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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7 19:3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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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合财建[2005]345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级土地复垦整理资金是用于实施市级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县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帐、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为报帐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帐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财政做好报帐工作。
第五条 年度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下达投资批复后,所有的项目工程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布。项目招投标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邀请监察部门参加,招投标结果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市财政局预拨30%的启动资金到县财政资金专户,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竣工前拨付不超过工程预算80%的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七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县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帐制拨付。
第八条 一般项目工程报帐,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制拨款申请书(附表1)和工程量清单(附表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由乡镇初核后,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九条 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工程验收单、质检资料、设计变更批准文件、现场签证等),并报送县财政局及市、县国土资源局。其中,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工程决算由县财政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县级,预留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书;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报帐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土建工程类报帐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报账:申请书、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需要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物货类报账须提供依据:
1、招标类: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非招标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
第十三条 服务类报账须提供:
申请书、签订的合同、发票。
第十四条 补贴类报账须提供:
申请书、签定的合同、公示单、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报账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的支出;
2、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6、违反土地复垦整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质量,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县财政项目报帐情况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位工程成本,编制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单项工程预决算汇总表,监督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十九条 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或供应商)。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项目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及要求实施,在确保工程实施质量的前提下,经验收合格的,比批复预算结余的资金,按一定比例奖励项目乡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筹集办学经费,改善教学条件,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普教系统的中小学校、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所属从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农、林、牧、副、渔业以及科技开发、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的企业(以下统称校办企业),除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1、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至2年。原有校办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免税照顾。
2、校办企业中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3、校办企业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为人均4个月的平均工资。市、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校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
4、凡城市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科研单位以技术、设备、资金投资的校办企业,执行本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城市企业、乡镇企业和科研单位从校办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校办企业在资金信贷方面给予以下照顾:
1、自1988年至1990年,每年由市财政局拨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建校办企业和经济效益好或有发展前途的校办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项目。各区、县财政应作出相应安排。周转金的使用,分别由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向市、区、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计划。
2、市财政局资金分局为校办企业开设专户,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工商银行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鼓励有条件的校办企业发展出口产品和“三来一补”等项目,创办中外合营企业。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营项目,可由区、县政府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对于校办企业所创外汇,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外汇留成和奖励的规定,保证创汇企业优先用汇

四、新办校办企业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工资指标的,由所在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公司审批。凡需增人增资的,仍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市劳动部门要将新建校办企业的劳动工资指标纳入国家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劳动工资指标充实校办企业取工队伍。
五、校办企业所需属国家统配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物资部门要开设户头,列入专项,优先优惠组织供应。
六、小学校办企业新增用电30千瓦以下、其他校办企业新增用电50千瓦以下的,免购用电权。供水部门对校办企业用水指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予照顾。
七、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都要积极与中小学建立联系,帮助创办和办好校办企业,也可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采取联营、带料加工等多种形式扶持校办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把所属企业扶持校办企业的工作列入计划并检查落实。
八、农林、畜牧、土地、农业物资供应等部门, 要帮助农村中小学校办好农、林、牧、副、渔各业,并帮助解决所需的土地、苗木、良种、水产鱼苗、种禽种蛋、饲料、化肥、资金、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和产品收购等问题。
九、校办企业职工, 原属教育事业编制的, 保留其编制;原为教师的,保留教师待遇。
校办企业所需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在同其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调入或聘任到校办企业中任职。
十、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企业因地制宜多业并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创办企业或组建校办企业联合体。
十一、中小学和事业单位办的校办企业归学校或事业单位领导,其固定资产归学校或事业单位管理。校办企业所得利润,应有一定比例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和用于补充生产经营必需的流动资金,其余部分上缴学校,作为办学经费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处理。
十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领导,加强校办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各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可暂代行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其编制和级别由区、县政府依照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有关财税方面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1988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88年6月30日

国宾来访招待办法

外交部


国宾来访招待办法


2000/11/07





   一、招待人数和天数

  (一)与来访国有相应级别的代表团互访,按对等原则招待来访人数和天数。

  (二)与来访国无相应级别的代表团互访,则招待天数为5天,人数(不含记者和企业家)分别为:

  1、国家元首国事访问、工作访问、非正式访问招待18人,如元首夫人不随访,则招待17人;

  2、政府首脑正式访问、工作访问招待12人,如首脑夫人不随访,则招待11人;

  (三)如国宾在北京坚持下榻钓鱼台国宾馆以外的饭店,有关费用自理,中方仅提供必要的车辆。

  (四)如国宾访华代表团实际人数少于我方招待人数,除来访国驻华大使(和配偶)外,使

  其他外交官不能列入我招待人数。如使馆外交官随团去外地访问,一切费用自理。

   二、招待项目 中方负担其所招待人员在华食宿、交通、饮用在住房内放置的各种饮料(含啤酒)、洗衣、打市内电话费用。

   三、自费项目

  (一)代表团就医、按摩、理发、饮用住房内放置的酒类,费用自理。

  (二)代表团在华期间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费用自理。

  (三)代表团在饭店进行娱乐活动,费用自理。

  (四)代表团举行的各种餐会、酒会,费用自理。

  (五)代表团在钓鱼台国宾馆外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费用自理。

  (六)来访国宾及重要外宾乘坐的自备专机或包机,在华各项费用自理。

  (七)代表团在住地安装使用专线电话和传真机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