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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3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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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9]37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应当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国务院国资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2.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3.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4.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四)经系统外单位委托,省级国资委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系统外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二、关于评审工作的备案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领

  (一)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应当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总体情况。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附件1)。

  3.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2)。

  4、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在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同时,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自行掌握。

  (二)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三)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同意后仍然有效。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

     3.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

     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九日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3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外国经济专家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合同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所有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智力引进项目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外国经济专家主要指随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咨询服务和其他引进项目根据合同应聘或自费前来帮助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执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方针是:主动团结,密切合作,虚心学习,用其所长,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并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五条 能源部国际合作司委托中电联国际合作部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是本公司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业务归口部门;网局、省局外事工作机构是本局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业务归口部门。各级外事工作部门都要接受上级外事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合同项目建设现场及其主管单位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机构,并指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外国经济专家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党的干部政策,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配备好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和翻译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立场坚定、思想敏锐、业务熟练、德才兼备的外事工作队伍。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建设现场应选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技术业务强、有组织领导能力、能坚持在现场工作的有职有权的负责人担任总代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单位备案批准或由签约单位对外通报。
总代表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代表中方与外方总代表对口工作,全权负责合同项目的有关事项,一切重大涉外事项均应通过总代表对外。
根据需要可设立副总代表,协助总代表工作。
第八条 在中方总代表的领导下,要选派专业水平高的对口技术人员,配合外国经济专家工作,并有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第九条 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合同项目现场必须由外事部门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对外,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主动配合。
现场外事工作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外办等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对做好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领导、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科 学 管 理
第十条 在合同项目签约之后和外国经济专家到达现场之前,主管合同单位和建设现场要尽早从思想、组织、技术、物质、生活和基本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要对职工进行涉外教育,按合同有关条款完成我方承担的各项准备任务。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合同项目规定和实际工程进度制定聘请外国经济专家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好外国经济专家在现场的工作,严格控制并力争节约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人月数。
第十二条 对外国经济专家实行科学管理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外国经济专家负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导和经济责任,在技术上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在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上,中外双方遇有分歧意见时,要依据合同,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项目特点,制定向外国经济专家学习的目标和计划。组织中方专业对口技术人员向外国经济专家学习,可采用跟班工作、示范操作和专家讲课等多种形式。对中方技术人员的要求是:消化有关技术资料,掌握有关安装、调试、生产、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决窍,做到专家离开现场前把技术真正学到手,工程项目结束后各种资料要齐全。
第十四条 各聘用单位要把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管理与工程项目的管理结合起来,把对外国经济专家的管理与对中方人员的管理结合起来,发挥两个积极性,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国经济专家建立考察、考绩等制度。凡需要外国经济专家知晓或遵守的劳动制度,要在外国经济专家到达现场后尽快向专家通报,或向外国专家提供用合同规定的工作语言书写的有关制度文本。
根据考察、考绩等制度,对在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和对我友好的外国专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奖励或报导宣传外国专家的文字材料,要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对不符合合同条件、技术上不称职、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现场工作的外国专家,经商现场总代表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通过签约单位及时向外方提出调换。
第十五条 为提高专家的聘用效益,各聘用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和带头做好外国专家中的现场正副总代表(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专业负责人和掌握关键技术及决窍的重点人物的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与他们密切联系和交往,并主动和他们交朋友。

第四章 接 待 工 作
第十六条 对外国专家的生活接待应热情适当,既要照顾他们的生活水准和习惯,提供较优裕的生活条件,又要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注意俭朴、实用、节约。凡合同中有规定的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掌握执行。
第十七条 凡新建或扩建外国专家招待所,其建筑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并报上级批准后方能动工。其中新建的,应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费用的原则,建在合同项目现场附近。
第十八条 外国经济专家招待所由合同项目现场外事部门领导。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外国经济专家收费须按合同规定办理,应低于当地涉外宾馆接待外宾的标准。不要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允许以外养内。外国经济专家要求自炊的,按合同规定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交通、通讯、副食品供应等要给外国经济专家提供方便,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要根据专家特点,爱好,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好专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尽可能在外专招待所为他们设立文化娱乐场所,提供文体用品。

第五章 安 全 保 卫
第二十一条 要保证外国经济专家在华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少数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对外国经济专家住地、工作现场以及外出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国经济专家到达现场后,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他们介绍并要求遵守我国有关法令、规定,并尊重我国风俗习惯。对他们的违章、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分别处理。一般性问题由外事部门向外方总代表通报,由外方自行处理;对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治安条例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经济专家在当地的活动范围应根据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办理。对他们的正常活动和与我国人民群众的正当接触,不要限制干涉。

第六章 加强外事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合同项目现场外事部门要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要进行外交政策、外事纪律、文明礼貌和保密教育,要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营私牟利、索礼受贿、套取外汇、走私逃税。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对思想作风不好、不适宜做外事工作的应立即调离,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事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外语和专业知识,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并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外事部门、外事工作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观念,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各级外事部门要采用简报,情况汇报等形式定期向上级外事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章 后 续 评 估 工 作
第二十七条 在外国经济专家完成合同项目任务后,各级外事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专家工作经验,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按期建成投产、中方对口技术人员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转让条款掌握了各项引进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等进行后评估,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合同项目现场外事部门除做好后评估工作外,应继续保持与外国经济专家特别是外方总代表、专业负责人以及掌握关键技术的专家的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国外技术信息,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国际合作司委托中电联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

林沙发〔2010〕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指导并合理规范沙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沙产业在拉动生态建设、增加社会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市场供应、推动沙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沙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当前沙产业发展的形势
长期以来,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各项防沙治沙重点工程的实施,广大沙区治理区林草资源不断增加,既显著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状况,又为沙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各地已初步形成了以木材、灌草饲料、中药材、经济林果、沙漠旅游等为重点的沙区特色产业,开发出人造板、纸浆、饲料、药品、保健品、食品、饮料、果品等一大批沙产业产品,并带动了加工、贮藏、包装、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沙产业产业链不断延长,产值不断增长。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沙产业年产值逾千亿元。沙产业发展为促进当地农牧民增收,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当看到,沙产业发展基础薄弱、规模不足、效益不高、市场发育不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相当突出。沙产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增长方式粗放,技术相对落后,尚未形成规模效益,抗击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仍然较弱;沙产业产品的科技含量还比较低,拳头产品和知名品牌不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沙产业开发的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调动,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远未得到发挥;个别地方沙产业发展不规范,甚至无序,有的是资源利用不充分,发展缓慢,有的是利用过度,超过其承载能力,造成生态环境退化,等等。对此,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努力使我国沙产业得到大力发展,生态得到更好保护。
二、充分认识加快沙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我国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广,沙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丰富多样,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既是推动沙区经济发展,增加沙区农牧民收入的需要,又是持续拉动沙区生态建设的重要途径,意义重大。
(一)加快沙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生态良好的奋斗目标和“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的要求,发展沙产业,是促进沙区生态建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林草资源的可再生性和沙产业产品的无公害性,使沙产业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沙产业发展,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快沙产业发展是巩固治理成果、保护和改善沙区生态的必然要求。沙区不但生态脆弱,而且经济落后,群众大多依赖土地和地上资源维持生计,对生态造成很大压力,只有合理利用沙区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增强当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减少对沙区资源的过度依赖,才能走出治理、破坏、再治理的恶性循环,步入防沙治沙、适度发展沙产业、逆向拉动防沙治沙的可持续发展路子。同时,从国内外长期的实践经验看,利用沙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发展沙产业可以增加大量的可利用土地资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加快沙产业发展是沙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沙区具有丰富的灌木资源,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柴油等新型能源产业具有广阔前景。沙区的野生经济动植物种类繁多,许多具有独特的经济价值和利用前景。沙区还蕴藏着丰富的栽培作物品种和优良家畜品种,是我国重要的特色农牧业产品生产基地。充分利用沙区独特的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独具特色的沙产业,培育沙产业带和沙产业群,有利于实现沙区资源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发利用,为沙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供有利条件。
(四)加快沙产业发展是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沙区大都属于贫困地区,加快发展沙产业,把基地建设和加工利用结合起来,带动储藏、运输、销售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形成区域性的支柱产业,可以为农民提供最适应、最直接、最方便的就业机会,充分释放沙地资源和沙区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潜力,为沙区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破解“三农”难题、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新形势下,沙产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特别是由于可利用土地日益减少,沙地作为一种潜在的土地资源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同,沙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为沙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准确把握加快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保护沙区生态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适度开发利用,以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途径,发挥区域优势,依托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培育基地化,生产经营规模化,种养加销一体化,形成区域优势突出,资源配置合理,品牌特色明显,综合效益显著的沙产业发展新格局,为实现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保护生态为前提。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发展沙产业要与资源存量、原料基地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必须将发展规模控制在环境容量或自然生产力恢复所允许的限度内,不断提升沙区的生态承载力。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要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发展适销对路的特色产品和优质产品,逐步建成资源培育—加工利用—产品销售的沙产业发展体系。巩固沙区小城镇市场,发展城市消费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
——坚持政府扶持与引导。积极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沙产业聚集。建立健全与沙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沙产业投入和激励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沙区资源条件、市场需求、投资能力,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科学制定沙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相对集中的区域化、专业化的原料生产和加工基地,确定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开发区域。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保护和发展具有区域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依托先进科学技术,节约沙区水资源,在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抗旱性林草资源培育和产业开发,发展低碳循环经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引进和研发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强化品牌建设,提高沙产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素质。
——坚持服务“三农”。发挥沙产业优势和农牧民积极性,支持沙区建立合作社、协会,努力扩大农牧民就业,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和生态改善。
(三)发展目标
在切实巩固沙区生态建设成果、不断改善沙区生态状况的前提下,力争用10-15年左右的时间,大力培育林草资源基地,引导建立一批加工企业,每个沙化类型区和重点领域内至少争创3-5个国家级名优品牌,有效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探索沙产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不断提升沙产业科技含量和竞争力,努力建立比较完备的沙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服务保障体系,为发展区域经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贡献。
四、科学确定沙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
(一)总体布局
根据我国沙化土地的自然分区,在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在不同类型区确定沙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沙产业布局。
在干旱沙漠、戈壁及绿洲类型区,要以沙漠边缘和绿洲为依托,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林业,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经济林、干鲜果品、花卉苗木、饲用植物、药用植物等资源,延长产业发展链条,发展沙漠森林景观旅游。
在半干旱沙地类型区,要运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开展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适度发展人造板、造纸等加工业;合理开展人工饲料林草基地建设,发展饲料加工业;促进畜牧业及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大力开展种植特色中草药材,发展中药材及加工业。
在青藏高原高寒荒漠类型区,要积极发展高原特有中药材的培育和加工利用,支持研究和推广灌木饲料新品种,建设人工饲草料基地,开展饲草料深加工,发展高原畜牧业。
在黄淮海平原及南方湿润沙地类型区,坚持治理和开发并重,合理利用沙化土地,实行林草、林果、林药间作,开展复合经营,大力发展木材、木本粮油、果品、饲料、药材、种苗、花卉等生产和加工,不断延伸加工产业链,提高经济效益。
(二)重点领域
各地区要依据当地自然、社会、经济特点和沙产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沙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要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绿色环保产业。突出抓好应用高新技术开展的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积极推进名特优新干鲜果、特有药材和食用植物基地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果品、药品、生物药品、保健品及藻类等系列产品,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努力推广、引进节水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沙区水资源利用率和太阳能利用;积极开展灌木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力推进以灌木为主的生物质能源、生物柴油和饲料林等产业的发展。
五、加大促进沙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增加投入
依托林业重点工程和现有扶持政策,加大对沙区林草植被资源建设的支持。对能促进沙产业发展的资源基地培育项目,凡列入工程规划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按政策享受国家补助。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5年。
支持沙产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发行股票上市等形式多渠道融资,采用联营、合资、股份合作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资沙产业。
积极协调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小城镇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方面资金对沙产业发展领域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协调落实国家扩大农牧民经营林业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为沙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要积极争取政府设立沙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基金,促进沙产业企业技术创新。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发展沙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按照《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贯彻落实沙区林地、林木资源抵押政策,为发展沙产业服务。
鼓励地方政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和林农等出资组建或扶持壮大互助性沙产业担保体系,为沙产业贷款融资服务。
(三)认真落实税收、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以沙区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为发展沙产业需要进口设备的,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沙产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沙产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可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创新投保方式,降低沙产业经营风险。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精神,沙区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结转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沙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深化沙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凡是适宜家庭承包的集体林地,都要承包到户并确权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可依法进行流转、继承,维护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征占用治理后的沙化土地,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充分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在促进沙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使其为沙产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调解决争端,维护农民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加快沙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学习和研究沙产业理论,深刻认识发展沙产业的重大意义,充分挖掘沙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将沙产业纳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沙产业发展。要扶持和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技术含量高、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创建具有原产地特色的产品和品牌,提高沙产业的整体素质。要大力宣传防沙治沙和沙产业发展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强化科技支撑。科学编制区域沙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沙产业企业建设规划,做到加工项目、生产规模与资源培育相协调。充分发挥科技对沙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科研机构开展沙地动植物资源选育和开发利用技术研究。筛选并推广一批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抓紧制定和完善沙区灌木林等经营技术标准,提高经营水平。依托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加强沙产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沙产业管理人员和农牧民的技能。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信息服务。建立一批沙产业发展的典型示范区,探索模式,总结经验,辐射带动沙产业发展。
(三)依法规范沙产业发展。要严格执行《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沙产业开发行为。沙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沙产业开发中,严格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防止因发展不当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开发行为,并积极开展防治。
(四)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建立并完善生产、加工、营销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发展沙产业提供平台。积极创新沙产业发展体制和机制,努力实现市场要素的优化组合。
(五)搞好信息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发展沙产业在资源培育、生产加工、产品销售、运输贮藏等方面做好全方位的技术咨询服务。健全沙产业信息服务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反馈发布工作,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