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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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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市、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扶贫协作工作,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依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的扶贫协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合作方式可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承包租赁、补偿贸易、产品扩散、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来料来样加工、技术(设备、商标)转让、技术入股、企业兼并、购买股票、债券或企业
所有权等方式,以及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合法方式。
第三条 来我省与原有企业合资、合作,可保留原信贷关系;局部联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开设独立帐户;属高新技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银行优先提供贷款。
第四条 来我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的,我省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规定给予积极支持,经开户银行审查后,给予贷款;到贫困县兴办扶贫协作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扶贫贷款,扶贫贷款的自有资金部分,可在银行规定比例
的基础上降低10%。
第五条 来我省贫困县兴办扶贫协作企业,若贫困县不具备项目建设条件,也可以带资带技术到我省条件较好的地方兴办,实行当地注册、异地办厂、安排贫困县劳动力就业,税收按比例返还贫困县。

第六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独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享有自主权,可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指定代理人经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雇员和职工。在保证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工资档次、奖励、津贴发放形式。
第七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
(一)兴办扶贫协作企业,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地价计收,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可予免收;
(二)扶贫协作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可予免征;
(三)凡从事能源、交通、矿山等开发性投资的,兴办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四)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属县财政收入部分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也可由当地政府以应得地款作价入股。
第八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享有下列所得税优惠条件:
(一)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二)凡承包、租赁、技术入股我省亏损企业的,从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三)兼并我省严重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可以用其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步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补亏完毕后,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第九条 扶贫协作企业优先纳入我省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用水、用电、通讯及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铁路、交通等部门,对扶贫协作项目的物资和补偿产品要放宽流向限制;对扶贫协作项目的物资要优先运输。
第十一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扶贫协作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扶贫优惠政策,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优惠政策,若属乡镇企业项目,还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若干规定
》的优惠政策,相同条款按最优惠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国发〔1994〕31号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自治区和市县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支出;为吞吐调剂,平抑粮价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种粮农民吃返销粮、由于销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的补助。
第四条 各市县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市县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为平抑当地市场粮价,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
第五条 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构成。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以达到中央批准的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中自治区自筹部分为准。自治区自筹资金的来源为全区粮食购销和价格放开后,自治区财政结余的财政补贴,财政预算已安排的自治区专项
储备粮食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
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在1994年内全部到位。各市县应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确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并在1995年前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农业、计委、经委等部门负责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设专户管理和存储,结余滚存使用。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和补贴办法。
1、自治区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和费用实行定额补贴、盈亏包干的办法。
自治区专项储备粮食的费用和利息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共同核定,按专储粮年平均数量,将补贴款包干给承担自治区专项储备任务的粮食部门。
2、自治区专储粮轮换费用实行专项补贴。
粮食企业按自治区下达的专储粮轮换计划进行粮食轮换。自治区财政根据企业实际轮换的品种数量和自治区专储粮管理部门提供的轮换验收单,将轮换费用专项拨给粮食企业,包干使用。
以上两项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亏自补,补贴纳入企业盈亏。
3、政府调控市场的费用和差价补贴。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定购和国家收购任务后,应积极收购农民出售的粮食。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时,为保障农民利益,国有粮食企业应根据自治区或市县政府的决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
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并本着“保本微利”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和费用,经自治区或市县粮食局核实后,分别由自治区或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代垫。代垫的粮食风险基金不收使用费。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
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抛售价格高于成本价格的价差部分,按粮权归属增加同级粮食风险基金;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价差部分,按粮权归属由同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4、对吃返销粮地区农民的补助。
落实好对吃返销粮地区种粮农民的补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真正把补助款落实到应享受补助的农民手中。
补助对象:一、凡同时具备人均收入低于500元,人均粮食低于600斤两个条件的乡镇;二、真正从事种粮而又是吃返销粮的农民。对种植价高利大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收入较高的农民不给补助。
补助标准:对吃返销粮的农民,补自治区确定的返销粮销售价格与原销价(即1994年6月10日国家未调整前的销价)的价差部分。
补贴办法: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吃返销粮的乡镇,由自治区按核定的返销粮数量,以县为单位,将返销粮价差补贴及时拨补到县,由县通过乡镇发给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克扣补助款。乡镇发放返销粮价差补助款要列表造册,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5、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可参照自治区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此细则执行。



1994年9月1日
考试作弊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陈遐 孔一


[内容提要] 本文在梳理中外历史与现实资料的基础上将考试划分为测验考试、选拔考试、资格考试三种类型。在考察考试作弊的危害、渊源流变及其控制与原因之后,笔者提出动用法律资源控制考试制度。
[关键词] 类型 考试作弊 原因

考试无疑是目前我们所能找到的选拔考量、认定资格的最好方法,它保证了“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了社会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把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社会正义有两项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与公正平等机会原则;个人正义的首要原则是公正原则,即个人在以下两个条件下应尽制度所规定的责任。第一,这一制度本身是正义的,它符合以上所讲的对制度来说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二,一个人已自愿地接受了这种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 。考试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而考试作弊则是对社会正义的破坏,也违背了个人正义的原则。
2000高考湖南郴州嘉禾一中 ,广东电白考试舞弊案震惊全国 。2000年11月5日在开封市举行的全国经济技术类资格考试的两场考试中的2179名考生中搜出作弊工具手机38部、传呼机百余部。 正如任何违规现象一样,被发现的只是实际存在的一小部分。笔者在1999年12月1采用主观抽样方法抽取浙江省某中专二年级两个班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均为初中专(初中升中专)学生,样本总量106人。调查表明:自参加考试以来,71.3%的学生有过4次以上作弊经历,只有3.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作弊;而因此受到处罚的仅为7.2%。考试作弊浮出水面进入我们的视界,考试作弊已不再是个人问题或教育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一、考试的类型
迪尔凯姆认为科学的分类“不仅使我们把已有的全部知识初步条理化,而且还有助于我们形成新的知识。” 这是社会科学研究一项准则,也一再被科学研究所实证。
笔者认为依据不同考试的内在规定、主要功能可将考试划分为三个类型,即测验考试,如学校自己组织的一般的中期、期终考试;选拔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除了测验考试和选拔考试外还有另一类不同的考试,即资格考试,如法国的大学预科班入学考试,只要考分达到10分以上均可入学 ,再如高中的会考、律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与选拔考试相比根本的区别在于不受定额的限制,与测验考试相比它不仅有测量之义,还要对达标的考生赋予某种资格或身份,这种资格或身份是一种荣誉,有时也会成为考生的进身之阶。三类考试的规定、原则、功能、意义参见下表


内在规定 首要原则 主要功能 第一意义
测验考试 参考标准 客观原则 考量水平、促进教与学。类似与古之“考校” 手段
选拔考试 名额限定 公平原则 择优,“选贤与能”,“选士”。类似与古之“考选” 目的
资格考试 分数线限定 公平客观混合原则 考量水平、评定等级、赋予资格 混合

要实现考试的功能意义,则必须要求要求考生“独立答题”。“独立答题”的情形之一是闭卷考试中不借助于他人、书籍资料等获得答案;情形之二是在开卷考试中不借助于他人获得答案。也就是说答题所凭借的资源(如知识、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占有的。笔者认为开卷考试只有形式合理性,而不具有实质合理性,因为每个人占有的资源,如资料不可能是等质量的,它违反了公平原则。于是选拔考试极少利用这种考试形式。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是独立答题的考试要求产生了公平原则,还不如说是公平原则产生了独立答题的考试要求。由此也体现出其正义的价值取向。而考试作弊直接违背客观原则和公平原则,否定正义。
二、考试作弊的危害后果
不同类型的考试中考试作弊会有不同的表现和不同的危害后果。
测验考试、选拔考试、资格考试三者的作弊的普遍性依次递增。有这样一个社会事实:一些人不在测验考试中作弊而在选拔考试中作弊,一些一向拒绝作弊的人在资格考试中舞弊。其原因在于:测验考试的功能是考量水平、促进教与学。对主考 而言可以了解被考学习状况、诊断谬误、改进教学;对考生而言是自我检查、自我诊断,真实的结果更有利于自己提高; 选拔考试的结果往往与重大的利害得失相关联,自然有人去冒险,但因其录取名额限定,作弊就意味着不公平竞争、意味着损人利己,对有些人来说是其道德感所不允许的;资格考试既有利害结果又不会直接损害他人利益,也就是说,既有利又可免受道德谴责。如果考题粗制滥造,作弊者会更加心安理得。笔者曾目睹了“x x素质考试”、“x x资格考试”中的舞弊场景,考生中不乏正人君子,但鲜有感到不安的。 至于因违背诚实的信仰而感到的良心不安在三类考试中程度上并无太大差异。
三类考试作弊危害后果的排序依次为选拔考试、资格考试、测验考试。在选拔考试中作弊,直接威胁到其他考生的利益。如1995年高考中某省某市一考生强制抄袭前排同学的答案,两人填报的志愿又完全一样,结果作弊者被西安某大学录取,前排同学却因与抄袭者1分之差未能被该大学录取。重大的选拔考试中的舞弊会败坏考风、败坏学风、降低人才规格。明永乐六年六月,翰林院庶吉士沈升在其给皇上的奏折中说:“(作弊猖獗)以致天下士子,竟怀侥幸,不务实学”。 以舞弊而考取的考生会形成扭曲的成功观,而因他人作弊而落选的考生会产生深刻的敌意 。这有时会危及社会正义,危害社会团结。 资格考试中的作弊危害的是该“资格”的社会声誉和该“资格”对应的(身份)职业群体的声望。试想如果一个初中生也能考取律师资格,那律师将会怎样的泛滥和草芥。测验作弊直接损害考生自身的利益,可能败坏校风,但最终受损的还是考生自己。
三、考试作弊的渊源流变及其控制
“方生方死” 。万事万物自身即孕育了反对自身的因素。考试与考试作弊相伴相生,如影随形。
实质意义上的考试起源于西周的“选士”制度,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 。
而正规的科举制度则发端于隋而废止于清,历时1317年(公元583年—公元1904年) 。
唐代科举初创,防弊不严,请托盛行。唐宪宗元和年间流传这样一句话:“欲入举场,先问苏张,苏张尤可,三杨杀我”。 为遏制考试作弊,《唐律疏仪》特做了如下规定:
诸贡举非其人,应贡举而不贡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失者,各减一等。(余条失者准此)承言不觉,又减一等;知而不行,与同罪。

到了宋代冒籍、匿丧、枪替、倩代、夹带、传递、抄袭、暗通关节等违规舞弊事件屡有发生。为防止考官考生串通作弊,景德四年(1007年)北宋朝廷制订了“糊名” “易书” 两项考规。
明代考试作弊仍未绝迹。嘉靖四十三年甲子春,礼部覆南道御史史官所陈两京乡试革弊事宜:
一、今后两京主考,不用本省人,如资序挨及,南人北用,北人南用,以别嫌疑
一、誉录用书手,对读用生员,以防洗改。 ……
清代为防止考生利用“关节字”(标知码)与考官暗通关节,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制订的考规中规定,三场考试中“七艺”的破题、承题、开讲所用的虚字誉录时一律不抄写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则对诗文开头所用虚字做了统一规定 。尽管如此,咸丰八年(1858年)还是发生了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科场案------顺天乡试科场舞弊案。该案共处罚91人,其中处斩5人。被斩者中的主考官柏?乃位及一品的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
随着清朝的灭亡,科举被废止了,考试作弊也随之消失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中国创立的选官制度 经由英国传播正在为世界多国所效仿。而后来民国的精英们却到西方去学习考试制度。
到了民国学习西方律法,奉行刑罚人道主义,法律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不似古代严酷。如民国二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政府令公布的《考试法》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考试及格人员,事后发现有第八条 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冒名顶替或潜通关节情事者,由考试院撤销其资格”。
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关考试作弊的法律法规。
四、现阶段我国试作弊的原因
(一)价值观念的颠倒
在自由竞争时代,人们更看重结果,而忽视甚至轻视手段选择的合法性。某种情形下,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再是动机或动机与效果的结合,而只有效果。许多人更热衷于金钱、权力、而不再崇尚知识、道德。知识的价值衰落了,知识更多地成了谋生的工具,而不再是信仰和“理性的追求”。学生对无助于升学、就业的课程大不以为然,应付了事。调查显示,有96.3%的被调查者表示,“在数学考试中,据估算所有做出的题目总计分数不超过58分,而其余题均不会做”的情形下,会“采取一切办法拿到2分”。78.3%的调查对象表示“如果坐在他旁边的好友在考试中向他求救”,他会“帮助他”。这就是说及格、交情等现实利益的价值已大于“诚实”、“公平”等抽象原则的价值。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衍生出来的对人(职业)的评价标准必然是功利的、单向度的⑦ ,如以升学率为标准评价教师,以考分评价学生。对不道德、非法行为的道德谴责也越来起弱化。调查表明,只有29.9%的被调查者认为“作弊是可耻的”。随着测验考试成绩跟奖学金、毕业排名、就业的相关程度提高,它也具有了选拔考试的目的意义,“促进学习”的功能逐渐异化为“择优选拔”,使一些人在日常测验考试中也采取作弊手段。
(二)社会控制的失调
1、法律资源的缺乏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考试作弊的专门法律,这就使得对舞弊的处罚缺乏法律的依据,也使得人们对考试舞弊的损害后果缺乏预见性——即未能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下,行政处分很容易被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所消解,于是这种损害后果是不确定的。如监考熟人,监考者很难按章办事,尤其在选拔考试中。对此,法律并未做出类似“回避制度”的规定。现有处罚的严重程度与作弊的实际危害是不相适应的(如取消考试资格,有时通过改换名字即可以在第二年得以恢复)。法律因其强制性而可能对个人的自由造成伤害,因此,对法律的诉求应十分慎重,但当一种现象相当普遍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时,就不得不动用法律这“最后的控制手段”来维护最基本的社会正义。必须注意的是,只有考试合理化、考题科学化的前提确立后,“考试法”才可能是“良法”。培养专门的研究考试的研究生加盟考务部门,是良法运行的基本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