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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4-06-04 01:0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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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章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章程

1990年11月24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委员会,下同)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审定、批准年度的国家质量奖,研究、制定审定国家质量奖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奖审定范围为: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包括优质食品)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军工产品奖和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
第三条 审定国家质量奖的依据是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委颁布的《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如下人员组成:
1.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质量的领导同志;
2.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同志;
3.知名质量专家;
4.新闻单位的负责同志;
5.用户方面的代表。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的设置如下:
1.主任委员一人;
2.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
3.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4.委员若干人;
5.秘书长一人;
6.副秘书长若干人;
7.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务院指定,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委员由有关部门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确认。秘书长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

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需调整,由有关部门自行申报,经审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确认后生效。副主任委员的调整,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审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八条 审定国家质量奖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科学评价,公正评选的原则。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本着民主、协商、集中的原则,审定和批准当年的国家质量奖方案。必要时,对个别项目也可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时,出席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半数通过,决议方可生效。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重大问题,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常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有些问题亦可用通信方式征询意见或书面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1.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联系各行业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3.负责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4.领导办公室的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1.负责向审定委员会提交年度国家质量奖初审方案;
2.对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军工产品奖、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的评选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具体组织国家优质产品奖的评选工作及其获奖产品的评后管理、监督工作;
4.对部门和地方的产品创优、评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社会评议产品质量的活动进行必要引导;
5.负责组织奖牌、证书的制作和国家质量奖的发奖工作;
6.执行审定委员会和秘书长布置的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7.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科学技术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蔗糖工业、农业、渔业等领域,通过以下方式发展科学技术合作:
  1.相互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
  2.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3.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刊物、样品、苗木和种子;
  4.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条
  1.双方同意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以组织、协调和审查科学技术合作。
  2.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评价、协调合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确定下阶段的合作计划。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互派工作组或外交途径商定计划外的项目,并将其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
  3.为实施混委会会议或有关单位、组织、研究机构之间会谈纪要中的活动,混委会可向两国政府就科学技术合作有关事宜提出建议。建议被批准后将列入有关纪要。
  4.两国政府对混委会为完成其已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 双方同意,有关执行科学技术合作计划所需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1.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派遣方负担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交通、食宿和零用费。零用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2.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家的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假肢除外)以及津贴费。津贴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3.双方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供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费用互免。

  第四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公平互利的原则分享。

  第五条 双方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合作活动,应遵照所在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双方应为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家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国家经济合作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本协定,可将修改的意见书面通知另一方,自接到另一方确认同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如另一方没有确认对修改意见同意与否,则在下一次混委会会议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终止时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继续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哈瓦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蒋民宽          埃内斯托·梅伦德斯
    (签字)            (签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政 〔2006〕9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我省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及《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的范围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范围包括下列从业人员:

  (一)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二)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技术工人;

  (四)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成建制劳务工;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规定的其他工种技术工人。

  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凡在省内煤炭生产和煤矿基本建设企业从事以下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是60岁以下男性且必须达到下列相应的职业准入标准:

  (一)“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职业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国有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乡镇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1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二)工程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

  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煤矿从事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国有煤矿从事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乡镇煤矿从事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凡从事煤矿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井下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其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有生产一线1年以上工作经历后,才能从事煤矿技术管理工作。

  (三)特有工种技术工人。

  特有工种技术工人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特有技术工人中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专业同时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中: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综掘机司机等与安全生产关系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其他工种技术工人。

  煤矿企业中凡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涉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下列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特有工种岗位上工作: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转换专业、工种岗位的人员;

  (三)因事故责任受到处分后重新上岗人员;

  (四)矿井建设生产使用的成建制劳务工;

  (五)其他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

  四、煤矿从业人员数量的配置

  (一)“五职”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职数的配置。

  煤矿矿长配置1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职数按实际需要配置,总工程师配置1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配置1人,大中型煤矿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专业岗位可按实际需要配置副总工程师。

  (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配置。

  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企业生产规模、煤层赋存条件、存在灾害程度和矿井机械化程度配备适当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一般情况下,工程技术人员占井下作业定员总数的比例要达到4%以上。

  (三)技术工人数量的配置。

  技术工人数量的配置应按照煤矿企业定额定员标准确定。但煤矿企业井下辅助及采掘定员不得突破按照《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豫煤人〔2006〕946号)规定计算的人数。

  五、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组织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培训考核要依据“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落实”的工作要求,分级、分层、分类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省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及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及产煤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国有煤矿四级培训基地体系制度建设,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培训。

  (一)分类实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的培训考核。

  煤矿“五职”矿长由省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生产岗位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及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中除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准入工种的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外,其余所有准入工种的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由省煤炭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煤矿特有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严格“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工程技术人员的任命或聘任。

  “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达到规定的准入资格标准后方可任命或聘任。

  (三)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达到职业准入资格。

  (四)煤矿企业要加强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管理。

  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积极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根据生产需要制定新招收技术工人用人计划。新招收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并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录用。

  (六)煤矿企业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其他煤矿企业职业准入标准条件的人员,可依照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煤矿定员自主录用。

  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分或处罚。

  附件: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准入资格的专业、工种范围

  附件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准入资格的专业、工种范围

  一、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范围

  采掘专业、矿建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风专业、安全专业、地质测量专业。

  二、操作人员工种范围

  1.采掘专业:采煤工、支护工、爆破工、充填回收工、放顶煤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输送机操作工、液压泵工、综采集中控制操纵工、井下普工、综掘机司机、矿压观测工、巷修工。

  2.矿建专业:矿山工程检查验收工(员)、锚喷工、巷道掘砌工、冻结安装运转工、竖井钻机工、井筒掘砌工、钻车司机、天井钻孔工、抓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

  3.机电专业: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矿井泵工、钢缆皮带操作工、煤矿电气安装工、采掘电钳工、综采维修电工、矿井维修电工、矿山电子修理工、矿灯管理工、液压支架(柱)修理工、综采维修钳工、煤矿机械安装工、矿井维修钳工、井筒维修工、绞车操作工。4.运输专业:电机车司机、电机车修配工、矿车修理工、矿井轨道工、煤矿搬运工、信号工、翻车机司机、把钩工。

  5.通风安全专业:瓦斯检查工、矿井通风工、矿井测风工、矿井测尘工、矿井防尘工、注浆注水工、矿山救护工、瓦斯抽放工、安全仪器监测工、安全检查工(员)、瓦斯泵工、瓦斯防突工、配气分析工。

  6.地质测量专业:矿山测量工、矿山地质工、井下钻探工。

  7.火工专业:火工化验工、火工品检验工、矿山火药库工。

  8.制造专业:矿灯检验工、矿灯装配工、电化学工、电化学检验工。

  9.其他:《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涉及到的专业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