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保持廉洁,防止腐败,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及从事行政、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政治思想和群众团体工作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必须端正经营指导思想,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各项廉洁制度,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条 管理人员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外单位给予的回扣、手续费、酬射费等财物,一律上缴单位,建账登记,单位可视贡献大小,经集体讨论后,适当奖励有关人员;
(二)不得利用企业的生产资料、资金、经营渠道等条件谋取个人私利;
(三)在涉外经济业务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要求外商为其套换外汇和捎带免税物品。对外商馈赠又难以谢绝的礼金、礼品,应登记交公;
(四)不得利用职权在发包工程、发外加工等方面为亲属谋利。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对管理人员的住房和住房装修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多分、多占住房;不得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第六条 管理人员不得在人事安排,工资福利等方面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优亲厚友。
第七条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考察学习,应严格遵守报批手续,遵守外事纪律。
第八条 管理人员应履行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对人、财、物、产、供、销应加强管理,堵塞生产经营中的各种漏洞。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
第十条 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应聘担任外资经济单位的职务,对因工作需要受本单位委派兼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横向联营企业的职务的,可由单位收取对方报酬后,经职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保持廉洁成绩显著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奖励;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7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
通知中说:为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委会的组成
主 任: 黄 菊(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 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显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
尤 权(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 欧新黔(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张广钦(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范方平(司法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郑斯林(劳动保障部部长)
叶冬松(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部长)
张春贤(交通部部长)
陈 雷(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商务部部长助理)
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
汪纪戎(环保总局副局长)
杨元元(民航总局局长)
雷元亮(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文周(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光暐(旅游局局长)
李适时(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新闻办副主任)
柴松岳(电监会主席)
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白建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朱曙光(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三、安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王显政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副局长赵铁锤、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