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容遣送工作坚持救助困难的人,保护未成年人,教育好逸恶劳的人,安置无家可归的人的方针。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城镇或者旅游区内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经济来源,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遣送:
(一)以乞讨方式获得财物,流浪城镇或者旅游区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以有伤风化方式谋生,妨碍社会正常秩序的。
第四条 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容遣送工作。收容遣送站(所)具体承担收容遣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交通运输方面为收容遣送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条 精神病患者流落街头无监护人或者危重病患者流落街头身份不明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直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防治机构治疗;属救济对象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生活救济或者遣返原籍安置。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确属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人员,应当及时将其移送收容遣送站(所)。
公安部门将被收容遣送人员移送收容遣送站(所)时,应当填写《收容遣送对象情况登记表》随人移交;收容遣送站(所)应当核对询问,初步认可后,出具回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属于收容遣送范围的人员移送收容遣送站(所)。对不属于收容遣送范围的人员,收容遣送站(所)有权拒绝收容遣送。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所)应当建立收容遣送登记制度,并对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不属于收容遣送对象的,拒绝收容遣送;
(二)属于收容遣送对象,其身份清楚且户籍在本省的,应当自进站(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遣送;户籍在省外的,应当自进站(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遣送。经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收容遣送对象在收容遣送站(所)停留的时间,但除特殊情
况外,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属于收容遣送对象,其身份不清楚并有犯罪嫌疑的,送交公安部门;
(四)对收容遣送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孕妇在待遣送期间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
第八条 收容遣送站(所)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应当根据其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分开住宿,分别管理;女性被收容遣送人员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遣送。
对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遣送人员,收容遣送站(所)应当创造条件组织其参加适当的劳动。
第九条 收容遣送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和申报计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容遣送站(所)的基本建设和维修费用,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决。
第十条 对有经济能力或者有赡养人、监护人的被收容遣送人员,可以收取其在收容遣送站(所)停留期间的伙食费、医疗费和返回原籍的路费;没有经济能力或者没有赡养人、监护人的,免交上述费用或者用其劳动收入充抵。收取费用办法应当按照《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
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应当遵守收容遣送站(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如实回答负责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询问,接受安全、卫生检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收容遣送站(所)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保护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所)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收容遣送人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法制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海南省收容遣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7月14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1996〕24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我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设立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审批规定》精神,我局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进行了清理、审核。共有14家中外合资检验公司获准取得我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除上述14家获得《资格证书》的公司(不得超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任何中外合资、独资检验认证公司,以及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咨询公司,均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请你局依法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好检验秩序,并给上述中外合资检验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附件: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附件: 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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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地 址 │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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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天津南开区水上公│国检监准字 │
│事检定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装载进│园三泽国际村16号│〔1996〕01号│
│公司 │出口商品的船舶租赁检验及│楼 │ │
│ │船舱和油罐本身容积标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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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联鉴│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大连保税区 │国检监准字 │
│定服务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2号│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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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宝商│办理国外委托的有关进出口│上海市中山北路 │国检监准字 │
│品鉴定有限│商品的到港检验鉴定业务;│470号怡通大厦 │〔1996〕03号│
│公司 │接受国外委托在出口国实施│5F-A座 │ │
│ │装船前检验鉴定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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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检│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国检监准字 │
│验有限公司│体化工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区进港路52号 │〔1996〕04号│
│ │务。 │ │ │
├─────┼────────────┼────────┼──────┤
│福州中豪西│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福州市东街131号 │国检监准字 │
│门估值服务│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5号│
│有限公司 │ │ │ │
├─────┼────────────┼────────┼──────┤
│厦门通达公│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厦门市湖滨西路72│国检监准字 │
│估有限公司│品检验、鉴定业务。 │号嘉美花园鹭潮苑│〔1996〕06号│
│ │ │6-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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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南方石│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石│茂名市人民南路口│国检监准字 │
│油检测有限│油及其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岸街9号 │〔1996〕07号│
│公司 │业。 │ │ │
├─────┼────────────┼────────┼──────┤
│青岛三义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委托的进出│青岛市市南区巫峡│国检监准字 │
│定评估咨询│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路3号 │〔1996〕08号│
│有限公司 │ │ │ │
├─────┼────────────┼────────┼──────┤
│陕西爱细比│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西安市含光路中段│国检监准字 │
│集装箱检验│品检验、鉴定业务,集装箱│61号7-08号室 │〔1996〕09号│
│有限公司 │等包装容器及其材料钢铁结│ │ │
│ │构件及焊缝的探伤检验。 │ │ │
├─────┼────────────┼────────┼──────┤
│摩迪-托特│质量保证体系的评审。贸易│西安市雁塔路北段│国检监准字 │
│拉普西安检│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机械、│44号 │〔1996〕10号│
│验有限公司│电气、电子、金属材料检验│ │ │
│ │、鉴定业务。 │ │ │
├─────┼────────────┼────────┼──────┤
│通标标准技│根据客户委托,承担进出口│北京复兴路甲1号 │国检监准字 │
│术服务有限│商品检查、鉴定、货物查验│上海、深圳、宁波│〔1996〕11号│
│公司 │评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秦皇岛分公司,│ │
│ │评定和人员培训;有关产品│天津、广州、大连│ │
│ │认证和鉴定的业务。 │、青岛、厦门办事│ │
│ │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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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之杰│为企业提供进出口商品的委│上海市浦东大道 │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托测试服务,并对产品及企│2530号6楼 │〔1996〕12号│
│务有限公司│业质量体系进行评价等服务│ │ │
│ │。 │ │ │
├─────┼────────────┼────────┼──────┤
│深圳英之杰│国外订货商委托的出口玩具│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轻纺、机电产品的认证、│三路531栋5楼 │〔1996〕13号│
│务有限公司│检测、下厂验货及企业质量│广州办事处 │ │
│ │保证体系的评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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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船│上海浦东杨高路 │国检监准字 │
│事发展有限│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设施的检│2795-2797号内“ │〔1996〕14号│
│公司 │验、监造业务。 │东华宝都”3号楼8│ │
│ │ │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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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第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是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使用保健食品的重要环节;同时,国务院已经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依法审查,严把保健食品广告准入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对审查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联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大对各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使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保健食品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必须保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广告申请人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的下载区下载“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及其使用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申请人提交电子版广告申请文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队伍和工作制度,做好对辖区内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每月要定期印发《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见附件),同时,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邮 编:100050。
发送电子邮件:baiyuping@nicpbp.org.cn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每两个月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
附件: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