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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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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1986年1月6日,民航局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1.飞机起降服务费分项收费比例:
①气象费占15% ②空中指挥费占15% ③航行服务费占10%④通讯费占15% ⑤导航费占20% ⑥场道维护费占25%。
2.飞机起降服务费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 每吨收费标准(元)
25以下 3
26~100 4
101~200 5
201~300 5.5
301以下 6
收费不足10元者按10元计收。
3.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收。
4.夜航灯光费—为飞机夜航提供场道灯光设备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5.飞机停场费—飞机在本航空公司的停机坪停放,不收费;外单位飞机停场,并由机场提供警卫的,按停场时间计费,停场在八小时以内,不收费;停场八小时以上至廿四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停场在廿四小时以上,每停场24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费一次。
6.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的场道大修费的收取办法为:①在本场训练、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25%计收;②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③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并载客、货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100%计收。
7.对执行农林业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务费:为飞机提供航前、航后检修及过站维护等常规服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为飞机排故、修理及除冰、扫雪等收取的费用,按工时及材料费或按双方协议计收。
2.飞机清洁费: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仓内卫生、消毒等收取清洁费。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计算每吨按0.5元计收;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每吨0.75元计收。以上费用中含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3.运输服务费: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使用候机楼大厅的设施,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取运输服务费:
①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量 收费标准(元/吨)
10吨以下 10
10吨以上 25
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者,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高业务载重量计收。
国际航线国内段另外加收20%。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延误航班在30分钟以上的,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加收航班延误费。从延误30分钟后计起,每延误一小时加收25%,延误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收。
4.加油费:为飞机加油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油车使用费及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再加到飞机上的运输费和人工费。至于油款、运杂费、管理费的结算另行通知。
①使用加油车加油的,每加一吨油按5元计收;
②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每加一吨油按4元计收;
③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可据当地标准加收油库到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运费。
5.特种车辆使用费:指机场内各种特种车辆为飞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种车辆名称 收费标准
A电源车 50元/小时
B气源车 60元/架次
C空调车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以下 4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200吨 8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以上 100元/小时
D客梯车 35元/小时
E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F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G①旅客摆渡车 座位在40人以下的 20元/车次
座位在41人以上的 30元/车次
②旅客桥 150座以下的 40元/架次
150座以上的 60元/架次
H牵引车按所牵引飞机大小和牵引路程计收,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次)
50吨以下 20
51-100吨 30
101-200吨 50
201吨以上 100
以上凡按小时计费者,使用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牵引距
离0.5公里(含)以上的加收100%。
(三)航路费
指飞机飞越航站、飞行管制区域,由航站提供导航服务收取的费用。在民航内部政企分开前,可暂不收费,政企分开后,按规定收费。对民航以外的航空公司,应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公里)
50吨以下 0.12
51~100吨 0.18
101吨以上 0.24
(四)其他费用
为飞行提供各种航行资料,机场设施、场地、办公用地、设备等,按双方协议收费。
(五)考虑到新疆、西藏的地理条件等客观因素,允许新疆、西藏区内各航站在向其他单位收取各项费用时,可在上述各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

二、结算办法
1.飞机起降服务费、地面服务费和航路费一律按月凭“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表式另发)汇总结算,航站在每月终了后5—10天向对方开出帐单;对方收到帐单应立即核对,于10天内将款汇往航站。逾期不表态、不汇款者,按银行规定交滞纳金每日5‰。
2.“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应由调度员和该机飞行员或机组成员签字。
3.为便于结算,将民用机场收费标准主要项目列表附后,供参用。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提高和鼓励市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建认养的原则

(一)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面积建设养护管理或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养护管理的行为。

(二)被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三)认建认养活动采取协议管理。

第三条 认建认养的主体和范围

本市市区的公共绿地、道路行道树、以及风景林地的树木都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认建认养,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成为认建认养人。 

第四条 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按照公共绿地建设规范的要求,承担待建公共绿地的设计、建设及养护任务;或提供其设计、建设及一定养护期所需要的资金。在特定的已绿化地块,认建认养人可结合绿地改造,设计与绿地景观相融合的体现企业文化特点的园艺小品,设计方案必须依照双方约定予以实施。

(二)认建认养人提供按认建认养协议商定或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折算的资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实施建设和养护管理。

(三)提倡和鼓励学生以个人或集体为单位,以义务劳动为主要形式参与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提倡和鼓励社区居委会配合居住小区管理处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

(四)认建认养人直接负责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五)认建认养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认建认养人的责任和权利

(一)认建认养人的责任

1、保证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园林设施不受恣意破坏;

2、全面负责公共绿地内绿化植物、园林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

3、负责公共绿地内的卫生管理和保洁。

(二)认建认养人的权利

认建认养人除按协议内容完成认建认养管理责任外,可享有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竖立标志权和绿地冠名权。标志牌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统一审定,绿地冠名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由认建认养人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

(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认建认养人就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对认建认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建认养人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

(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认建认养人颁发认建认养证书,统一制作标明认建认养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认建认养内容的标志牌,并设立在认建认养区域的适当位置。

第七条 认建认养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包括

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协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等。

第八条 认建认养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认建认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改造、养护管理及园林树木养护管理的开支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九条 认建认养期限与经费标准

(一)认建认养协议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五年。认建认养人有意向延长的,可续签协议。

(二)经费标准:认养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费用标准参照韶关市现行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养护管理基本核定数;认建的公共绿地依据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

第十条 认建认养活动的监督

(一)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认建认养人三方依据《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有关认建认养协议对认建认养活动相互监督;认建认养人可以对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管养质量进行批评监督。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及认建认养资金不到位的,予以终止认建认养协议, 解除认建认养关系,取消标志牌或冠名权。

(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与认建认养人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后,将对认建认养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认建认养人的专业养护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认养的公共绿地纳入市容园林绿化考评范围;

(四)认建认养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的表彰

(一)认建认养是一项全民参与绿化的公益活动,凡认建认养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市政府授予认建认养人相应的荣誉称号。

(二)单位认养树木100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功臣”称号;认养树木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带头人”称号。

(三)个人认养树木10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公民”称号;认养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先进公民”称号。

(四)学生以集体名义认养树木50株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荣誉集体”称号,学生个人认养树木1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护绿卫士”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11日市政府二届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抓紧研究相关配套办法和工作制度,落实有关进入大厅的项目业务,积极配合组建工作,确保市政务大厅按期建成,顺利运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而设立的便于服务对象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事项,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核发证照等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市长坐班,一门受理,联网审批,限时办结”和“集中办理,各司其职”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负责的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凡是与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以及许可关联度大和服务频率高(包括由市直部门、中省驻庆单位直接受理办理的、县区呈报的)事项,都应进入市政务大厅办理,并在大厅设立服务窗口。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局(委、办)长(主任)坐班制,对本部门驻厅许可及服务行为负责,每月轮换一次。
  第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 “五个公开”、“五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谁许可、谁负责”、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管理人员、驻厅部门及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许可,违规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建立庆阳市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当月坐班市长(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联席会议由驻厅单位当月坐班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大厅的各项基本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组织、会审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领导和检查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等。
  第九条 市政务大厅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具体为:
  (一)负责组织推动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庆有关单位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研究提出规范政务大厅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部门驻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协调受理、交办服务对象的请求或投诉,并进行催办和督查;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以及有关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三章 办理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凡进入市政务大厅许可及服务的事项,必须窗口受理窗口回复,不得在大厅之外再行受理。
  第十一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许可及服务手续的事项,必须实行“五个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受理的许可及服务事项,应当实行“五件管理”制度,即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和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后,根据具体内容,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且办理程序简单的,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当场不能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现场勘察或提请有关会议议定的,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全,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承诺件通知单》后,应立即按事项的许可及服务程序,履行相关工作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合办理制
  1、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许可及服务事项,属联办事项。联办事项由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牵头部门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办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
  2、牵头部门根据联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办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办的各有关部门以签署审核意见的方式办理。凡涉及部门较多、内容复杂的事项,可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牵头部门可提请联席会议议定:
  (1)对联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争议的;
  (2)对联办事项各自依据的上级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3)对上报许可的重大事项须统一口径的;
  (4)其他需要以会议形式讨论决定的事项。
  4、提请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由牵头部门提前与相关方面沟通,汇总、提出初步意见;许可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5、经联席会议审定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依法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
  6、依据项目分类,市级各类联办事项的牵头部门分别为:
  (1)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立项阶段为市发展和改革委;规划选址、方案审查阶段为市规划局;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政府投资项目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其它项目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工业及技术改造项目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商业及外资项目为市商务局;
  (4)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企业设立、变更项目为市工商局;
  (6)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统一受理,全程服务。
  (7)其它联办事项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许可权的部门受理和协调办理;
  对牵头部门有争议的,或最终许可权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确定。
  (四)衔接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的申报事项属上报上级部门受理的,当场审核申报材料,认定其材料齐全的,即出具《上报件通知单》,并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办结的时限;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上报;
  2、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负责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和衔接工作,并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五)明确答复制
  1、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依法作出明确答复;
  2、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受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单》,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向服务对象依法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单,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出现推委扯皮、吃拿卡要、违规审批的,可到市监察局驻政务大厅监察室投诉。
  第十五条 承诺时限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四章 首席代表及职责

  第十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凡进入市政务大厅的各部门应当向窗口派驻行政许可及服务事务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授权,接受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双重领导。首席代表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熟悉政策和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行使行政许可及服务职权,负责本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的日常业务,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办件,协调办理本部门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
  (三)根据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签署联办事项的初审意见;
  (四)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务服务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章 许可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驻厅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窗口行使许可职权时,原则上应当使用许可专用章。许可专用章与许可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许可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许可专用章仅限于市政务大厅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对进驻大厅办理事项的许可批文,发往市内的须用许可专用章,许可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对发往外市或上报的许可批文需许可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许可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二十条 对印鉴管理有明确的行业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许可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并按相关规定核准备案。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通过大厅设立的专门收费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对象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对象凭此向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将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部门为窗口部门设立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应严格执行价格检查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收费业务必须在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七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派驻市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数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量确定,在大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半年。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派驻市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待遇不变,业务由各部门领导,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组织。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的各项工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监察制度。市监察局向市政务大厅派驻监察人员,设立驻厅监察室,负责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对擅自设立许可事项,未能按规定实施许可及服务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受理和许可的部门和人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设立驻厅行政复议申诉窗口,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大厅各窗口事项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