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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21:5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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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的通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已经区工委、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为规范南昌经开区政府采购(服务、货物类)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如下:

  一、采购单位编制采购报告,列明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市场价格、资金来源,对供货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需一并写明,经采购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和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

  二、采购主体范围:区管委会各部门、区属镇政府、管理处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用购买、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类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三、纳入政府采购物品范围:

  商品类:1、计算机及相关设备;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3、医疗仪器设备;4、音响和摄录编辑设备;5、电器设备(如空调、电视机等);6、照相器材;7、办公设备(如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8、办公用品(如复印纸);9、办公家具(如桌、椅、橱具、柜等);10、机动车辆。

  工程类:1、房屋修缮项目(包括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2、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包括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上述房屋修缮维护项目和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设施维护项目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服务类:1、车辆保险、供油;2、印刷业务;3、其它委托方式的。

  四、政府采购管理的资金、项目和金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发生的所用财政资金、单位价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及单位价格虽不足500元,但一次采购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公共事务的采购项目(包括区属企业用财政拨款购置的工程材料)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五、政府采购时限: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或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一般在收到采购批复后40天内完成;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在收到采购批复后20天内完成。

  六、区采购办根据采购需求核定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并提请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批。区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单位报告后,将对采购单位的固定资产情况、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核定采购单位实物需求情况。特殊情况,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签后可优先采购。

  七、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由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采购办下达采购项目书,区采购办向区采购中心下达采购批复。

  八、区采购中心收到区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通知书》后,按采购项目类别进行分类、统计、汇总,若有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型号不准确或产品技术参数不详的,通知采购单位更换型号或补充。

  九、区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金额等确定采购方式,会同区采购办、区监察室、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南昌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

  十、区采购中心发放招标文件,接待、解答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疑问。开标前,向区采购办、区监察室抄送《政府采购告知书》,通知采购单位在开标时间参加现场开标活动。

  十一、开标活动:区采购中心准备会场、准备开标材料、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活动。

  1、现场开标:区采购中心主任主持开标活动,签到、评审、宣布招标结果,参加投标活动有关单位签字(在采购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以及采购单位代表监督下进行)。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或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在开标的前一天由区采购办、区监察室前往市政府采购办专家库申请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专家名单由区监察室密封,开标时开封,专家与供应商不得见面。

  十二、草拟政府采购项目定标说明呈批:1、公开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项目报区采购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审批;2、其他项目方式的采购由区采购中心主任审批。

  十三、拟定项目预中标公告上《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南昌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七个工作日。

  十四、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区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中标供应商下达《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和采购单位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约供货。

  十五、采购单位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单次采购超过二十万元的货物由区采购中心、区采购办、区监察室、采购单位共同对货物的来源、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到区采购中心领取并填写统一的资产验收及移交单。

  十六、采购单位持发标复印件到机管局办理固定资产登录工作,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十七、采购单位持采购批复、发票、合同、资产验收及移交单、固定资产卡片的原件复印一份,到财政办理付款手续。

  十八、采购结束,整理招标文件归档。

  十九、区监察室按照《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纪检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的操作规程(试行)》(洪经纪工委[2010]29号)文的要求,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十、本《办理程序》由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商法〔2002〕128号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财行字〔2002〕3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者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确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执法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含大要案)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实际入库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实际入库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0元及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所、分局提出申请,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县局或市局审批。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由承办案件的队、所、分局根据规定标准,填写“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一),向县局或市局法规机构呈报。

(二)审批。法规机构接到呈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对呈报案件提出初审意见,转办公室复审。经复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公室呈局长审批,并通知办案机构办理有关通知、发放手续。其中:个案奖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由县局或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通知。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附表二,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奖金,办案机构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时,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录”(附表三)。在具体发放中,应邀请监察机构人员监督。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必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奖励。

第十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法规处负责解释。




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等


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宣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财政部(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现就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重要意义

博物馆、纪念馆是陈列、展示、宣传人类文化和自然遗存的重要场所,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纪念馆向全社会免费开放是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符合世界文物展示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完善我国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履行教育功能,有利于发挥博物馆和纪念馆作为公益性文化机构的社会价值,有利于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宣传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

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博物馆、纪念馆、纪念馆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的特别(临时)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门票价格。

(二)实施步骤

2008年,中央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各省级综合博物馆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各级宣传和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列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安徽、甘肃和新疆等7省(区)文化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省、市、县级博物馆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探索全面实行免费开放。

2009年,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面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暂不能完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低票价政策,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参观,并向社会承诺定期免费日,制定灵活多样的门票制度,如家庭套票、特定时段票等,吸引公众走进博物馆和纪念馆。

三、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要以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为契机,实现“三个结合”:一是与文化体制改革中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博物馆经费保障力度;二是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方式,激励博物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三是与博物馆运行规律相结合,推进我过博物馆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鼓励改善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实行低票价的博物馆和自行实行免费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省份给予奖励。其中,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单位门票收入减少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由中央财政分别按照东部20%、中部60%和西部80%的比例进行补助。

地方财政部门要承担相应职责,保障当地博物馆、纪念馆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资金投入。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落实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经费,落实增强接待能力、增设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手段所需资金,落实人员培训经费及增加业务时间和业务强度的必要补助,保证博物馆正常、高效运转。

(二)要研究制定博物馆、纪念馆文化产品经营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依托文物藏品、陈列展示推出各类文化产品,拓展和延伸文化传播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对博物馆、纪念馆进行捐赠,拓宽博物馆经费来源渠道。

(三)按照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的重要程度科学界定博物馆等级,将部分地方所属的代表中华民族历史文明的重点博物馆确定为国家级博物馆,由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投入和管理责任。省级和省级以下博物馆也要参照此原则,进行科学分级,加强资源整合。市级和县级应重点发展特色博物馆,避免重复投资。

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工作要求

(一)改善管理和服务,努力满足观众需求。各有关博物馆要积极借鉴已经免费开放博物馆的经验,切实做好免费开放的前期准备。充分考虑免费开放后观众量短时间内急剧增加,对博物馆、纪念馆的管理、运行造成的巨大压力,科学地测算确定博物馆的接待能力,建立每日参观人数总量控制和疏导制度。健全开放服务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媒体宣传,并在博物馆、纪念馆显著位置公示免费开放管理办法、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文明参观须知等制度措施,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引导观众有序、文明参观。同时要努力改善文物安全保护和观众服务设施条件,增加安全、保洁、讲解咨询等服务人员,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切实保证免费开放的安全、规范、有序。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展示传播水平。各有关博物馆、纪念馆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作为不懈的追求,准确把握免费开放后观众及其精神文化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式的特点,在展示传播的内容上、形式上更加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将专业性、学术性和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有机结合,不断创造新的文化样式,实现题材、品种、风格和载体的极大丰富,使陈列展览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打造公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品牌。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社会教育功能,积极推进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和建设数字博物馆,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方式和手段,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努力强化文化的感染力和辐射力。

(三)改革创新,增加博物馆、纪念馆活力。各有关博物馆、纪念馆要以免费开放为契机,认真研究和把握博物馆运行规律,按照国家关于文化事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整合内部资源,转变运营方式,完善激励机制,提高运行效率。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有利条件,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博物馆志愿者队伍的壮大,使之成为支持免费开放工作及博物馆发展的坚定,可信赖的社会力量。

(四)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协调、指导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宣传、财政、文化、文物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快完善博物馆、纪念馆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政府主导、法律规范、社会参与的博物馆管理体系,建立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和政府、社会、公众代表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开展评估定级和分类指导。

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20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