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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0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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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2013年度报刊发行工作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严禁报刊摊派发行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刊摊派发行行为不仅扰乱报刊发行秩序,妨碍报刊业健康发展,挤压重要党报党刊市场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了不正之风,加重了基层和群众负担,影响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要从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重要党报党刊征订发行,严格限定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种类和范围,严格执行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坚决查处各类摊派发行和变相摊派发行行为,坚决防止突破限额标准、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采编人员和发行人员两分开的规定,严禁混岗,严禁给采编人员下达报刊发行任务;严禁报刊记者站从事报刊发行活动;严禁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公费旅游、出国考察等方法开展报刊发行;严禁采取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违法违规手段发行报刊。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报刊发行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报刊发行工作机制。
  四、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刊经营活动与部门权利分离的要求,不得要求报刊发行“稳中有升”;不得利用部门职权采取发文件、发通知、下指标、扣发工资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采取打电话、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发行报刊;不得搞“搭车发行”、“人情订阅”、“关系订阅”等其他方式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便利要求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不得将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要认真履行主管主办单位管理职责,规范所属报刊发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坚决予以纠正。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要主动联合纪检、监察(纠风)、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报刊发行工作开展检查。对报刊摊派发行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撤销报号刊号的一律撤销报号刊号。
  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坚决纠正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要通过实施群防群治,为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营造有利环境。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

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9月30日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抚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程秀珍自1958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因她无直系亲属,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长程心钊、程心慈及侄子女供给抚养,直至1981年程心慈去世。据此,本院同意你院关于程秀珍应继续由程心钊抚养,并从刘凤秀及其子女所继承的程心慈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程秀珍的生活费的意见。处理时请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程秀珍今后的生活。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抚养、监护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扶养一案的请示,此案在适用政策法律方面尚无确切依据,特请示钧院。
原告:程秀珍(精神病患者),女,57岁,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无业,住该县焦溪镇。
被告:程心钊(系原告之兄),男,60岁,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常州无线电学校教师,住该校宿舍。
程秀珍于1958年患精神病,至今未愈,亦未婚,其父母早亡,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1964年前由二哥程心钊抚养,1965年至1976年由程心钊与大哥程心慈共同抚养,1976年后由程心慈及其子女扶养,1981年8月程心慈死亡,程心钊与程心慈之妻刘凤秀为抚养程秀珍发生争执。在此期间,程秀珍随刘凤秀生活。1983年10月至今,程秀珍由其姐程秀凤(67岁,农村妇女,依靠儿子生活)照料。程秀珍以自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为由,向常州市广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程心钊抚养。区法院因调解无效,于今年5月判决:程心钊每月给付程秀珍生活费13元及其它一切费用;刘凤秀从程心慈生前出租的房屋租金中拿出7元作为程秀珍的抚养费。刘凤秀以程秀珍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常州市中院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此类纠纷尚无法律依据,兄姐无抚养成年的患精神病妹妹的义务,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区法院判决不妥;二是认为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区法院的判决尚可,只是对适用政策法律上没有把握,故提出请示。
综上所述,此案的争执焦点是:有负担能力的兄长,对患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妹妹,是否负有抚养、监护的法律义务?如调解无效,法院能否判决强制其履行义务?
我院意见:程秀珍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且父母双亡(无遗产),无直系亲属抚养,既丧失了劳动能力,又乏经济来源,孤老无靠,因此,其兄姐从道德上、法律上均应认为负有抚养、监护的义务,而不能向社会推卸责任,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其兄姐均应承担法定监护责任。由于程秀凤年迈无扶养能力,程心钊应承担主要抚养义务,即按月给付程秀珍生活费。考虑到程秀珍曾依靠程心慈抚养,故可从程心慈遗产中,适当予以照顾一些,即从刘凤秀及其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程秀珍的生活费。处理时,根据各人经济条件和程秀珍实际需要,尽量争取调解解决,如调解无效,按以上原则判决解决。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1984年9月30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秩序的稳步好转和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开办了多种类型的营业性舞会,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这些舞会,由于建立了各项制度,加强了管理,绝大多数办得是好的。实践证明,举办营业性舞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人
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一种客观需求,它对活跃人们的业余生活,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安定活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改善人际关系,是有益处的。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改进舞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为职工、青年办好集体舞会、交际舞会。有条件的文化艺术单位和其它文化场所,对内开放的宾馆、饭店及展览馆等,可举办向群众售票的营业性舞会。个别确有条件的文化个体户,也可试办营业性舞会,但要从严掌握。开办营业
性舞会(厅),须报经所在市区、县以上文化主管机关批准,经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安全审查合格,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大中城市中的大宾馆、大饭店、国际俱乐部等,可以举办对外宾(含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开放的营业性舞会,其审批手续同第一条。以外宾为对象的舞会,对内宾参加要制订适当的管理办法,经市文化主管机关批准实施。以内宾为对象的舞会,有条件的,经市文化主管机
关批准,可以售外宾票。无论对外宾的和对内宾的舞会,均不许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
三、营业性舞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舞会(厅)必须具备良好的场地、设备和安全条件,有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办法,设有专人维持舞场秩序,舞姿、乐曲要文明、健康。
四、舞会(厅)是群众娱乐和社会活动的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由举办、经营单位或经营者负责维护舞场秩序。如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五、各级文化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营业性舞会(厅)的领导和管理,制订舞场、乐队管理制度,并进行业务指导。要通过积极引导,使舞会健康发展,真正成为讲文明,讲礼貌,改善人际交往,陶冶人们高尚情操的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对舞会(厅)的经营活动和治安管理
有监督检查责任。对于有违法活动的舞会(厅),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六、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营业性舞会(厅)管理的具体办法。对营业性舞会(厅)的审批要按规定条件办理,开始时可适当控制,防止一哄而起。
七、以前发布的有关舞会管理的文件中,与本《通知》精神有抵触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198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