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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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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养老床位达314.9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历史欠账较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但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据推算,2015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4500亿元,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多,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以及人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内涵和定位
  (一)内涵。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本建设规划仅着眼于构建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二)功能定位。
  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1.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2.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3.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地方制定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
  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程度,“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
  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
  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四)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五)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设立专项补助投资,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规模等,积极支持地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运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评估制度。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研究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六)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老年康复辅具产品研发。
  各地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3]1267号
2003-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退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要求,切实抓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已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130.9.1.248)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审核系统/3.41版”路径内,请各地立即下载、使用。软件运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地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反馈”路径内)。
  2003年年底前,总局将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修改,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顺利运行,各地应随时访问上述路径,及时下载和升级新版本软件。
  二、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包括列入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凡纸质退税凭证齐全,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没有或核对不符的,各地应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9号)上报的不需要再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进行协查。具体办法如下: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应及时通过“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系统”(Eis系统)上报疑点。
  2、各专用税票开出地省一级退税机关应于12月15日通过Eis系统接收上述疑点数据,并立即牵头组织在本地区进行核查。各地一律必须在接收疑点数据1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和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使用Eis系统上报总局。
  3、总局将于2004年1月16日对各地反馈核查本地区开具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未按规定反馈核查结果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应将本地区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汇总填写《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附件1),通过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疑点”路径上报总局。各地在年底前应于11月30日、12月10日、12月20日各上报一次。
  2、对各地上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经总局组织协查,10日内将把核查结果放置在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反馈”路径内,供各地接收。

附件: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填报单位:
            出口企业海 出口企业名     离岸价(美     报送口岸代    总局内部办公网
序号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关代码    称   出口数量  元)  报关口岸   码   疑点  查询结果


    负责人:      制表人:     日期:
  注:1、总局内部办公网报关单查询:http://100.16.92.183/index.asp
    2、“报关口岸”和“报关口岸代码”见出口报关单“出口口岸”栏内容



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民政部


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民政部 2008-06-03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下简称“三孤”人员),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给予特别关爱。经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对“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孤儿的安置

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通过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对于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二)长期安置

待孤儿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2.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5.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6.学校寄宿。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生活照顾。

7.社会助养。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三)具体要求

1.保护儿童权利。孤儿安置工作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对可以被亲属收养、抚养、寄养的孤儿,要尽可能维系其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确实不能在当地安置的孤儿,选择临近城市安置;对省外安置的孤儿,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孤儿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2.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

3.保障孤儿学习。要采取一切办法,保障孤儿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完成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

4.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眼长远,切实解决他们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的生活、劳动就业得到较好保障。

二、孤老和孤残人员的安置

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扶养相结合,保障孤老、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孤老、孤残人员和暂时找不到家人的老人、残疾人。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

(二)长期安置

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利用现有和新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应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氛围,发挥在设施、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专业化照料、规范化护理和亲情化服务。

2.居家照料。对选择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残人员,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现有福利设施或社会中介组织,无偿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服务。

3.亲属照料。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要征得孤老、孤残人员的同意,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探索研究制度性的措施,对赡养老人的亲属给予资金支持、物质帮助和表彰奖励,帮助他们解决赡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社区照料。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配置设施设备,完善强化其服务功能,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日托、康复、护理、助餐等照料服务,丰富他们的文体生活。

(三)具体要求

1.动员社会力量。要引导社会力量对孤老、孤残人员的社会扶养和社会捐助,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残的优良传统,鼓励和吸引企业、高收入人群、知名人士等社会力量为孤老、孤残人员以资金和物资的扶助,努力提高社会力量扶养孤老、孤残人员和捐资的积极性,尤其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基金或定向资助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

2.开展医疗康复。要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尤其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3. 促进社会融入。要引导孤老、孤残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帮助他们适应新的环境和生活。机构、社区和亲属要经常组织或帮助孤老、孤残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为其开展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照顾他们的特殊需要。提倡社会爱心人士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帮助孤老、孤残人员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满足他们的社会参与意愿。

三、保障措施

“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切实把“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落到实处。救助安置经费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社会力量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并强化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各类资金,为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一)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

(二)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三)建立社会福利服务网络体系。在灾后重建中,要根据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的特点,统筹规划福利设施建设,合理设计福利机构模式、种类和布局,形成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分层次、广覆盖的福利机构网络。

(四)开展心理抚慰和疏导工作。针对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心理状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辅导,医治心理创伤,帮助孤残人员走出心理阴影,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