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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9号(联合)

时间:2024-07-04 00:3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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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9号(联合)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9号(联合)


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经研究,现就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公告如下:

将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原产地标准由现行的“税则归类改变”修订为“税则归类改变或者从价百分比30%”。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监测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监测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管理监测考核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1991年总行对各分行只“监测”暂不考核,各分行半年向总行报送一次《贷款监测情况表》。各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所属行贷款的监测考核工作。
各行在试行中的情况和意见,请在1991年底前报告总行,以便进行修改,正式下发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监测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真实地反映建设银行各项贷款占用状况,综合监测考核各级行贷款管理水平,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贷款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贷款的安全性为重点,按贷款的不同占用形态进行分类,规定统一的考核指标,对各级行非正常占用贷款总量、结构及其变化定期进行监测考核。
第三条 监测考核的对象是省级分行和下属各级建设银行。范围包括利用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四条 监测考核实行“分类考核、相互协调、监督实施”。建立以贷款业务部门的管理为主导,以计划统计、财会、稽审等部门的监督协调为保证的考核管理体系。本办法由信贷、投资、建经、计划统计、财会、稽审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付诸实施。

第二章 贷款占用形态分类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按照贷款的不同占用形态,分为“正常占用贷款”和“非正常占用贷款”。正常占用贷款,是指未到期贷款中的合理占用部分;非正常占用贷款,是指未到期贷款中的不合理占用部分和逾期贷款。非正常占用贷款,按安全程度分为“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第六条 一般逾期贷款,是指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日期归还,逾期二年以内的贷款。
第七条 呆滞贷款,是指被不能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借款单位所占用的贷款(主要包括:已停缓建项目的贷款,关停企业占用的贷款,企业各种挤占挪用、超储积压所占用的贷款,以及亏损或收益不足付息的企业所占用的贷款)或逾期二年以上的贷款。
第八条 呆帐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主要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以及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九条 对非正常占用贷款应根据分类标准,分别认定。其认定程序是:对一般逾期贷款,由信贷人员根据“逾期贷款通知”在贷款登记簿中登记;对呆滞贷款由信贷人员提出意见,经贷款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行长批准,记入贷款登记簿中的“呆滞贷款”栏目;对呆帐贷款,由贷款部门提出意见,经稽审部门审计,会计部门核查,行长核批后,记入贷款登记簿中的“呆帐贷款”栏目。同时,按呆帐贷款核销权限上报有权机关批准核销。

第三章 贷款监测
第十条 贷款业务部门应按贷种建立非正常占用贷款登记簿制度,设置“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栏目,对认定的贷款逐笔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期将数字及情况书面通知计划统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行应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上抓好贷款监测考核工作。信贷人员应经常深入借款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分析贷款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当占用形态发生变化时,应逐笔核查原因,按认定程序重新认定,对重要问题应专题报告,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贷款占用形态统计监测制度。各级贷款业务部门(信贷、投资、建经等业务部门),要在半年终后的规定时间内,依据贷款登记簿编制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监测考核表》(见附表),在认真分析贷款占用形态及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送本行计划统计部门。各级计划统计部门应切实履行全面反映、综合监督的职责,根据贷款业务部门提供的贷款占用形态情况,认真汇总分析贷款占用形态总量及形态变化,重点分析非正常占用贷款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监测情况表》(作为综合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按期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分行上报总行时间为半年终了后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建立非正常占用贷款稽审制度。稽审部门根据贷款业务部门报送的贷款监测考核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对贷款监测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定期开展对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审计。对呆滞贷款要逐户审查,对呆帐贷款要逐笔审计,写出审计结论。对审计出应报未报的呆滞、呆帐贷款,应督促贷款业务部门补报。稽审部门要在年终后,对贷款占用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写出稽审报告,逐级上报稽审部门。省级分行上报总行时间为次年三月底。
第十四条 建立对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压缩调控制度。各级计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信贷计划时,应结合所辖各行贷款占用总量及形态变化情况,会同贷款业务部门,下达清收、压缩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计划。并定期检查通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财会部门要配合贷款、计统等部门作好占用形态有关数字的核查工作。财会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要考虑所辖行非正常贷款占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行每半年对所辖行贷款占用情况检查一次。全面掌握贷款占用形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章 贷款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根据贷款占用形态,每年由省级分行向所辖行制定下达控制贷款非正常占用率、一般逾期率、呆滞率、呆帐率、贷款收息率等指标,并逐级制定下达相应的控制非正常贷款的占用等级标准。各级行每年要以本行非正常贷款占用的实际水平与上级行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对照检查,找出差距,落实措施,努力压缩非正常贷款的占用。
第十八条 为促进非正常占用贷款的转化,各分行可在总行核定的年度切块贷款指标内,预留一部分指标,用于安排上年压缩非正常贷款指标好的行(处)。对压缩任务完成不好的行(处),则扣减部分切块贷款指标。
第十九条 对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其他经营责任制的行(处),要把非正常贷款占用率作为一项重要的任期目标和经营考核内容。对没有达到上级行下达的非正常贷款占用水平指标的行(处),要结合其经营情况,扣减部分留成利润。省级分行可集中一部分奖励基金,设立综合奖或专项奖,奖励那些贷款管理水平高,非正常贷款比例小的行(处)和个人。
第二十条 要把贷款监测考核指标作为各级行考评先进的重要指标之一,凡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不能参加贷款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要把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非正常占用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行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测考核指标:
1.报告期非正常贷款占用率=
报告期末非正常贷款余额÷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2.一般逾期贷款率=
报告期末一般逾期贷款余额÷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3.呆滞贷款率=
报告期末呆滞贷款余额÷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4.呆帐贷款率=
报告期末呆帐贷款余额÷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5.到期贷款回收率=
报告期末本年累计收回贷款÷报告期止各项到逾期贷款余额×100%
6.非正常占用贷款下降率=
(年初非正常占用贷款额-报告期止非正常占用贷款额)÷
年初非正常占用贷款额×100%(注:上升时用“负数”表示)。
7.贷款收息率=各类贷款利息收入÷各类贷款平均余额×100%
8.实收利息率=报告期末实际收回利息÷报告期末应收利息额×100%
考核指标可综合各贷种考核,也可分贷种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订、解释,修订亦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监测情况表(半年报)》(略)


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如下几点积极的意义:

  1、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只要怀疑谁犯了罪,就会不惜一切手段让其招供,甚至迫于破案压力,让其按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想法供述,奉行的是“口供中心主义”,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在这观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绝对没有沉默的权利,否则视为拒绝认罪对抗法律,自然就会利用刑讯等手段强迫其作有罪供述,从而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因此,只有确立沉默权制度,才能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

  2、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办案人员通过使嫌疑人在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迫使其做出某种供述的行为。究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它与我国审问式的刑事程序和证据上强调“无供不定案”有着直接的关系。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起刑事案件,即使各项证据已经能够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锁链,但没有口供,公安机关难以结案,检察机关很少批捕、起诉,审判机关在审理时也顾虑重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侧重于口供的引导作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侧重于口供的印证作用,这种倚重相沿成习、积重难返,这与供述义务的规定直接相关”,对于侦查、检察机关机关而言,查清案件事实、侦破案件的主要途径就是调查取证和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既是获取证据的途径,又是印证其他证据最直接的手段。对口供的过分重视和依赖使得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而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甚至刑讯逼供。沉默权制度的实质并不是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做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它禁止的是不得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取强制、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实行沉默权制度可以转变司法实践部门重实体轻程序、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减少由于过分依赖口供和执法意识里对口供的扩大追求所导致的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3、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提高法证工作的水平。证据是揭露、证实犯罪事实,也是迫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处罚的事实。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持沉默时,侦查人员就要展开外围侦查以获取证据,这就促使侦查人员转变以往较为单一的办案模式,增强证据意识,从证据入手,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和审讯技巧。法证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的通力保证证据的有效准确。通过铁的证据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而不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简单定罪。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