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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7:1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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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科[2011]20号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方式,加强项目实施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农村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方式,提高项目综合效益,促进农村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下同)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的完成情况、投资支出情况、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量化评分,确定评价等级。下半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考核内容。考核评价要尽量与项目竣工验收统筹考虑和安排,避免重复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户用沼气
1、沼气池完工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建池任务完成情况。沼气池完工率=(实际建成沼气池户数÷批复建池户数)×100%。
2、“三改”或“两改”配套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配套改厨、改厕、改圈的完成情况,庭院内不养殖或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户用沼气,只考核改厨、改厕的完成情况。“三改”或“两改”配套率=(被抽查建池户中“三改”或“两改”完成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3、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4、沼气正常使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户用沼气池的使用情况。沼气池使用率=(被抽查建池户中正常使用沼气的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本办法中的“正常使用”是指南方地区每年使用8个月或北方及高海拔地区每年使用6个月。
5、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户用沼气池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被抽查建池户中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二)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
1、项目完工率:用于考核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完工率=(实际建成工程数÷批复工程数)×100%。
2、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3、项目供气率和供气月数:用于考核所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的供气情况。项目供气率=(实际供气户数÷批复供气户数)×100%;供气月数指项目实际供气农户全年平均的供气月数。
4、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被抽查工程中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工程数÷被抽查工程数)×100%。
(三)大中型沼气
1、工程完工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任务完工情况。工程完工率=(工程验收合格数÷批复工程数)×100%。各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验收程序和办法,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2、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投资和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投资和业主自筹资金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实际支出业主自筹资金总额÷批复业主自筹资金总额)×100%。
3、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产气效率。考核期内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考核期间实际产气量÷(设计发酵装置容积×考核记录天数)。
“考核期间”统一确定为工程验收合格3个月后,连续记录30天;每个省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时间由各省根据本省建设进度和气温情况自定。
4、工程集中供气率、沼气发电率、沼气自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沼气的集中供气、发电或自用情况等。集中供气率=(实际集中供气户数÷批复集中供气户数)×100%;沼气发电率=(用于发电的沼气量÷沼气生产总量)×100%;沼气自用率=(用于烧锅炉或炊事等的沼气量÷沼气生产总量)×100%。
5、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所建工程沼渣沼液实际利用量÷沼渣沼液产生量)×100%。
(四)沼气服务网点
1、网点完工率:用于考核所建沼气服务网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网点完工率=(实际建成服务网点数÷批复服务网点数)×100%。
2、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3、网点服务面和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的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区域内沼气使用情况。网点服务面=(被抽查网点实际服务的户数÷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沼气正常使用率=(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户数÷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
4、用户签约率和满意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与所服务沼气用户的签约情况和签约用户的满意程度。沼气用户签约率=(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实际签约沼气用户数÷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沼气用户满意率=(被抽查的沼气用户中满意的户数÷被抽查沼气用户总数)×100%。
四、考核评价
(一)量化评分。考核以县为单位进行,先分别对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和沼气服务网点等四个项目进行单项考核,在单项考核的基础上再对所考核项目县进行总体评价,项目县最终得分=户用沼气得分×户用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得分×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大中型沼气得分×大中型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沼气服务网点得分×沼气服务网点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具体考核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1-4,考核评价汇总表见附表5-9。
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举报投诉的,经上级部门核查查实后,酌情扣减当年项目县总分,扣减分值不超过15分。
(二)等级评价。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X<90分)、合格(60分≤X<80分)、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分别对所考核项目县进行评价。
五、考核方法
通过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和国家核查三个步骤,对所考核项目县沼气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最终评价。
(一)县级自查。各项目县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考核评价汇总表(见附表5-9)上报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该汇总表进行软件填报(具体填报方法另行规定)。县级自查时间由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其中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沼气服务网点项目自查数不低于中央实际安排项目数的40%,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自查数为100%。县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各项考核指标并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省级抽查。收到项目县自查报告后,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县所在市(地、州)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项目县自查过的项目进行复查,抽查县数不低于辖区内项目总县数的30%。户用沼气以项目村为单位进行逐一入户复查,每县随机抽查3个项目村;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抽查数不低于全县该类项目总数的30%;大中型沼气工程全县抽查数100%;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全县抽查数不低于30%。每年11月底前,各省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农业部,逾期不报的按考核不及格对待。
(三)国家核查。按照每省复核3-5个县、每县复核3-5个村的原则,农业部组织人员对各省调查过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样复核,形成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年度评价报告,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省农村沼气项目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奖惩
(一)奖励
对考核等级优秀的项目县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时给予一定规模的项目奖励,奖励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县考核年度农村沼气中央补助投资实际下达规模的10%。省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本省项目县奖励规模和类型结构意见,与省级发改部门协商后在申报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联合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考核优秀的省,农业部将在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立项时给予倾斜。
对考核等级良好的项目县和省,优先安排农村沼气申报项目。
(二)惩罚
对考核等级不合格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县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1-3年内不安排农村沼气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县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向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限期完成整改。对在国家抽查中违规现象较多、存在问题严重,以及媒体曝光经核查基本属实的项目省,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协商后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农村沼气中央补助投资规模,扣减额度不低于本省当年中央补助投资实际下达规模的20%。
七、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是适应农村沼气发展进入新阶段需要,实现由以建为主向改善服务、提高使用率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优化项目布局、提高沼气项目投资效益的新探索。各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考核评价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省、市、县要成立由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同工作,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考核评价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务求实效
各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确保落实考核评价工作经费,保证工作圆满完成,经费落实情况也将作为对各省考核评价的参考因素之一。要正确把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扎实推进考核工作,确保政策、组织、责任、人员和措施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
各地要及时总结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中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考核评价效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1:户用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3:大中型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4: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5:户用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6: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7: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8:沼气服务网点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9: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考核评价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1:户用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沼气池完工率 30 沼气池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三改”配套率 10 “三改”配套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3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4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沼气正常使用率 25 沼气正常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5分,89%—80%的得20分,79%—70%的得15分,69%—60%的得10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6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15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5分,89%—85%的得12分,84%—80%的得10分,79%—75%的得8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4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注: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南的地区,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北的地区,高海拔地区指海拔在1800米以上的地区




附表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项目完工率 30 项目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项目供气率 15 项目供气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3分,89%—80%的得11分,79%—70%的得9分,69%—60%的得7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项目供气月数 15 南方地区:供气月数达到10个月及以上的得15分, 9个月的得13分,8个月的得11分,7个月的得9分,6个月的得7分,5个月的得5分,低于5个月的不得分。北方及高原地区:供气月数达到8个月及以上的得15分,7个月的得13分,6个月的得11分,5个月的得9分,4个月的得7分,3个月的得5分,低于3个月的不得分。
6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20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0分,89%—85%的得18分,84%—80%的得16分,79%—75%的得14分,74%—70%的得12分,69%—60%的得10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注: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南的地区,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北的地区,高海拔地区指海拔在1800米以上的地区


附表3:大中型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工程完工率 30 工程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 10 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考核期内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 15 采用高浓度发酵工艺的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达到和超过0.8m3/ m3.d的得15分,0.79—0.7m3/m3.d的得12分,0.69—0.6m3/m3.d的得9分,0.59—0.5m3/m3.d的得6分,0.5m3/m3.d以下的不得分。采用低浓度发酵工艺的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达到和超过0.3m3/m3.d得15分,0.29—0.25m3/m3.d的得12分,0.24—0.20m3/m3.d的得9分,0.19—0.15m3/m3.d的得6分,0.15m3/m3.d的以下的不得分。
6 工程集中供气率或沼气发电率或自用率 15 以集中供气为主的工程,工程集中供气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4分,89%—80%的得12分,79%—70%的得10分,69%—60%的得8分,59%—50%的得6分,50%以下的不得分。
以沼气发电为主的工程,发电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4分,89%—80%的得12分,79%—70%的得10分,69%—60%的得8分,59%—50%的得6分,50%以下的不得分。
以烧锅炉、炊事等自用为主的工程,沼气自用率达到100%得8分,99%—80%的得6分,79%—60%的得4分,59%—40%的得2分,低于40%的不得分。
7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10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5%的得9分,84%—80%的得8分,79%—75%的得7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5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附表4: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网点完工率 30 网点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网点服务面 10 山区、丘陵地区和内蒙古、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的国定牧区、半农半牧区:覆盖沼气用户达到300户及以上的得10分,299—271户的得9分,270—241户的得8分,240—211户的得7分,210—181户的得6分,180—150户的得5分,低于150户的不得分。其它地区:覆盖沼气用户达到450户及以上的得10分,449—400户的得9分,399—350户的得8分,349—300户的得7分,299—250户的得6分,249—200户的得5分,低于200户的不得分。
5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 20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0分,89%—85%的得18分,84%—80%的得16分,79%—75%的得14分,74%—70%的得12分,69%—60%的得10分,60%以下的不得分。
6 用户签约率 10 用户签约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0%的得9分,79%—70%的得8分,69%—60%的得7分,59%—50%的得6分,49%—40%的得5分,40%以下的不得分。
7 用户满意率 10 用户满意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5%的得9分,84%—80%的得8分,79%—75%的得7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5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附表5:户用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建池农户 联系方式 项目完工率 “三改”配套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沼气使用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是否配套 配套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是否正常使用 正常使用率 得分 是否综合利用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6: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工程名称 项目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项目供气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实际供气户数 供气率 得分 是否综合利用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7: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企业自筹
资金支出率 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 工程集中供气率、沼气发电率、沼气自用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
(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产气率 得分 供

率 发

率 自

率 得
分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8:沼气服务网点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服务网点名称 网点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网点服务面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 用户签约率 用户满意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
(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户数 得分 正常使用率 得分 签约率 得分 满意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9: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考核评价汇总表

省(市、自治区):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考核项目 分项得分 分项权重 加权得分
1 户用沼气
2 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
3 大中型沼气
4 沼气服务网点
5 最终得分
注:分项权重=分项中央投资额/中央投资总额;加权得分=分项得分×分项权重。
最终得分为加权得分之和。



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2012年4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营造适宜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环境,发展知识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知识城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知识城的范围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四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负责知识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行政事务、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和保护创新创业,促进国际创新合作。
  第六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知识城的适用作出决定。
  根据知识城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单独适用于知识城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发展知识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知识城管委会在知识城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知识城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统一管理知识城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知识城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知识城管委会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城的职责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协调、高效的原则,设置、调整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可以依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
  鼓励知识城管委会在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机构依据知识城管委会的决定行使行政管理权。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知识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年检和其他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办理程序、应提交的资料、受理机构和地点、办结时限等相关信息在办事窗口予以公示并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便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知识城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社区自治,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在社会事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等制度。
  第十三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协调进驻知识城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外汇管理、港务、民航等单位创建高效便利的通关环境。
  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的进驻单位实行业务信息共享,优化工作流程,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第十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知识城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知识城管委会另行规定。
  知识城的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大型项目引进等重大事项以及对知识城发展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决策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作出决策后应当将决策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政策指导、简化办事程序、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申请或者协助申请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有关知识城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审批;对由知识城管委会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城管委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知识城的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用地、推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原则,体现区域特色,符合知识经济发展和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需要。
  经批准的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知识城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与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知识城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并使其相互衔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按照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知识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项目。
  第二十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态城市和智慧城市的要求,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建设集中式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利用设施;
  (二)投资建设新能源和智能电网等系统工程;
  (三)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建立与区域自然地理环境相协调的、高水平的园林绿化体系;
  (五)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高于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
  (六)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使用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七)高标准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推进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实况监控和交通信息即时发布平台;
  (八)高标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全面应用;
  (九)其他与生态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居住用地,科学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休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适宜居住的新型城区。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多元化、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应不同群体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知识城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知识城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知识城重点发展的产业;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四)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使用权的,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限制转让的条件,以及依法转让时知识城管委会的优先购买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城城乡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五条 知识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全额留存知识城管委会,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费用和政策性资金后,主要用于知识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知识城用地或者从其地下穿过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征求知识城管委会的意见。
  知识城相邻五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知识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应当征求知识城管委会的意见。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征求意见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对因知识城建设而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协助其自主创业和再就业。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公共财政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补助水平。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八条 知识城重点发展科技服务、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先进制造等知识密集型产业,重点引进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绿色环保的知识经济项目。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建立产业调查以及评估分析制度,根据调查和评估分析的情况,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和调整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禁止发展的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的产业,限制引进。
  第二十九条 知识城应当在服务业对外开放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城从事现代服务业并开展创新业务,但国家明确禁止的除外。
  第三十条 在知识城设立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经营范围中有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申请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期限为一年,可以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开展与筹建有关的活动,但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经批准并取得经营资格后,企业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在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可以用统一地址申请工商登记的住所;
  (三)知识城企业申请跨类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定,但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四)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五)以货币作为首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知识城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知识城设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知识城管委会民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知识城实行下列财政扶持措施:
  (一)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用补助、贷款贴息、奖励或者创业投资等方式,对符合知识城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提供财政扶持,重点建设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技支撑服务机构;
  (二)采取财政资助、示范性使用等方式,建立对知识城新兴产业或者初创期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引导机制;
  (三)对知识城企业生产的创新装备产品,建立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四)对知识城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其他符合知识城产业发展方向的财政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 知识城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度,但资源补偿、环境保护和国际对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个人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第三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知识城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提请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资金资助、场租优惠、快速通道服务等措施,支持建立为知识城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的金融体系,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下列服务:
  (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知识城设立营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担保机构等为知识城企业提供贷款、保险等各类金融及相关服务;
  (三)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在知识城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小额贷款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四)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知识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风险补偿;
  (五)通过企业化运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知识城开展投资业务;
  (六)支持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知识城设立机构或者开展投资业务;
  (七)支持知识城企业上市,支持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
  (八)开展科技保险服务,对在知识城投保科技保险的高科技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组织建立创新风险转移机制;
  (九)其他金融服务活动。
  市人民政府财政、金融、科技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财政扶持事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公平和效益。对财政资金予以扶持的产业、技术、项目等,知识城管委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经济效益、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是否扶持的依据。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扶持产业、技术、项目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政策,支持信用评估、知识产权、人才服务、质量管理、资产评估、法律、会计、检测、培训、咨询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在知识城设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知识城产业发展需要,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等配套服务。
  第五章 人才引进
  第三十九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制定知识城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
  第四十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拓展人才引进渠道,建立与国内外知名大学、我国驻外使(领)馆、华人华侨组织、留学人员社团和知名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知识城产业规划,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编制高端紧缺人才开发目录,重点引进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网络技术、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高端人才。
  第四十一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城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各种形式的激励。科技人员获得的期权、股权、分红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支持知识城的单位根据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在创新创业、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四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城设立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培养高层次人才。支持知识城企业通过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见习条件等参与知识城人才培养计划。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知识城的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以及管理人才。
  第四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专家在知识城从事与创新创业有关的各类合作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在知识城企业和其他创新组织兼职,鼓励和支持知识城企业的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兼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兼职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协调海关等部门对回国或者来华在知识城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携带进境自用物品以及科研、教学物品,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通关便利并落实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组织建立人才信用记录制度,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六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四十七条 支持知识城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下列活动:
  (一)在知识城建立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
  (二)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十八条 知识城管委会支持在知识城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成果提供咨询和检测、测试等服务。
  知识城管委会支持在知识城建立企业孵化器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促进知识成果转化。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知识城企业联合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资源共享平台,进行多方位交流、多样化协作。
  鼓励和支持知识城企业组建或者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对获得法人资格的知识城的产业技术联盟,知识城管委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知识城管委会在编制有关知识城的重大科技项目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和制定有关政策文件过程中,应当听取知识城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的意见。
  第五十条 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国家、省、市和知识城的科技重大专项,可以按照规定在科技重大专项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用于支付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知识城管委会地方财政性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与科技成果权属人约定实施转化的期限,同时约定期限届满后科技成果权属人不实施转化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权属人享有约定的权益。
  对职务科技成果,其权属人自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技成果权属人的协议自行实施转化,享有约定的权益。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科技成果权属人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二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采取资助、奖励等措施,支持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登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做好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防范。
  第五十三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引导知识城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第五十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采取资金资助、政策引导等措施,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在知识城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指导和帮助知识城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管理,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第五十六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采取资助、奖励等措施,支持知识城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立先进标准化体系,参加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研制,加入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并参与其活动,推动专利技术标准化和标准产业化应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审批、登记、备案、年检和其他事项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公示或公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知识城重大事项决策前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未将决策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有关部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或者未将产业发展目录和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向社会公开,或者违反限制、禁止条件引进产业项目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组织专家对财政扶持的产业、技术、项目进行评审,或者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扶持产业、技术、项目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评估的;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由其上报的知识城建设和发展的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者对由管委会上报的有关事项,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工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未征求知识城管委会意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但未取得经营资格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知识城的发展和需要制定并实施与本条例有关的配套文件。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3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现批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http://www.zhb.gov.cn/info/bgw/bgg/200907/W020090708536819236579.pdf

  该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监控 数据采集传输仪 标准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