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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5:3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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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政办发〔2008〕65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此件发至乡镇)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及其它捐款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对于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实行参股经营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补助资金长期流动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拟扶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区提出申请,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具体工作,并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用于支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报账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将报账签字人和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报账实行限时办理制,即自收到报账申请到办理完成,县级为10个工作日,市级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单位(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招投标过程.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和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等,特别是项目计划中有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等情况的,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告知群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主要单项工程的实施,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补助资金的报账人。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申请报账。报账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申报,报账签字人必须是县、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填制项目报账申请单,连同费用报表、项目工程进度表、原始单据及其复印件报县、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报账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经市级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签字后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县、区报账资金由市财政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县、区财政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由县、区财政局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的方式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四章 报账凭据
  第十六条 报账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报账申请单的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申请报账金额、批准金额、报账签字人签字、市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报账有效凭证。对农户的补助需提供:补助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花名册必须是手写的原件,必须要有经办人的签字。
  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费用报表,要有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培训花名册必须是手签的原件。
  承包工程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未承包工程需提供:兑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八条 报账凭证的管理。财务原始单据凭证的保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市级发生的费用,原始单据在市级项目实施单位保存;县级发生的费用,财务凭证在县级项目实施单位保存;乡级(包括农户)发生的费用经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审查后保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三条 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资金、竣工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负债类:拨入资金、暂存款、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报账专户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入上级或本级财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收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报账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银行存款
  支付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项目竣工时:
  借: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5、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进行年终转账时:
  (1)冲转拨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借: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贷: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2)冲转其他收入
  借: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贷:其他支出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报账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报帐申请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三月一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孟加拉国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进口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乔杜里·坦坡·艾哈迈德·西迪基
    (签字)              (签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8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

  为全面了解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进一步做好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准确、及时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处置原则要求,我区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工作,切实加大统计和报送工作力度,加强对信息的分析研究,确保信息统计和报送的质量和效果。
  二、职责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具体的信息汇总、统计、报送等事宜由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包括区直部门、中直部门、中直企业)负责向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市)、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信息。
  三、报送内容
  (一)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二)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
  (三)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
  (四)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
  (五)其他。
  四、报送方式
  (一)各地(市)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1、附件2)按月报送;各部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3)按月报送;年终报送全年案件汇总情况。
  (二)各地(市)、各部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及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以文字形式按季度报送,年终报送全年汇总情况。
  (三)已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以文字形式报送。
  五、报送时间与要求
  (一)每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实行“零报送”制度。
  (二)每季度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及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年度汇总情况,在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各地(市)、各部门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特别重要的应当立即报送。
  (五)报送的表格和文字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六)未发生非法集资情况的可以以电话方式报告。
  (七)各地(市)、各部门应当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按填报要求做好表格填报工作。
  (八)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各地(市)、各部门报送案件数据的汇总和核对工作。
  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段秋辉,电话:0891—6321591,传真:0891—632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