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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3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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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人事部


卫 生 部

文件

人 事 部




卫人发[2004] 1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为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锻炼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现将《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为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锻炼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对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才密集,担负着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建立素质较高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优化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结构,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引导城市年轻医务工作者定期到农村服务,树立为广大农民服务的观念,可以培养一批既有先进医学知识,又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医学工作者,进一步改善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把做好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二、切实做好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

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是指五年内以及今后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二、三级医院(不含军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服务去向主要是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和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重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二级医院和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人员重点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期均为1年,可作为城市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各地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要求,确定本地区农村人才发展规划,逐步清退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上述资格的新聘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可组织本辖区内外的跨区域支援。

三、加强领导,做好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到农村服务的各项工作。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从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到农村服务人员,会同派出和接收单位,努力为到农村服务人员创造工作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派出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其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负责支付。服务期满后,要及时安排相应的工作。服务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派出地区卫生部门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给予其适当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接收地区和单位要为到农村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按本单位职工同等管理,期满后作出考核鉴定。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本地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研究落实,注意掌握农村的实际需求和接受能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可持续开展。每年年终应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卫生部人事司。



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政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丹东市政府办公室



丹东市政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管理,保障政府绩效管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提高政府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绩效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按照实事求是、合理引导、公开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承接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被考评部门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过程、实绩和效果实行综合考核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政府工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做好政府绩效管理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范围的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中省直驻丹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确定县(市)区、经济区和被考核单位年度绩效指标;审定并批准市、县(市)区、经济区年度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审定绩效考评报告和奖惩办法;承办其他需要上报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绩效办)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绩效办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领导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市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实施方案;负责分解下达省政府对市政府的绩效考评指标;负责综合管理、察访核验政府绩效日常运行情况;负责起草政府绩效管理情况报告和通报,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建议;负责对被考核单位绩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绩效考评单位由绩效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程序,拟定绩效管理指标,设立考评方法和考评标准;负责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数据汇总分析、材料上报等项工作。

  第三章 绩效管理指标

  第八条 绩效管理指标,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对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被考评部门职能工作,按照县(市)区、经济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中省直驻丹单位两个类别分类设置。

  第九条 被考评单位每年按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拟定初步指标,设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呈报分管市领导审定,经同意签字后报送市绩效办。市绩效办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经市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发布市政府绩效考评实施方案。

  第四章 绩效监督

  第十条 建立高效运行、畅通协调的绩效监督管理机制。各考评部门按分工,对省、市政府下达的绩效考评指标执行情况、实施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指标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市绩效办要对承担省、市政府考评指标的被考评单位,及时进行察访核验,掌握考评指标执行情况,听取被考评单位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适时召开绩效工作调度会,协调指导绩效指标运行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监督工作要严肃纪律,按章办事,不影响被考评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参加与绩效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政府绩效考评采取内部考评、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的方法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半年初评于每年6月下旬进行,由县(市)区、经济区和被考评单位自行组织自评自查,形成上半年绩效工作总结。年终总评于每年12月上旬进行,由县(市)区、经济区和被考评单位自行组织自评自查,对全年指标执行情况逐项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年度绩效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市绩效办。

  第十六条 市绩效办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和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对县(市)区、经济区和被考评单位完成指标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向被考评单位反馈。

  第十七条 公众评议由市绩效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特邀监察员等对被考评部门的绩效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十八条 专家评价由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被考评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政府绩效考评与管理结果由内部考评、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等综合考核得出,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市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条 市绩效办在绩效考评完结后,编制中期政府绩效考评与管理报告、年度政府绩效考评与管理报告。绩效管理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审定;涉及重要事项的,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绩效办适时将考评情况通告被考评单位;被考评单位根据市绩效办情况通报及时纠正存在的绩效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绩效奖励和惩处机制。市绩效办将政府绩效年度考评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政府绩效考评结果主要用于:

  1.与激励机制、问责机制相结合。将绩效考评结果与被考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行政人员队伍建设。

  2.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市政府设立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4.对中省直驻丹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考评单位对政府绩效考评与管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市领导小组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体系,形成组织健全、工作协调、高效运转、管理到位的工作格局。县(市)区、经济区要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承担本地区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单位要确定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绩效办要加强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整体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府绩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绩效管理电子管理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考评指标原始数据,根据考评指标、考评标准、指标权重及计算规则取得实时、动态的考评结果,督促被考评单位随时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合理性的新视角

刘建昆


“公物警察权”学理上早已有之,但是“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其本质是城市公物警察权的相对集中”这一论断,到目前为止的资料,尚可以认为本人是第一个指出来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以来,一直是叫好声和质疑声相交织。赞成者多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等诸多方面加以论证。而反对者则从其合法性和效益、效果出发,甚至要叫停相对集中执法。这些观点虽然不能说是三纸无驴,离题万里,起码是没有抓住这一制度的本质合理性。

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给付国家的转型,导致政府越来越倾向于以行政给付手段为人民服务,公物即是其中一种。至少是目前,其中由行政机关提供和管理的公物还占很大一部分,而且地位日益重要。向在我看来,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执法,是其物质基础就是城市中公物(含,但是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相对集中。而这些公物上天然附随的公物警察权,在性质上相同,在执法程序上相近,但由于立法时的不尽科学,分散授予不同机关。在城市中相对集中这些公物警察权,一定程度上正是对这些不科学立法的纠正。

当前城市公物警察权的相对集中存在者几种复杂情形:一是刚才提到立法分配时的分散和不科学;二是一种公物存在多种公物警察权的竞合,甚至其他警察权与公物警察权竞合;三是存在其他行政权与公物警察权的竞合;四是部分城市公物警察权还并没有集中到执法局;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公安机关保留了一部分公物警察权,主要是兜底性的和拘留的情况;第六,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对于公物的特别使用许可制度尚没有成熟研究和建立,这导致很多以“未经许可”或者“擅自”为构成要件的处罚范围极度夸大,导致缺乏可执行性。

也许相对集中制度的设计者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些。但是为什么相对集中执法首先会在城市管理领域得以推行呢?这一问题足以发人深省。要研究公物警察权,尤其是研究城市公物警察权,特别是城管相对集中来的城市公物警察权,必须对实证法进行一定的分析,然后发现,所有法规一一贯之客体,仍然是城市行政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