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3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黄冈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冈城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使用水泥和其它辅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人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纳入城市规划。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市规划、环保、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状况编制。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到市散办登记备案。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办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和混凝土各项性能指标的检测,以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委工程定额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预拌混凝土构成材料的市场情况制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按季度发布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黄冈城区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现场自行搅拌、使用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含本数)或浇注混凝土一次用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三、桥梁建设工程最大跨度在20米以上或长度在50米以上的。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预拌混凝土主管部门(市散办)审核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殊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施工区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并予以注明。
工程监理部门在实施监理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保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均为专用车辆,由市散办开具证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专用车辆通行证。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均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渗漏和随地冲洗。
  第十八条 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出现质量事故的,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有关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妨碍道路交通、市容市貌、城市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环卫、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内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杨松柏
   2013年3月29日

   

 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城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辖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内江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兼任,市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及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密闭运输和企业化营运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义务。需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的,应按处置量缴纳处置费用。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七条城管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

  (三)督促、检查、指导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四)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第八条住建部门主管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类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二)负责各类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装载;

  (四)协助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违规违章运输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各项违规行为纳入施工企业不良记录。

  第九条公安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无牌无证、报废和拼装车辆以及不按规定线路、规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负责对车主及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交通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依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标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十二条国土部门负责协助规划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并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并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市中区、东兴区、经开区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及监管工作。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

  (一)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城区内街道两侧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市国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城区存量国有土地上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市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城区河道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市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公路界线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五)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和查处在城区内其他地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实施综合管理。

  (一)凡是需要异地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建设项目业主确定后,向城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三)城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承运量核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办理流程。

  (一)城管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作如下审核,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对申报车辆进行集中审验:

  1.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筑垃圾承运量是否与实际承运量相符;

  2.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是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相符;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身颜色是否为黄色或红色;是否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建筑垃圾运输”字样;两侧车门是否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是否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车厢侧板是否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安装标准的密闭封盖装置,并配备二次密闭的篷布;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经城管部门审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达到要求的,不予签发审核合格意见;审核合格的,由城管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二)公安部门在接到城管部门移送的申报资料后,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作如下审核: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线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车辆数量与申报的数量(含车辆牌照号)是否相符合;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专用车辆的相关要求及技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车辆外形,车辆车身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3.车辆定期检验周期是否在有效期内,车辆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未消除的情况;

  4.查验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否真实有效,准驾车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章记分满十二分的情况,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的情况;

  5.审核是否按要求购买保险。所有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不低于50万元。

  经公安部门审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签发查验、审核合格意见。申报单位须在消除所有违法违章行为后重新进行项目申报。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安部门签注意见,并在《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凭经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到城管部门办理车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因故需延长运输期的,应在运输有效期限内到城管部门续办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作业前,按照住建部门有关标准,完善施工场地打围、硬化、冲洗、清扫保洁等,并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或有危害性物质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实施有效遮盖。

  第二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二)全封闭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不得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四)建筑垃圾应倾倒在许可的消纳场所或指定区域内,不得乱倾乱倒;

  (五)避免专用标识污损;

  (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

  (七)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城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须符合规划要求,符合环保、国土等相关政策和规定。采取企业化市场运作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按规定流程处置建筑垃圾,务求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四章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企业化运营管理制度,经批准获得运输资质的企业,且其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十八条每个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车辆不少于20辆,运输车辆须符合专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并严格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运输建筑垃圾车辆除具备普通货车运输资质外,还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作业前,未按照住建部门有关标准,完善施工场地打围、硬化、冲洗和清扫保洁的;

  (二)虽有完善的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设施但不正常使用,致使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污染的;

  (三)对驶离工地的车辆未冲洗干净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装载建筑垃圾而驶出施工现场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车轮带泥上路造成污染的;

  (二)建筑垃圾运输时,未进行全封闭密闭运输,沿途泄漏、遗撒的;

  (三)在城区内街道两侧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

  (四)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

  (五)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超期使用、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清除的;

  (八)任意堆放建筑垃圾逾期不清除的;

  (九)其他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不具备建筑垃圾营运资质而从事建筑垃圾营运的;

  (二)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超高、超载的;

  (四)公路两侧界线内乱倒建筑垃圾的;

  (五)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超载、超速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

  (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行驶,遮挡、污损号牌的;

  (五)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城区江、河、湖沿岸河道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由市水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在城区内其他地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由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摘要】:选择“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这个题目对于笔者来说,多少还是有些忐忑的。因为作为一个在律师行业刚刚打拼两三年的“青年律师”中的一员,笔者自己也时常陷入现实与愿景、职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迷茫与不安当中。但本着与诸位同道一齐思考、共同探讨、携手发展的目标,还是尝试写下此文,权作抛砖引玉之效,以期在论坛中收获更好的反馈和建议,从而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打下更加坚实的基墙。
【作者单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青年律师 职业规划 职业定位 发展设计 职业渠道
【正文快照】:
一、简析青年律师
既然要探讨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首先要明确的就是青年律师这一概念。何为青年律师?笔者认为,广义的说,青年律师就是指刚刚进入律师行业从业不久的或刚刚获得职业资格的,没有从业经验,年龄在24—35岁上下的执业律师群体。这个群体的共通特点是,普遍进入律师行业不久,对本行没有或没有深入的了解,尚未能够结合实际做出非常明确的职业计划,缺乏甚至没有稳定的客户源,职业经验匮乏甚至是没有任何职业经验,职业素养尚待完善。简而言之,这个群体相对于职业律师这个行业来说,只能是“半成品”甚至是“试用品”。
既有其成,必论其成因。近些年来,青年律师这个群体的大幅度增长,是有其现实原因的。随着近些年来司法考试门槛的放宽,曾经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实际上已经走下了其高高在上的神坛。很多没有太多职业经验甚至是毫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被司法行业的诸多表面优势所吸引,在没有深思熟虑的情况下纷纷试水。然而在经过千辛万苦获得一纸证书后,却发现就业的困难远超当初想象。公检法部门指标有限,企业的法律部普遍门槛过高,法律研究部门更是遥远,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司考学子选择进入了相对入门容易的律师行业。某种意义上,这种选择对于他们来说是半被迫的,而不是主动的,这种不够明确的职业选择让他们在职业竞争的起跑线上便输掉了一筹。
其实从律师行业的大目标上来说,青年律师群体的壮大是有利的。更多的从业者保障了律师行业后备人才库的充足,能更好地促进本行业的持续性发展。但从律师行业的大环境上来说,这种壮大却无形导致了青年律师从业压力的增大和就业恶性竞争的扩大。律师行业在大众眼中被冠以社会地位崇高、收入丰厚、工作机会多、工作时间自由等诸多金字招牌,但身在其中才发现,能获得以上这些优遇的,实际上只是金字塔顶端的小部分人。多数的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依然面临收入不稳定、高淘汰率、高工作压力的现实问题。而进入行业时的不明确,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差距。导致很多青年律师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或主动转岗或被迫下岗,金牌大律师之梦还未开始,就已结束,这也就是律师行业在前五年的淘汰率高达70%的原因。那么,如何弥补这样的缺失,如何在竞争中成为最终的胜利者?进行明确的职业规划就成为了青年律师迫在眉睫的课题。
二、关于职业规划
笔者曾经与很多的青年律师探讨过职业规划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不尽理想。很多人对于“职业规划”这四个字并无系统细致的认识。说起自己的前景,大抵就用寥寥数笔带过。首先进入律所--而后开拓客源--慢慢积累经验--成为独当一面的成名律师--当上合伙人--著书立说,最后功成名就。想法固然是好,但套用现在网络上的一句名言—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样的设计,充其量只能算是精神食粮,离具体的职业规划,实在天差地别。
笔者认为,正确的职业规划,应有明确的职业定位做前提,行之有效的发展设计做引导,丰富准确的职业渠道做依托,多元化的增值培训做辅助,才能做出一套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职业部署,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 职业定位。想做律师,首先要明确,什么才是律师。法条中写得清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很多青年律师血气方刚,认为自己是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英雄、捍卫者,对于客户提出的要求大谈特谈达摩克里斯,动辄指责客户动机的合理合法性,殊不知这是越俎代庖,做了司法机关应做的工作。还有的律师反其道而行之,从来就案论案,置客户要求于次要,只想着完成业绩,交代了事,满心只盼着完结案件收回提成,把自己当成了职业掮客,把律所当成了中介所,这都是典型的定位失败,只能失去客户与律所的信任,与成功渐行渐远。既然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就要本着律师的职业操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不要对客户的道德标准、正义尺度妄加评判,确保以客户利益为最终目标,认真准确地完成每一件委托,为自己添彩,为律所增光增益,这才是确立自己“江湖”地位,获得口碑从而赢得一席之地的应有姿态。
2、 发展设计。有了正确的心态,还要有准确的行走步伐。有些青年律师深受某些片面宣传的误导,天天盼望着自己在一夜之间接到大案,顷刻之间便可坐拥上流社会地位、名车豪宅,结果梦醒之后,面对繁杂的事务和各种他心目中的“小案子”,便只会慨叹自己生不逢时,等不到登天之梯,做事心浮气躁状况百出,失去律所和客户的信任,接不到大案,结果形成恶性循环。其实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在日常事务中事无巨细的解决和处理,正是对谨慎细致的工作能力的锤炼,小案件准确解决的量变,则是面对大案时从容应对的质变。职业发展设计切忌好高骛远。战略上可以高瞻远瞩,战术上则必须步步为营。在职业发展设计上,可以采用时间和业绩的双轴定位方式,在每一个时间段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业绩节点,分层应对,逐步提高。刚入行的时候,面对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广种“薄“收是必经之路。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案杂而不屑,在量力而行的前提下,让自己每日有事做,时时有事忙,暂时不要太过计较得失,尽快让自己融入环境,多管齐下,在每一个工作环节上都在合理且不损害律所利益的前提下多多入手,把基础打牢,争取成为一个百事通,让律所在分派任何工作时总能第一时间想到你的存在,这就成功了一半。让客户在出现疑难或想法的时候总能想到拨通你的电话,获得你的咨询,听听你的意见,这就成功了另一半。而在入行两到三年,已经有了足够的原始积累后,则当变则变,果断告别百事通时代,走精确化路线。现在的律师行业环境变化巨大,行业内部的细分越发精确。”什么都略懂一点“的诸葛亮精神在本行业想出类拔萃,显然是不适用的。选择一个自己最能发挥优势和最有特质、最有资源的路径,坚持不动摇的走下去,对可能暂时要出现的客源流失、案量下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在合理对等的前提下向律所提出资源支持交涉,不排除寻找更好发展平台的可能性,开疆扩土,在一定行业范围内赢得自己的知名度。这个时期相对来说要面对的困难更多,周期也更长,当成功踏上了新的平台后,新的职业层面也就向你展开了。而此时,也就应该是你告别青年律师称号,逐渐向成名律师、资深律师乃至大律师靠拢的时刻了。
3、 职业渠道。这是很多青年律师从理论转向实际工作时最容易产生迷失的范畴。职业渠道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客户来源、资源支持等,从广义上则可包含人脉、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直白的说,就是不要“一个人战斗“。笔者在与同行谈及渠道问题时,听到最多的抱怨无非是“客户太不靠谱让我无法进行”、“老律师把持资源不放让我接不到案子“、”领导不主动带让我无法进步“和“在XX处不认识XX人才失败”云云。其实这些归结起来,都是职业渠道建立不畅造成的。逐条来说,客户不靠谱这话,首先就不是一个职业律师应当说出的。因为本行业的特殊性,我们的客户多数都是专业法律的门外汉或者一知半解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肯定有他们的缺失。我们要做的既不是盲从也不是固执,而是应以客户利益为自己利益,站在客户的角度上,将专业的法条结合客户的职业特点,深入浅出的做出最通俗的解释。要明确一点,客户不是要求你拿出冰冷的法条放在那里,告诉他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而是通过你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处理,告诉他“怎样才是行”,如何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损失、获取最大的利益。律师需要在案件中的特定带入感,和客户成为朋友、盟友,客户可以“不靠谱”,但作为他的律师,你必须“靠谱”。在客户提出的要求于法不能实现时,迅速帮助他转变观念,另辟蹊径解决问题,在客户期望得到的结果其实可以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时,及时提醒他并给予准确的法律解决意见,这些都是需要律师来沟通来主张的,也只有这样主动出击角色代入,才可能使得客户渠道畅通无阻。至于说老律师和领导的传帮带问题,笔者也曾经和一些资深律师有过沟通。其实绝大多数律师前辈还是乐于分享资源提携后辈的,毕竟单靠自己不能成事。问题的根源首先在于律师客户资源的特殊性,多数客户对律师的认知是落实到具体人的,尤其是一些资深律师,他们的客户都是多年合作的对象,彼此之间早已建立起了专属的默契,也就是说,即便前辈们乐于引荐,客户也未必能将信任毫无保留地移植到你的身上。另一方面,老律师和领导们也在权衡后辈们的个人能力,毕竟他们的资源和市场都是多年打拼下来的,如果你不能获得他们的肯定,不能成为他们同一战壕的战友,不能被他们认为引你入局可以获得更大的成功和利益,那也真的很难要求老人们都做“白求恩”。如何打开这个局面,还是靠自己。对于专属老客户,不要强求他们迅速给出案源,先随着前辈的脚步,从外围了解客户的好恶,明了客户的具体需求,从客户的下游资源入手,如客户的外围需求,客户朋友的需求,以量累积,逐步取信,循序渐进地建立专属于自己的渠道。即便是只针对同一客户,他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发现和掌握客户潜在的、属于自己专业范畴的需求,主动帮助他开发新的领域,这样不仅可以开发出自己的渠道,还可以无形中增进前辈和客户的关系,既博取了客户的信任,也增进了和前辈的关系,一举两得。而在办公室之内,则要站在前辈的立场上,理解前辈的一些做法和行为,本着学习进步的基本,放低姿态,不自命清高也不过度谄媚,在业务上多咨询多学习,在工作环境内外多沟通多对话,恰当地表现出自己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让前辈从心态上对你的认知从一个懵懂的菜鸟向一个坚实有力的助力变化,直到成为对等的合作伙伴,机会也必在其中。最后说到外部特殊渠道,也即是公检法等各司法部门,其实和办公室内部渠道建立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不同的是,要更多理解权力部门的运作机制和方式,不给对方为难,不过度交际,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尽量给予对方更多协助和方便,分清公私的边际,做到不卑不亢地交往,才是获得对方肯定的上佳途径。
三、结语
作为一个律师行业的初涉者,笔者在对青年律师职业规划的理解和论述上,必然存在着诸多的偏差和理解失误。几点心得体会,但望与各位同道、前辈共同探讨,互相扶持。最后谨将笔者浅论总结出几字作为结语,期待与各位青年律师共同走向职业生涯的辉煌。
律师职业,以名为本,以实为根,心态平和,厚积薄发。
谢谢。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牟楠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