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2 21:0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79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一、大病医疗补助对象
  已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合作医疗规定范围的医药费用超过3.5万元,在按照《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报销标准给予补偿后,仍有大额医药费无力支付的人员,可以申请合作医疗大病医疗补助。
  二、资金筹集
  (一)在市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拨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5元/人的标准提取。
  (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三、补助标准
  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补助申报和大病补助资金存量情况以及申请对象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确定补助额。
  四、补助程序
  (一)符合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到镇(街道)领取大病补助申请表,持申请表、有效票据、费用明细单、转院证明、病历、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等有关证明,由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审核上报。
  (二)上述人员由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确认,经区(指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在所在村张榜公示7天后,统一报送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三)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度市区大病支出实际发生情况,提出补助额度,交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讨论决定。
  (四)合作医疗大病补助的审批为一年一次,每年的1月为上年度合作医疗大病医疗补助申请受理月。
  五、资金管理
  (一)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大病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在同一商业银行设立大病补助资金支出户,由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二)市区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核、严格管理的原则,公正、公平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三)发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上报并领取补助资金的,由上报单位和经办人员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每年一次公布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情况。
  (五)当年大病补助资金有结余时,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1989年8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

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查处这类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1989年7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63条、第59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依法应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157条妨害公务罪或者第146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按刑法第138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严禁对违法犯罪分子说情袒护、徇私包庇。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按刑法第162条包庇罪、窝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为犯罪分子隐匿、销毁罪证,出具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148条伪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首坦白、检举立功的,也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七、本通告发布后,正在办理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自首坦白、检举立功情节的,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一、有关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九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报复陷害罪等罪的规定
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款规定。
窝藏罪、包庇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决定》(南发〔2010〕27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三条 由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宁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成长型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本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铝加工、机械与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生物工程与制药、电子信息、化工、建材、造纸等产业的总部企业为主。

  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申请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四)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五)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企业。主要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等。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是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公示、发证等。

  (一)企业申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材料进行申报。企业从南宁市政务信息网(http://www.nanning.gov.cn)、市投资促进局网站(http://www.nnipn.gov.cn)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市投资促进局设在办证大厅的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企业进行总部企业认定。

  (二)初步审核。市投资促进局根据部门职能,将企业申报材料转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提出核算意见;市投资促进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税务部门的核算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向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将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南宁日报》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五)发证。对审定企业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批次进行,以市投资促进局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单独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其上级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建议合在上级企业一同认定。独立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相关税收贡献不再重复计入在本市的上级企业。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定期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告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