立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资料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应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等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三、加大对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宣传

  各县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图片、网络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个人和单位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关注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入学,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要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积极搭建爱心救助平台,唤起全社会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注,帮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渡过难关,使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要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各方共担的全方位救助格局,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长效机制得到有效保障。

  四、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救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对品学兼优的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优先救助的原则,充分体现救助资金的导向性和实效性。

  五、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为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学生。

  (四)特困残疾子女和残疾学生。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学生等。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方式主要包括:就读全日制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0元;全日制大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

  六、救助资金救助使用办法

  原则上一名家庭贫困学生只能享受一次救助资金,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了“西部助学工程”、“栋梁工程”、“慈善帮困助学活动”、“蓝色助学工程”、“广州助学基金”等教育扶贫资助项目的贫困家庭学生,不再享受该项救助资金。

  七、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州救助小组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中央、省级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资金,要实行专帐、专人管理、集中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和审计。州救助领导小组对各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救助工作开展好的县和学校,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在州内学校就读全日制中专的贫困家庭学生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由贫困家庭学生所在学校集中使用,用于补助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课本费或生活费用。在州外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资金,一次性发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中。

  八、救助申报和审批程序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救助的学生,在州内就读的全日制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应在学年初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在州外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阿坝师专)贫困家庭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县救助小组提出申请,并向县救助小组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学校、县救助小组对申请救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受救助学生名单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州救助领导小组。

  九、每年组织一次受助学生审定会

  阿坝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定救助方案,由阿坝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救助基金的管理

  (一)救助基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救助基金及本金增值部分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管理,存入指定的帐户,实行专帐专户,独立核算。

  (二)救助基金及增值部分的使用,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

  (一)救助基金原则上不动用本金,使用增值部分开展救助活动。

  (二)救助基金增值部分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入学或无法完成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三)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金额根据贫困家庭学生就读学校正常收费金额,由阿坝州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金额,每学年研究一次。

  第三条 受助学生申报条件

  (一)受资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居住在阿坝州内、学生户口在州内(父母、学生所在地户籍证明)。

  (二)受资助学生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需就读学校证明)。

  (三)父母下岗(或一人下岗),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家庭子女,无法入学或无法完成相关学历的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四)父母双亡的孤儿(需相关部门证明)。

  (五)父母有一人长期患病、残疾或死亡的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六)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但因家庭困难而无法就读或无法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在州外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向户籍所在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州内中专的贫困家庭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登记表》,附相关材料。

  (二)所有申报材料由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统一管理,并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特困家庭学生档案备查。每年9月20日以前,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名额,上报受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资料和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情况表(电子文档)。

  (三)各县、校选报的受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名单,由各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在受助学生所在地(或学校)公示一周。

  第五条 受助学生申报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登记表。

  (三)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学生成绩单复印件。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职责权限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9月研究审定一次救助方案,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监督

  (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其宗旨活动和事业者应坚决抵制,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接受审计、财政、民政、劳动部门的定期审计监督。

  (二)本实施细则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