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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19:1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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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人发〔20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面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进而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完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我部在总结近几年公务员录用面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三条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面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条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是:
(一)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任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
第十一条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 政治思想性原则。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科学性原则。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 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者的特点。
(四) 灵活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三条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 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 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 命题小组讨论;
(四) 形成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 组合题目。
第十四条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四章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名或者7名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第十七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授予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面试考官应当定期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条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二条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五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六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非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建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和授予。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的审核。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包括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业务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等。
第九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录用管理部门推荐,填报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由所在部门审核;
(二)接受国务院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经审批合格者,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条面试考官拒绝或无法履行其义务,或在面试工作绩效考核中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经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并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面试工作年度考核,填写面试考官业绩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定期组织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定, 合格者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认定面试考官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10项建材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93号

 

公布10项建材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0项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其中推荐性标准7项,强制性标准3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一、7项建筑材料行业推荐性标准

     二、3项建筑材料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7项建筑材料行业推荐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推名称
被替代标推号
采标情况

1 JC/T902-2002
建筑表面用有机硅防水剂
/ 参考BS6477:1992

2 JC/T903-2002
吸声板用粒状棉
/ /

3 JC/T904-2002
塑性体改性沥青

参考UEA tc M.0.A.T.No30-84,
ASTM D6222-98

4 JC/T905-2002
弹性体改性沥青


 
参考UEA tc M.O.A.T.No31-84,
DIN 52132-85,ASTM D6162-97,
ASTM D6163-97,ASTM D6164-97

5 JC/T632-2002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
JC/T 632-1996
参照ISO3536:1999

6 JC/T906-2002
混凝土地面用水泥基耐磨材料

参照ASTM C779,MA20

7 JC/T907-2002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
/ 参照EN 12004:2001


 

附件二:

3项建筑材料行业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推号
采标情况

1 JC 901-2002
水泥混凝土养护剂

参考采用ASTMC309-98,
ASTMC156-98,BS7542-92

2 JC 476-2001
《混凝土膨胀剂》第1号修改单
/  
3 JC 908-2002
实体面材


 
修改采用ANSI/ICPASS-1-2001实体面材


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机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吃透主要内容,把握相关要求,为实施《规定》奠定基础。要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开展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同时,要广泛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领会《规定》精神,遵守《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农机维修经营资格,守法经营,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实施,公开便民

为规范各地《规定》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附件2)、《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附件3)、《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附件4)和《农业机械维修记录》(附件5),以及《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审批程序》(附件6)、《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7)、《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8)和《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等格式和文件,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专栏中公开,请各地遵照执行。其中,《技术合格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版式,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施《规定》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机维修管理制度,做好农机维修管理人员的岗位考核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规定》的实施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合格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予以公开。要设立便民窗口,搞好许可工作咨询和服务。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程序,文明执法,规范农机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和执法工作,为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提供规范、便捷和周到的服务。

三、密切配合,强化管理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农机维修管理执法工作。当前,要做好农机维修市场的调查摸底,摸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合格证》发放和监督工作。

对已经取得《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机维修经营者,可根据现行标准,按原来有效期期限,换发新的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合格证》;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敦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申领《技术合格证》;对无照无证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督促其申领《技术合格证》,凭《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经营。以上工作应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做好《技术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农机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农机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机维修市场正常秩序。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定》是国家促进和规范农机维修业发展的重要规章。《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农机维修经营活动,保证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农机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机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执行好《规定》,做好农机维修经营管理工作,体现了农机管理部门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农机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把《规定》的实施列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定》顺利实施。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农机维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落实责任和任务。要努力创造条件,推动电子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规定》实施情况,年底将贯彻实施《规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

附件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

附件3: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附件4: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附件5:农业机械维修记录(表式)

附件6:农机维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附件7: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8: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