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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18:3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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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已经二○○九年四月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艾文礼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凿井的管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取用地下水为目的,实施凿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凿井的主管部门。

县(市)、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凿井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凿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凿井应当符合城市(镇)建设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第五条对需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需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擅自实施凿井。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凿井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凿井。

第九条承揽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凿井相适应的技术等级;

(三)具有营业执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凿井施工合同前,应当查验被承揽方取水批准文件,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凿井工程。

第十一条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凿前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凿井施工合同;

(二)凿井具体实施方案;

(三)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四)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承揽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凿井工程,擅自开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施工机械限期撤离现场,逾期不撤离现场的,可将违法施工机械先行登记保存。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凿井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凿井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10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印发给你们。本名单是以截止2000年底经我部批准的化妆品配方为基础编制而成的,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
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
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
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助
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包
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业技术学校及
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
培训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
办学机构(2003年9月1日后为民办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
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主动承担
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三)参照以下条件,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2.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
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
习的需要;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四)做好定点机构资质审核与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工会、企业、职业教
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劳
动保障部门参考审核小组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对批准为定点机构的单位,颁发“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批准的,
要说明理由。

已经开展资质认定并确定定点机构的地区,要推动定点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
果;尚未进行资质认定的地区,要抓紧行动,在6月底前认定一批定点机构并组织实施培训。

(五)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再就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
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
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定点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
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要指导定点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为定点机构提供培
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有
效性和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建立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根据
培训合格率、培训后一定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经费
补贴,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按照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重
点做好定点机构的组织发动工作,通过培训项目招投标,或指导定点机构开发定单式培训,
加强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衔接,并强化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提高再就业率。对于综合考
察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指标,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进
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并重点做好培训项目开发、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切实提高培训效
果。

(三)有条件的地市,经向我部备案,可探索试行核发再就业培训券或个人垫付培训经
费、再就业后由财政予以报销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全面推广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整体推动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
创业成功率

(一)从今年6月起,全国100个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应参照《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
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5号)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创业培
训工作,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自谋职业和开办小企业培训,
并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完成创业计划书的学员,优先提供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各地
要组建专家队伍,加强对创业学员的开业指导,并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和后续咨询服务。要大
力推广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率。

(二)北京、天津、鞍山等10个国家创业示范城市要按照工作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加
强基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培训规模,强化培训促进创业的效果,为全国创业培训工
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今年,我部将为各地提供创业项目库光盘、创业促进工作流程、中
国版《创办你的企业(SYB)》教材、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服务。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申请建立远程培训辅导站点,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的远程创业培训项目。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一)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再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从今年下半年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季汇总再就业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做
法、实际效果、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等内容,在季度末15日内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并同时向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二)树立一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典型和培训后再就业、创业明星,并通过报纸、广
播、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重点技校、
就业训练中心评估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评优工作中,要把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及效
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核。

各地可登录我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www.lm.gov.cn),点击“特供专题”栏目中
的“再就业培训三年千万”、“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西部远程培训工程”等专题,查
阅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动态。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