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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5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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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2000年内地西藏初中班将有1620余人毕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0年内地西藏班初、高中毕业生专业分流计划的函》(藏政函〔2000〕3号)和《关于承担办内地西藏班(校)协议书》确定的任务,经与有关省(市)政府部门和有关部委协调同意,
落实1545名升学招生计划(详见附件,略)。为做好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的升学招生计划,是国家计划招生任务,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招生计划已经公布,不得再调整。
二、凡准备升学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含内地西藏班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必须参加西藏自治区组织的普通中专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和登分造册。
三、升学报名、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教委关于1999年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返藏参加统一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教民厅〔1999〕2号)规定执行。
体检要严格按招生体检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各初中校不得自行组织体检。
四、考试有关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对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荣誉和体育竞赛个人前三名的学生,加10分计入总分。
考试结束后,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名,并填写考生的总花名册(内容包括考号、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家庭地址、毕业学校、统考成绩、志愿)、阅档登记表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招办留存,两份交内地西藏班招生办),
供招生时备用。
五、凡报考公安、军队学校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考生,必须按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88〕教职字001号)第三章中关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准备升高中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单独划线,以高中总招生数的10%的比例录取,其它志愿可自愿填报。
六、升学选报专业,可由学生自愿报考。各班(校)要指导学生选择专业,要教育学生服从需要,鼓励他们学好西藏建设急需的专业。为保证中师生源和质量,各班(校)要做好工作,动员最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凡填报高中的考生学习成绩要达到中等以上水平。
七、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会同西藏自治区教委确定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有关科目最低录取线。
八、新生录取工作,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选拔的原则,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与西藏自治区教委教育合作交流外事处共同负责;录取仍使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由于学习基础差,统考成绩达不到最低录取分数线、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确有困难、体检不合格
、思想品德和平时表现差等原因不能升学的考生,可予以必要的淘汰(淘汰率掌握在10%左右)。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内地西藏班招生录取。
九、普通高中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收费参照各有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以学校招生简章为准。同时,对贫困牧民子女和
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实行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援藏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3〕71号)精神办理。录取到拉萨中学的学生在高中学习阶段执行区内有关政策和规定。
各地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要必须做好考生的教育和指导,使考生全面了解并自觉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
十、为全面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拔人才,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必须提供考生的全部档案。主要包括:(1)初中四年各学期各学科成绩及操行评语;(2)志愿表;(3)省级三好生,优秀班、团干部材料;(4)奖惩材料;(5)入团志愿书;(6)
体检表、体育达标手册等。学生档案袋封面按原国家教委教民〔1994〕5号文附表二要求制作和填报。
十一、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将于今年8月召开招生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生档案、考生的总花名册、阅档登记表,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验收,统一管理。
十三、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复杂的工作。请有关省(市)总结经验,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按规定,认真组织落实。



2000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函复

195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1953年8月院政行字第121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一般可不超过十五年的理由问题,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规定有期徒刑可处十年以上,“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规定有期徒刑可处十五年以下,事实上全国各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般不超过十五年,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尚有无期徒刑,如有期徒刑期限过长,则对一般年龄较大的罪犯来说,与无期徒刑无甚差别。再从改造犯罪者的观点来看,按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主观危险来说,十五年的长期劳动改造,一般亦应可收效。参考苏俄刑法,有期徒刑一般在十年以下,只有个别的罪如强奸(1949年1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加强对强奸的刑事责任”的法令)、强盗(1947年6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加强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法令)可处至二十年徒刑,侵犯社会主义国家及公共财产(1947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侵吞国家与公共财产之刑事责任的法令)可处至二十五年徒刑,(苏联刑罚没有无期徒刑),在中央未有明文规定以前,所以有期徒刑一般可不超过十五年,但对反革命犯罪和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可提高至二十年。所谓特殊情况,即如判十五年嫌轻,不能使群众心服而判无期徒刑则又嫌重,在此情况下,得酌量提高至二十年。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如何确定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法院请示,你院本年6月11日法行字第37116号批复中,关于有期徒刑的年限问题,为什么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在特殊情况下得提高至二十年ⅶ其立法意义何在ⅶ所谓特殊情况又系指哪些范围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10〕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强化激励机制,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在我省工作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的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者填补了某项空白,推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水平的提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为我省引进动植物新品种或者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做出较大贡献;

(五)为培养人才,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六)为引荐人才,在推动国际人才交流或者中外文化交流,引进国外智力中做出较大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对外国专家奖励的具体种类,包括:

(一)政府奖励。

1.荣誉市民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奖。

2.黄山友谊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经评选,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黄山友谊奖,颁发奖牌、证书及纪念性奖品。

3.国家友谊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经评选,由省人民政府推荐参加国家友谊奖的评选。

(二)单位奖励。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外国专家,由聘(邀)请单位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或者荣誉职工等称号。

(三)其他形式奖励。对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人才交流、中外文化交流中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以邀请其来我省访问、休假,或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

第六条 有关奖励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荣誉市民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审查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二)黄山友谊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家友谊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

(四)单位奖励。由聘(邀)请单位有关机构组织对外国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定后,报本单位批准,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五)其他奖励。由省外国专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进行专访宣传报道,应当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和引进专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