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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

时间:2024-07-12 23:4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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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全面合理地考核《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各县级市、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主要考核内容:
(一)耕地面积控制指标;
(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执行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土地开发复垦指标;
(四)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五)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标、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指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
(六)土地管理机构的建设;
(七)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工作指标逐项、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考核,并将自查考核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次年一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指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除对被检查单位的自查考核书面报告,完成各项指标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外,还应按一定比例抽样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计分法(计分标准见附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二百分为满分,一百二十分为及格;其他各区总分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好的单位颁发奖状,并按下列等级和奖金标准,发给奖金: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
一等奖:总分为一百九十分至二百分,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总分为一百八十分至一百八十九分,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一百七十分到一百七十九分,奖金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
一等奖;总分为九十五分至一百分,奖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奖:总分为九十分至九十四分,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奖金五百元。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得奖金的百分之十奖励分管市长、区长,其余奖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
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考核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为一百分至一百一十九分,罚款一千元;自九十九分起,每下降十分,罚款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总分为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罚款五百元;自四十九分起,每下降五分,罚款五百元。
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罚款的百分之十,由分管市长、区长支付,其余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支付。
罚款缴市财政。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执行。



1992年1月13日

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8)交公路字41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第一、二公路工程局,基建工程兵十二支队,851、852、103大队,第一、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制订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定于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修改意见,希随时函告该院.
  附: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标准设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全国通用的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编制原则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公路建设的需要以及我国材料生产、供应和施工水平,并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编制.


 第四条 编制范围
  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防护、标志、路用房屋、运输站场等工程项目.


 第五条 服务对象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不仅应满足干线公路建设的需要,同时要面向农村,以适应县、社公路建设的发展.


 第六条 管理单位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主要任务如下:(一) 负责与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设计科研单位、部属公路勘察设计院、有关大专院校和单位联系、协商,组织标准设计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订.
(二) 根据交通部批准的年度计划,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组织编制.
(三) 负责各标准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的图纸提升为标准设计的审查及技术设计文件的复核工作.
(四) 对标准设计项目进行统一编号.
(五) 收集标准图在发行、推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第七条 编制单位
  标准设计除安排部属设计单位编制外,还要组织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各有关单位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向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提出编制项目的建议,由该院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的编制计划.
  同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本地区行之有效质量优良的设计图纸,经审查修改提供全国通用.


 第八条 编制阶段
  新编标准图纸应按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一) 初步设计
1. 应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选择有代表性的技术指标进行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要做比较方案,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认真分析,提出推荐方案.
2.初步设计应有能反映设计内容的各比较方案的图纸和工程数量表,并附编制说明,列举各种方案的优点和推荐方案的理由.
(二) 技术设计
1. 技术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编制.
2. 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部颁有关设计规范与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编订的《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编制细则》、《公路桥涵制图一般规定》进行编制.
3. 为确保设计质量,应切实执行检查制度.
4. 按出版要求整理一份有代表性的计算书作为计算示例附在技术设计文件内.


 第九条 审批
(一) 新编图纸的初步设计文件(附编制说明)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技术设计文件(包括图册和计算示例)由主编单位自行审查,并将技术设计文件连同审查意见书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复核,由交通部颁发.
(二) 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的设计图纸提升为标准设计时,由编制单位自行鉴定和修改补充后,将图纸连同鉴定意见书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审查,报交通部批准颁发.


 第十条 出版与发行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经交通部批准后,图册和计算示例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一般采用内部发行.出版前的清稿、核稿及制版后的校稿均由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归档
  编制完毕后,主编单位应将全部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会议纪要、鉴定或审查意见书等)作为技术档案编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推广、解释、修改和废止
(一) 推广:标准图出版后在期刊上及时报导出版消息,并由主编单位撰写介绍标准设计的专文在期刊上发表等办法推广.
(二) 解释:标准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并答复.
(三) 修改:标准图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修改.不涉及主要技术条件的局部修改,由主编单位负责,修改后报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涉及主要原则的变更,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重新审查后报交通部,由交通部按新编项目下达设计任务给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四) 标准设计的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 要经常了解图纸的推广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除对要修改的图纸进行有计划的组织修改外,对废止的标准图,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报交通部批准后通知停止使用.

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令第67号


《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瑞塘河和永强塘河(以下统称温瑞塘河)综合整治,改善温瑞塘河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的温瑞塘河,及龙湾区永强塘河的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贯彻以治水为中心、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充分发挥温瑞塘河的各种功能,保护温瑞塘河流域良好的生态系统和资源的多样性。
第四条 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工作。
温瑞塘河沿岸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道的整治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动员温瑞塘河沿岸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全体公民,积极参与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活动。
第七条 对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 温州市温瑞塘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温瑞塘河指挥部)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温瑞塘河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活动的统一指挥、协调、管理、监督。
(二)组织制订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规划及各项专项整治工程规划;制订年度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制订奖励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各专项整治工程的设计、建设企业的资质审核、招标投标等工作,并对建设工程的进度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
(四)监督巡查温瑞塘河流域的河道;监督检查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道清障、拆违以及河面保洁工作;检查垃圾入河情况。
(五)负责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对河道排放口的设置实施监督。
(六)建设和管理温瑞塘河水文水质实时在线监测系统。
(七)协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分配流域整治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八)组织温瑞塘河流域的污染源调查、水环境科学研究、水污染防治经验和技术的推广以及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九)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水利、环保、市政园林、规划、城管执法、建设、交通、海事、航管、农业、工商、国土资源、计划、经贸、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温瑞塘河指挥部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温瑞塘河整治管理机构,并授予相应职责。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规划》(以下简称《整治规划》)是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温瑞塘河的基本准则。沿岸的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自觉遵守,保证规划的实施,不得有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整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温瑞塘河指挥部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整治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编制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整治规划》,制定本区域规划的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温瑞塘河指挥部审核。

第四章 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河道堤防外宽15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8米地带。《整治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温瑞塘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构架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或妨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打桩、筑坝、爆破、打井、挖沙、取土;
(三)擅自填河、填湖造地,明河改暗河;
(四)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建筑淤泥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
(五)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通航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六)毁损水利工程、绿化带、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
(七)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用网箱养鱼,养殖家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可以按规划建设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和通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立项、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温瑞塘河指挥部意见。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温瑞塘河指挥部意见。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可再行申报。使用期满后,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河道改线、开挖、改渠应当符合《整治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保留绿化用地,主干河道两侧宽度应控制在15米以上,特殊地段不得少于8米,支流河道两侧宽度应控制在4.5米以上。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河道保护,定期清淤,加固河堤,驳坎护岸,设置栏杆。
第二十二条 在温瑞塘河管理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对河道造成严重影响或水污染的,应组织迁移。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温瑞塘河指挥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占用水域水源补偿费。因施工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和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风景观赏河道可以开办水上旅游,水上旅游项目和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水上旅游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二) 不对水体造成污染,不降低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 保护水工程安全;
(四) 不破坏环境风貌;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部门审批开办水上旅游项目,应当征求市温瑞塘河指挥部意见。

第五章 水环境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整治规划》,塘河水质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水源河道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体标准;
(二)风景观赏河道及湖泊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或者Ⅳ类水体标准;
(三)排水河道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Ⅳ类或者Ⅴ类水体标准。
水质达标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温瑞塘河流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全面实施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广中水回用和其他生态治理技术。
第二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向温瑞塘河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 温瑞塘河流域不得建设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限期转产或关闭。
第三十一条 工业、餐饮业产生的废油要统一回收,集中工业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温瑞塘河流域发生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温瑞塘河指挥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做到:
(一)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处理后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四)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废渣、废油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不得排入河道。
第三十四条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截污管理。
在区域截污工程建设中,干管、支管与泵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加强对市政排污管网的改造、维护,减少管网渗漏,确保泵站的正常运行,提高区域污水截污率。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组织和督促建设业主单位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污水纳入市政排污管网,原设置的排污口应当废弃封堵。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接管排污入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将污水接入雨水管,改变排污功能。
第三十六条 市温瑞塘河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设置接收船舶垃圾、污油水等废弃物的场所。禁止任何船舶向温瑞塘河排放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水源河道的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水源地保护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八条 风景观赏河道和排水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设置排污口:
(一) 排放的污水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 在城市排污管网服务范围内的;
(三) 排污单位可以利用现有排污口排水的。
第三十九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使用有机肥,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污染物通过农田灌溉渠道流入温瑞塘河。
第四十条 按照温瑞塘河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农业行政部门应制定畜禽业整治方案,划分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和控制区。控制区要严格控制养殖规模。
畜禽企业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排放污染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达到零排放。
第四十一条 爱卫办、能源办、环卫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温瑞塘河流域的露天粪坑的整治,公厕均应进行生态化改造,实行零排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的建设,将其纳入规划区内的城市垃圾收集消纳系统。沿河乡镇、街道应当制定垃圾收集转运方案,成立管理机构和清运队伍,健全收费制度。
第四十三条 污水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乡村,应建设净化沼气池等设施,严格控制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河道。
第四十四条 沿河乡镇、街道应当与村委会、居委会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保护温瑞塘河责任书。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发动群众,制定保护温瑞塘河公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河道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温州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污染规定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违反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规定的,由所在地市政园林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通航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由海事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扰乱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秩序,侵犯公共财产,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其他危害温瑞塘河环境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温瑞塘河环境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工作中,公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温瑞塘河指挥部对违反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的行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温瑞塘河指挥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