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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26 21:0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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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双拥办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各部门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营造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部队车辆通过时,有关部门应保证优先通行。驻军部队在参加地方抢险救灾中的各种保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保护,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八条 军车过往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通收费站,一律免费通行,在停车场停放,一律免费。
第九条 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候车室。
残疾军人购买车船票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免费优待。
全市旅游景区(点)、公园、体育场、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或市军休所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免票(费)进入。
第十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士官、城乡退伍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下简称涉军安置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支持鼓励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发展。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别。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涉军安置人员,对拒绝接收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安置单位对接收安置的涉军安置对象,应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涉军安置人员。
对下岗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入读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入读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酌情给予照顾解决。
革命烈士子女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情况特殊的,可减免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抚恤补助经费、拥军慰问经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和义务兵群众优待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军人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殊门诊待遇。上述人员医疗保障具体参照《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按不同类别给予医疗补助和医疗门诊补助。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优惠。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优先优惠窗口,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公开优先优惠项目。
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驻军现役人员立功受奖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河源籍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被评为“优秀士兵”)、立功的,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凡发生重大军民纠纷,有关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切实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通过财政定额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开展经常性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生活、医疗困难等。拥军优属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由同级双拥办掌握使用,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依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河府〔1997〕65号)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国烟财〔2002〕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各直属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和《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财企[2002]173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国经贸厅管理[2002]90号),结合行业实际,现就行业增收节支加强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下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这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做好企业增收节支工作,对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为此,各单位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全局的高度,认真领会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通知精神,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为完成全年财政预算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面清理陈欠,严格控制新欠,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解缴入库。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自觉遵守税收秩序,依法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凡是欠缴税金的企业,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分析欠交的情况和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制订有效管理措施和还欠计划,并严格控制新欠,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金,做到应交尽交。

  三、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克服困难,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各单位要针对影响企业增收节支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增加收入,控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加强对财务开支的监督管理,严肃预算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各类消费性支出,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预算。要严格控制会议费用,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开会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要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等。要切实转变作风,坚决刹住乱开口子、滥发钱物、铺张浪费、奢侈挥霍的不正之风,杜绝私设“小金库”,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狠抓落实。所有企业都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四、认真抓好离退休经费的管理。

  各单位在狠抓增收节支的同时,要注意抓好离退休经费的管理,预算支出要区分轻重缓急,必须首先保证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他们的生活待遇不降低,不得挤占挪用离退休经费。在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中,要提倡勤俭办一切事业,各项支出都要精打细算,确保离退休干部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

  增收节支工作是今年财务工作的重点工作。为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各单位都要加强内部检查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下半年国家局要对贯彻落实增收节支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锡政发〔2008〕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

(一)传达贯彻国家和省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六)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八)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九)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各市(县)区、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二)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或讨论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报副市长提出,填写议题申报表,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出。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的机构,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八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和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提出议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

第九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区及各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

2.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3.征求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

4.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5.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 经办公室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

第十一条 办公室认为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机关补正或者退回。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增加。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发表意见,也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法制、政府研究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领导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由办公室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须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分管副职列席。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的议题,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议题主办单位,经办公室同意可携带不超过2名助手参加会议。其它列席会议单位的领导不带助手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或讨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议题主办单位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制发常务会议材料和会议通知,并至迟于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送达各位出席、列席常务会议人员。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各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根据会议主持人安排,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常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录音记录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涉法内容,法制部门应予以把关。

常务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范围发放,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程序及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检查监督,定期将办理情况汇总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具体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督查机构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