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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时间:2024-07-07 17:5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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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四项制度,切实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高效为民服务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8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以民为本、务实高效的行政理念,按照尊民、敬民、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州级机关)政务服务咨询指引、指挥协调和投诉问责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州级机关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提供对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查阅服务和指引、联系、协调服务;

  (二)指挥协调州级机关和已建成的各类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工作;

  (三)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政务服务事项,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四)受理和承办对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不满意的投诉;

  (五)统计州级机关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承担四项制度问责办、三项办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八)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下设咨询指引、指挥协调、投诉问责三个处,具体职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依据职责确定。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州级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本单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确定两名政务服务人员组成。

  政务服务人员原则上要求为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科室人员,也可以与政府信息直通车联络员、四项制度工作机构人员整合,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政务服务人员实行AB角制度,负责联系协调州政务服务中心,承办州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监督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兑现服务承诺,引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办事,为相对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政务服务,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建立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和服务承诺集中公示和查询制度。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分类收集、整理、汇编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信息、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电子显示、网站发布、宣传材料、介绍解答等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查阅服务。

  州级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资料、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报备。

  新增、变更、废止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七条 建立州级机关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务服务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以及上级交办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单位职责,实行联合承办,限时办结。

  第八条 建立州级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当日报备和其他服务事项定期报备制度。州级机关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以传真方式在受理当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受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已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周二上午报备上周情况,未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月5日前报备上月情况。 州级机关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报备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州级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工作和痕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

  第九条 建立州级机关和服务大厅负责人例会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政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安排部署有关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建立政务服务全方位评价制度。除由申请人对州级机关、州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人士,采取现场观摩、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投诉事项约谈制度。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投诉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约谈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场解决的处理结果不计入相关人员档案(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被问责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政务服务电子监察指挥系统,使各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一经受理即纳入中心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项一般应当直接到各单位或其服务大厅办理,到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政务服务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务服务登记表》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

  《政务服务登记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咨询、协调、投诉等)的具体内容;

  (三)承办人意见;

  (四)领导批示;

  (五)办理经过和结果。

  申请人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保密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为其保密。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政务服务的,《政务服务登记表》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第十四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其内容和请求合法的,给予受理;

  (二)对其内容和请求不合法的,给予耐心解释说明、疏导解答,退还当事人;

  (三)对已有法律结论的事项,按照信访件指引到信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服务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单位已经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当场解答;

  (二)对各单位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复杂、疑难的事项预约解答;

  (三)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解释说明。

  解答的方式一般以口头解答和电子查阅为主。对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满足其要求,可收取复印资料成本费。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办事服务申请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予以耐心地解释说明;对决定受理的当场受理,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

  (二)与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务服务人员联系,说明事由,并告知申请人联系结果;

  (三)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后找到政务服务人员,向其提交《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由政务服务人员陪同引领到具体办事科室;

  (四)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承诺办理申请人申请事项;

  (五)相关单位办理完毕申请事项后,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及时反馈给州政务服务中心;

  (六)收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后,州政务服务中心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了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评价。

  第十七条 投诉问责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简便快捷、公平公正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和违法履行职责,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其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登记、审查、决定、反馈、归档。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结案归档;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审结归档。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除遵循行政投诉案件办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做好对申请人的说服、疏导工作,化解矛盾,构建和谐;

  (二)受理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情况,当场办理,给予批评教育,初次处理结果不计入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应当立案办理; (三)办理时限:1、登记、决定是否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2、按照相关时限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告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问责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承办的办法: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二)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况直接问责或者建议相关州级部门、派出纪工委进行问责;

  (三)州级机关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启动问责程序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报送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工作情况报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的;

  (四)未按协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未在法定时限或者本单位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本单位相关工作进行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七)拒绝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州级机关监督检查的结论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等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由所属部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应当进入人事档案的应当及时进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和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规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徇私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请求。

  第二十六条 务服务中心咨询指引处电话:2332208,指挥协调处电话:2332268,投诉问责处电话:2332278。对州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向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反映,电话:2332207。

  第二十七条 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09年 1 月1日起施行。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农机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技术检验岗、登记受理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准许注册登记的机型资料和技术数据,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技术检验岗位人员,对申请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因更换整机、发动机及机身申请变更登记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国产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技术数据。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确定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号牌号码),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将号牌、行驶证交所有人。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档案: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的来历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8.《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七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录入。

  (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三)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

  (四)个人/单位: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五)联合收割机类型:按照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录入。

  (六)国产/进口:国产联合收割机录入“国产”;进口联合收割机录入“进口”。

  (七)制造厂名称、联合收割机厂牌、型号: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进口联合收割机制造厂名称和联合收割机厂牌中英文对照录入。

  (八)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

  (九)机身颜色:按照红、绿、蓝、棕、紫、橙、黄等归类录入;多颜色联合收割机,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

  (十)出厂日期:国产联合收割机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联合收割机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联合收割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一)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

  (十二)国产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整机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联合收割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证明、凭证录入。

  (十三)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

  (十四)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按照整机产品说明书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联合收割机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单位为毫米(mm)。

  2.燃料种类:按照联合收割机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柴油”、“汽油”、“混合油”、“其他”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联合收割机,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

  3. 转向形式: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录入“方向盘”,操纵杆自走式(含手扶式)联合收割机录入“操纵杆”。

  4.割台宽度:按出厂合格证明录入;出厂合格证明没有联合收割机割台宽度的,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测量的尺寸录入;使用两种(含)以上割台的,割台宽度之间加“/”;宽度单位为毫米(mm)。

  5.总质量:总质量按照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驾驶室乘坐人数:按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的,最多按2人录入;单位为人。

  第八条 牌证管理岗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

  (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联合收割机类型、所有人、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厂牌型号、总质量、驾驶室乘坐、注册登记日期,分别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

  (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联合收割机类型、住址,分别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并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九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记载的名称签注。

  第十条 办理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变更登记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确认联合收割机;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还需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发动机或者机身的来历证明;核对发动机或者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改变机身颜色的,签注“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3.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或者“机身号码:”和变更后的机身号码。

  4.按照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还需收存相应拓印膜和来历证明复印件。

  (五)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一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变更登记业务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提取并复印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交所有人。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编号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并签注“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签注“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签注“出厂日期:”和变更后的出厂日期。

  3.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 “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4.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凭证原件、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号码拓印膜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五)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管辖区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收回行驶证、号牌;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签注“住所地址:”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

  3.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并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4.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

  (五)牌证管理岗销毁行驶证和号牌;将密封的档案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六)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业务的具体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有关岗位应当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签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身份证明名称、号码;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关名称;转入日期;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

  牌证管理岗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交所有人;并将《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联合收割机登记档案、《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留存,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共同所有的合法证明。属于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属于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内的,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姓名,并签注“姓名:”和变更后的姓名;录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3. 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日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前和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四)属于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六)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所有人的住所不在管辖区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和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后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转移的相关证明、行驶证;确认联合收割机;查验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有无凿改嫌疑。属于转移后的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还需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属于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域内的,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按下列方式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转移登记”。

  2.签注“姓名/名称:”和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

  4.签注“获得方式:”和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5.按照签注行驶证的日期录入转移登记日期,并签注“转移登记日期:”和转移登记的日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转移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四)属于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办理。

  (五)有关岗位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和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转出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核联合收割机档案,不符合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对转入的联合收割机有疑问的,应当直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查询。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七条 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收回号牌、行驶证,录入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按照办理注销登记的日期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注销登记日期,按照注销的原因录入注销信息。签注注销证明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原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五)属于号牌或者行驶证丢失、灭失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其作废。

  第十八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二)牌证管理岗对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制作行驶证并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对于补、换领号牌的,给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签注有效期、核发日期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销毁收回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号牌制作完成后,将号牌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四)有关岗位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九条 签注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核查违章和事故处理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打印或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行驶证签注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核查违章和事故处理情况。符合条件的,签注并出具《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

  (二)牌证管理岗在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后,凭《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存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行驶证签注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并签注《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寄回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留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核实错误事项,提出更正申请。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更正。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交所有人;需要改变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登记事项更正”。

  2.录入更正后的内容,签注更正的项目名称、“更正为:”和更正后的内容。

  3.属于改变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登记编号,并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登记编号。

  4.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并签注“更正日期:”和办理更正的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收割机档案,使用规范的档案袋,案卷编号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顺序存放。档案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联合收割机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查询本人的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档案查询应当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除迁出辖区的变更或转移登记以外,已入库的联合收割机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六条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要求查封、扣押联合收割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将公函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原查封机关公函,通知解封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公函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联合收割机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当报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并出具核准公函。经批准补建和核准的档案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在办理联合收割机档案转出、转入期间,将联合收割机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联合收割机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三十条 联合收割机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

  销毁联合收割机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临时行驶号牌等各种证件。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受理凭证、不予受理凭证、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及回执、密封联合收割机档案以及出具联合收割机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业务。

  (三)检验业务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副页安全技术检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等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依据农业行业标准组织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式样)

  2.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式样)

  3.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式样)

  4.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式样)

  5.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式样)

  6.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式样)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8.各专用章式样

  9.受理通知书(式样)

  10.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
附件1-7.xls
http://www.agri.gov.cn/zcfg/bmgz/P020070330354358369175.xls
附件8-10.doc
http://www.agri.gov.cn/zcfg/bmgz/P020070330354358980757.doc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培训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是培养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培训制度,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附件:1.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特色优势,规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培训的对象是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条 岗位培训的任务是使培训对象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但未参加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均需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制定岗位培训政策,提出岗位培训规划;
(二)制定并发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组织教材编写、师资骨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制定统一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格式;
(三)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培训的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地区岗位培训的师资骨干培训和基地建设;
(三)负责监管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本地区岗位培训的考核,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岗位培训实施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对象的学习情况、各科考核情况等进行真实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开展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践培训工作,突出实践技能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岗位培训基地。岗位培训基地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和社区卫生服务实践。
第十条 岗位培训应当具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师资骨干培训;岗位培训的师资应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全科医学理念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教师;可选聘一批有丰富临床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专家,经过必要的培训,充实到师资队伍中。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培训结束后综合考核或分阶段培训、分阶段考核等方式。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完成全部培训任务,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岗位培训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岗位培训的监管力度,保证岗位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岗位培训方案、计划和考核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在岗位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岗位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居民需求和当地实际,地方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适当限制高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以逐步提高全科医学岗位新执业者的学历层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培训方法
1.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集中培训方式。
2.教学方法采用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实践技能的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3.参考学时:5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300学时,实践教学200学时。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全科医学概论
1.基本理论
掌握全科医学的概念,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服务模式,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临床诊疗与思维方式。掌握中医学的健康概念,以及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病后调护等理论。掌握家庭的定义、结构与功能、家庭与健康及疾病的关系。掌握社区为导向的基层医疗模式和原则。熟悉病人管理与教育及医源性疾病的预防。熟悉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有关问题。
掌握社区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和不同人群的用药特点。
2.基本技能
掌握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病历的书写,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综合模式和医患交流的技巧,掌握社区诊断的方法,熟悉居民家庭档案的建立和运用。
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区别,老年用药、儿童用药特点,中药、西药合用的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34学时,社区实践2学时。
(二)医学心理学与精神卫生
1.基本理论
掌握医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社区常见精神疾病(老年痴呆、抑郁症等)防治的中医药基本知识,熟悉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知识,了解这些知识与全科医学的关系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意义。
2.基本技能
掌握社区心理咨询的内容和方法,掌握社区常见精神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用药及方法,熟悉社区卫生服务中常见伦理问题的处理。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4学时,临床实践2学时。
(三)预防医学
1.基本理论
掌握流行病学的基本概念,熟悉疾病时间、地区、人群分布的概念,掌握疾病频率测量的常用指标。熟悉常用计量、计数资料的分析方法与适用范围。掌握社区疾病预防策略与三级预防的概念,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预案,了解我国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了解居住环境、饮水、空气卫生等对健康的影响。熟悉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2.基本技能
熟悉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方法与技术,掌握资料收集与整理的基本方法。掌握社区计划免疫工作的实施措施。熟悉社区营养调查和监测方法与技术,社区营养干预、检测与计价技术。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四)中医养生保健学
[一般人群养生保健]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养生学基本理论和原则,掌握中医精神调摄、药膳食疗、运动功法、四季养生、药物养生等常用养生保健的机理与方法。熟悉开展社区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2.基本技能
掌握四季调神、怡养心神的方法,熟悉中医药膳的配伍、制作方法与要领,熟悉太极拳、太极剑、八段锦等运动功法,熟悉常用中药养生的名方组成与使用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社区实践12学时。
[重点人群养生保健]
1.基本理论
老年保健:熟悉老年脏腑功能、气血津液、情志变化特点;掌握养生保健和延缓衰老的知识;掌握老年常见健康问题的防治和临终关怀;熟悉开展社区老年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妇女保健:了解妇女各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及气血津液、情志变化特点;掌握妇女各期保健、疾病的预防,熟悉中医关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以及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熟悉开展社区妇女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儿童保健:掌握小儿生长发育规律及其影响因素,掌握小儿中医生理、病理特点;掌握儿童保健、意外伤害预防、疾病的预防;熟悉开展社区儿童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2.基本技能
老年保健:掌握老年四季养生、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运动保健、起居调护、体质调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社区老年人健康分级管理办法、生活质量评价方法及与老年人交流的技巧;熟悉老年常见病的社区干预措施。
妇女保健:掌握中医对孕、产妇的保健方法,熟悉中医对围产期、绝经前后的保健方法,了解优生优育的指导方法。
儿童保健:掌握儿童计划免疫程序及其它预防接种方法,掌握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及添加辅食的顺序和原则,了解青春期儿童的中医保健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社区实践12学时。
(五)中医康复学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康复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社区常见病中医康复的基本知识,熟悉残疾的分类及等级。
2.基本技能
掌握社区常见病中医社区康复的物理康复、药物康复和自然疗法的基本方法,熟悉残疾康复指导、康复服务和康复训练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4学时,社区实践8学时。
(六)社区基本诊查技能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四诊的理论和方法,掌握八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等基本理论。掌握各类常用检验报告、x线、超声波、心电图的临床意义。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四诊和常规查体的规范化操作,能够分析常见病的各类检验报告、心电图、x光片、超声波等影像学诊断结果。掌握常见病的临床诊断、辨证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
(七)中医适宜技术应用
[针灸疗法]
1.基本理论
了解经络学、腧穴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穴位的归经、主治,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针灸临床适应证及配穴原则。
2.基本技能
掌握单手、双手进针法及针刺基本手法,熟悉常用穴位的刺灸方法和针刺禁忌。掌握三棱针放血、艾灸、穴位注射等操作方法和技巧。了解针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预防方法。掌握本地区针灸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推拿疗法]
1.基本理论
掌握推拿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掌握推拿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以及在社区的应用原则。
2.基本技能
掌握推拿的基本手法,掌握滚、按、揉、摩等手法的技巧。掌握本地区推拿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其它疗法]
1.基本理论
熟悉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的适应证和应用原则。
2.基本技能
熟悉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的一般应用方法。掌握本地区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八)临床常见病证及处理(总学时260学时,其中理论学习152学时,实践教学108学时,学员可根据自己原有的基础、原来从事的专业和将来承担的工作内容,选择学习或申请免修部分内容)
[内科]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常见病证(感冒、咳嗽、喘证、头痛、心悸、胸痹、不寐、胃痛、呕吐、泄泻、便秘、淋证、痹证、眩晕、中风、消渴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肺炎、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急慢性肾炎、泌尿系感染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
掌握常见肿瘤的临床特征及其发病征兆;了解肿瘤的发病趋势、分布规律及预后;了解肿瘤综合治疗的概念(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及其它治疗),各种治疗手段的特点及在综合治疗中的作用;掌握肿瘤的中医病因、病机和中医肿瘤治疗的法则、手段以及常用抗肿瘤中药。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常见病证的诊治,掌握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内科疾病中应用。熟悉西医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社区处理。掌握疾病终末期患者临终关怀的基本技能。
熟悉肺癌、肝癌、胃癌、大肠癌、食管癌、胰腺癌、膀胱癌以及恶性淋巴瘤常见证候表现,熟悉肿瘤常见并发症(疼痛、发热、出血、胸腹水、恶液质)的中西医治疗原则,熟悉现代肿瘤治疗所导致的常见不良反应(贫血、营养不良、放射性炎症,以及心、肝、肾等重要脏器的损伤)的预防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熟悉常见肿瘤影像学表现及肿瘤标志物的临床意义。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40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外科]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外科常见病证(疮疡、疖肿、肠痈、乳腺肿块及溢液、乳痈、癃闭、痔疮、肛裂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急腹症、急性尿潴留、外伤、烧伤、破伤风、结石、前列腺增生症、褥疮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掌握无菌概念,掌握轻微创伤、常见外科感染处理原则及抗生素合理使用原则。
掌握常见骨伤疾病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2.基本技能
掌握无菌操作技术、换药等技能;掌握肛门直肠指诊检查;掌握常见手术后康复指导;掌握中医外治技巧,如化腐清创、点刺放血、中药熏洗;掌握褥疮的预防及护理方法。掌握常用的消毒剂、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
掌握社区常见骨伤科疾病如软组织损伤、颈腰椎病、骨关节炎、骨质疏松症的治疗方法。了解骨伤科常用的牵引方法及其应用原理。熟悉骨伤科疾病的术后康复指导。掌握社区常见骨伤疾病的治疗手法及各类骨伤疾病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3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妇科]
1.基本理论
掌握妇科常见病证(崩漏、月经病、带下病、妇人腹痛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痛经、宫颈炎、阴道炎、盆腔炎、子宫内膜异位症、绝经期综合征、乳腺癌、卵巢癌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妇科四诊内容与特点,掌握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妇科疾病中应用,掌握基础体温(BBT)的测量方法与临床意义,掌握妇科常规检查方法,掌握早孕HCG试纸的使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儿科]
1.基本理论
掌握小儿常见病证(感冒、咳嗽、腹泻、腹痛、虫积、疳积、佝偻病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小儿肺炎、小儿腹痛、贫血及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如幼儿急疹、麻疹、风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预防、护理措施。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儿科四诊特点及体格检查方法,掌握小儿捏脊手法、食疗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儿科疾病中的应用,掌握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计算及喂药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眼科与耳鼻喉科]
1.基本理论
掌握眼与脏腑经络的关系及发病特点;掌握红眼病、近视眼、白内障等眼病的预防保健知识及宣教手段,掌握简便的中医治疗及预防、康复的方法;了解老年性眼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等。
掌握耳鼻咽喉与脏腑经络的关系;掌握耳鸣、耳聋、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等耳鼻咽喉常见疾病的中医治疗及预防、康复方法。
2.基本技能
掌握视力、色觉的检查方法和眼部冲洗方法,如电光性眼炎、化学性眼外伤的判断及处理,熟悉角、结膜异物取出的方法,熟悉眼底镜的使用方法。
了解耳鼻咽喉的直观检查方法,掌握耵聍、耳疖、前鼻孔出血的处理方法,掌握耳瘘、脓耳的换药及滴药方法。掌握耳鼻咽喉疾病的针灸、穴位注射、按摩推拿、鼻腔冲洗、超声雾化等治疗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皮肤病与性病]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根据皮损辨证的方法、常用外用药的作用、剂型及治疗原则;掌握常见皮肤病(鹅掌风、脚湿气、湿疹、癣、痱子、冻疮、疥疮、痤疮等)、常见性病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熟悉日晒疮(日旋光性皮炎)、蛇串疮(带状疱疹)、漆疮(接触性皮炎)、瘾疹(荨麻疹)、药毒(药疹)、白疕(银屑病)、油风(斑秃)的临床表现、转诊指征。
2.基本技能
掌握皮损的检查方法并正确辨识皮肤的基本损害,能够根据皮损情况正确选择适当的外用药剂型;掌握中药溻渍疗法、药浴疗法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操作方法。熟悉常用西药如抗组织胺药、皮质类固醇激素的使用方法和副作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传染病]
1.基本理论
熟悉传染病的基本概念、发病机制、流行过程、临床特征、治疗及预防原则,了解传染病的防治法规;掌握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病、出血热、细菌性痢疾、霍乱、艾滋病、麻疹、伤寒(副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的病原学、传播途径、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防治、处理。
2.基本技能
掌握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掌握传染病的报告程序、法定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计划免疫程序,掌握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急诊与急救]
1.基本理论
掌握社区常见急诊的临床特征;掌握外伤、心搏骤停、中风、抽搐、高热、厥脱、昏迷、暴喘、暴泻、真心痛、心衰、骨折、急性中毒等院前急救的相关知识及抢救常规;掌握病情判断、呼叫、首诊报告及安全转送病人的基本要求;掌握基本抢救医疗设备的应用;熟悉常见急诊病证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掌握中医急诊必备药物、适宜技术的应用。
2.基本技能
掌握心肺复苏术;掌握常用中西医急救药物及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如心电图、吸氧、吸痰、导尿、外伤包扎、止血、固定及针灸、刮痧等;掌握不同急诊病种的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
五、考核与结业
考核分为各科考核和结业考核。各科考核全部合格,方可参加结业考核。各科考核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
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居民需求和当地实际,地方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适当限制高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以逐步提高全科医学岗位新执业者的学历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