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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李清华

时间:2024-05-17 01:4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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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合同。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但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物权法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外,参照物权法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2.质物及其交付。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权合同为要物合同,即质权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其质权。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
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质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出质人仍以其质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质物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现质权时,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质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质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质权时,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作者:李清华 苏佰林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其成员按照需要,可以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体检及考核;

(五)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 公示招聘结果;

(七)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三)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单位岗位设置及相关比例等。

第十三条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确定后,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统一组织考试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面试的形式、标准根据公开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务操作能力测试。

面试以后,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负责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表式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开设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集中支持粮棉大县提高粮棉生产能力,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所需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三条 此项贷款的使用,坚持“粮棉稳定增长、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以支持粮棉生产为中心,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重点,努力增加粮棉产量,提高商品量。在促进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扶持粮棉大县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养殖业、林果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实现富县裕民。
第四条 该项贷款按照粮棉大县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等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六条 各级行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自主原则,确保贷款落实到位和有效周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止收回贷款。各级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政策、原则,以贷谋私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七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商品粮大县(含国营农业垦区)和优质棉大县。
第八条 贷款用途是:
(一)发展粮棉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粮棉大县发展多种经营的设备、设施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四)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流通市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五)粮棉生产及多种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九条 此项贷款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建设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弥补县办工业的资金缺口,不得用于无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等。以县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规模的40%。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国有、集体农业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是:
(一)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项目确有效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要经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能源、设备、物资、技术、交通、管理等基本条件落实;
(二)农、林及水产业产品加工、畜禽加工、饲料加工项目必须坚持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原料确有来源,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三)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以农副产品生产为依托,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搞活流通,讲求实效;
(四)借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五)借款方必须自愿申请贷款,并具有20%--30%的自筹资金(不含劳务折款);
(六)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社会保险或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七)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及财务监督、检查,按期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建设贷款,一般应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由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贷款用途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分配。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粮棉大县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贡献大小和各行贷款管理情况,分配贷款。在征得国家计委、农林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达项目贷款分配计划。各省(区)市分行以粮棉大县(市)为单位,在经省计委及农林等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项目中,择优选择贷款项目,贷款不搞平均分配。分行按项目将信贷计划、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支行,各级行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
(一)严格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借款单位依据项目规划,编制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流动资金贷款只编实施方案),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由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办理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坚持择优发放贷款,确保效益。贷款项目经有权行审批下达后,经办行要进一步做好贷时审查工作,如发现项目不合理或市场发生变化或配套条件未落实影响贷款安全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和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适时发放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经济效益、收本收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挪用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要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确保贷款有效运转。
(三)加强贷款效益的考核。中国农业银行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进度是否与项目实施相适应;贷款是否按期收回等。省、区、市分行每年要对每个县的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计划实施;粮棉生产是否稳定增长;财政收入、农民收入是否增长;贷款是否按期收回本息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好坏,要与下年度贷款分配挂钩。分行每年都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和效益,贷款质量及回收,信贷管理工作情况。总行以此作为分配计划的依据之一。
(四)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有关分行要认真编报贷款项目计划,于年底前上报总行,总行以此作为安排项目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参照主管部门提供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做好项目贷款计划管理和项目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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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
全国合计 |523|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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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6 |顺义 通县 延庆 大兴 昌平 | |
| |房山区 | |
天津市 | 4 |武清 宝坻 蓟县 宁河 | |
河北省 |34 |乐亭 永年 宁晋 赵县 藁城 | 8 |大名 南宫 辛集 吴桥
| |定州 正定 昌黎 平泉 获鹿 | |魏县 肥乡 威县 丘县
| |无极 栾城 新乐 丰润 玉田 | |
| |卢龙 临漳 抚宁 遵化 三河 | |
| |沙河 邢台 元氏 涿州 宣化 | |
| |徐水 滦县 晋州 清苑 涿鹿 | |
| |泊头 深县 固定 文安 | |
山西省 | 5 |应县 忻州 原平 榆次 洪洞 | 2 |临猗 永济
内蒙古自 |17 |五原 莫力达瓦旗 通辽 开鲁 | |
治区 | |科尔沁左翼中旗 牙克石 阿荣 | |
| |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额古右旗 | |
| | 杭锦后旗 扎鲁特旗 扎赍特 | |
| |旗 扎兰屯 奈曼旗 赤峰市郊 | |
| |区 乌拉特前旗 临河 | |
辽宁省 |30 |昌图 法库 大石桥 大洼 铁 | |
| |岭 开原 海城 建平 灯塔 | |
| |盘山 东港 彰武 台安 义县 | |
| | 西丰 阜新 兴城 新民 辽 | |
| |中 康平 凌源 凌海 北镇 | |
| |黑山 盖州 绥中 沈阳市苏家 | |
| |屯区 沈阳市东陵区 沈阳市于 | |
| |洪区 沈阳市新城子区 | |
大连市 | 1 |普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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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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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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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29 |公主岭 梨树 松原市扶余区 | |
| |双辽 东丰 磐石 舒兰 永吉 | |
| |梅河口 镇赍 榆树 农安 德 | |
| |惠 九台 双阳 伊通 东辽 | |
| |前郭 乾安 长岭 大安 洮南 | |
| |蛟河 敦化 通榆 桦甸 辉南 | |
| |长春市郊区 柳河 | |
黑龙江省 |36 |巴彦 海伦 讷河 阿城 逊克 | |
| |绥化 五常 宁安 双城 富锦 | |
| |嫩江 拜泉 呼兰 宾县 肇东 | |
| |克山 望奎 绥棱 集贤 依安 | |
| |龙江 桦南 依兰 兰西 甘南 | |
| |安达 绥滨 肇源 密山 克东 | |
| |同江 清冈 肇州 庆安 德都 | |
| |汤原 | |
上海市 | 5 |松江 金山 青浦 宝山区 嘉 | |
| |定区 | |
江苏省 |42 |宝应 东海 涟水 沭阳 渫水 |18 |如东 射阳 大丰 兴化
| |丰县 金坛 泗阳 泗洪 武进 | |启东 通州 灌云 铜山
| |睢宁 金湖 淮阴 江都 建湖 | |邳州 海门 常熟 如皋
| |邗江 秦县 句容 宜兴 吴县 | |太仓 滨海 高邮 张家港
| |丹阳 昆山 仪征 淮安 江宁 | | 东台 盐城市郊区
| |六合 盱眙 新沂 吴江 阜宁 | |
| |无锡 江浦 溧阳 洪泽 高淳 | |
| |泰兴 赣榆 江阴 宿迁 丹徒 | |
| |靖江 沛县 | |
浙江省 |17 |龙游 余杭 嘉善 金华 绍兴 | |
| |萧山 桐乡 海盐 上虞 平湖 | |
| |安吉 嵊县 长兴 建德 嘉兴 | |
| |市郊区 诸暨 德清 | |
宁波市 |2 |余姚 鄞县 |1 |慈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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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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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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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40 |涡阳 萧县 六安 肥西 霍邱 |8 |无为 望江 宿松 蒙城
| |庐江 寿县 长丰 凤阳 天长 | |宿州 濉溪 泗县 灵壁
| |阜阳 太和 临泉 阜南 怀宁 | |
| |舒城 和县 五河 全椒 肥东 | |
| |来安 贵池 宣州 潜山 定远 | |
| |固镇 桐城 嘉山 南陵 怀远 | |
| |毫州 当涂 颖上 巢湖 含山 | |
| |枞阳 凤台 砀山 利辛 | |
| |滁州市郊区 | |
福建省 |4 |邵武 建阳 建瓯 龙海 | |
江西省 |26 |丰城 南昌 余干 泰和 安福 |6 |彭泽 永修 九江 高安
| |新干 吉水 崇仁 奉新 宜丰 | |都昌 新余市渝水区
| |宁都 弋阳 上高 临川 贵溪 | |
| |黎川 樟树 吉安 新建 进贤 | |
| |瑞金 万年 波阳 乐平 南城 | |
| |余江 | |
山东省 |28 |诸城 平原 腾州 莒南 莱阳 |31 |巨野 金乡 临清 郓城
| |淄博市临淄区 苍山 郯城 龙 | |曹县 夏津 高密 汶上
| |口 牟平 桓台 莱芜 寿光 | |济阳 昌邑 单县 阳谷
| |肥城 青州 章丘 莒县 禹城 | |梁山 冠县 高青 鱼台
| |聊城 东阿 临沂 乐陵 莱州 | |滨州 邹平 菏泽 高唐
| |蓬莱 广饶 长清 平邑 泰安 | |宁津 莘县 安丘 商河
| |市效区 | |嘉祥 武城 成武 定陶
| | | |枣庄市台儿庄区 齐河
| | | |无棣
青岛市 |5 |平度 莱西 即墨 胶南 胶州 | |
河南省 |34 |罗山 清丰 新蔡 项城 禹州 |22 |扶沟 南阳 太康 内黄
| |固始 光山 舞阳 方城 信阳 | |杞县 西华 新野 郸城
| |正阳 卫辉 泌阳 浚县 西平 | |淮阳 唐河 兰考 睢县
| |濮阳 内乡 沈丘 淇县 开封 | |柘城 永城 通许 民权
| |许昌 遂平 偃师 汝南 上蔡 | |鄢陵 尉氏 滑县 商丘
| |叶县 夏邑 潢川 新乡 原阳 | |鹿邑 邓州
| |郾城 平舆 镇平 虞城 | |
湖北省 |19 |武汉市蔡甸区 武昌 监利 黄 |19 |天门 公安 随州 枝江
| |陂 大冶 南漳 谷城 宜昌 | |江陵 钟祥 新洲 汉川
| |当阳 孝昌 应城 安陆 广水 | |松滋 襄阳 黄梅 枣阳
| |云梦 麻城 武穴 黄州 浠水 | |京山 仙桃 石首 潜江
| |蕲春 | |洪湖 宜城 荆门市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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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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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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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24 |益阳市赫山区 岳阳 洗江 宁 |6 |南县 安乡 澧县 汉寿
| |乡 湘潭 邵阳 醴陵 双峰 | |华容 常德市鼎城区
| |攸县 湘乡 汨罗 长沙 桃源 | |
| | 望城 耒阳 洞口 衡阳 湘 | |
| |阴 衡南 祁阳 衡东 临湘 | |
| |株州 浏阳 | |
广东省 |16 |惠东 雷州 陆丰 潮阳 罗定 | |
| |三水 开平 遂溪 南海 英德 | |
| |海丰 南雄 台山 阳江市江城 | |
| |区 高州 连州 | |
广西壮族 |12 |桂平 钦州 博白 玉林 贵港 | |
自治区 | |北流 灵山 横县 武鸣 宾阳 | |
| |邕宁 临桂 | |
海南省 |1 |琼海 | |
四川省 |32 |南充市郊区 荣县 江油 彭州 |5 |简阳 三台 南部 射洪
| |垫江 梁平 忠县 涪陵 宜宾 | |仁寿
| |乐至 郫县 广汉 岳池 安岳 | |
| |广安 双流 邛崃 富顺 崇庆 | |
| |资阳 资中 蓬安 新都 武胜 | |
| |眉山 仪陇 剑阁 苍溪 蓬溪 | |
| |德阳市中区 中江 遂宁市中区 | |
重庆市 |10 |长寿 巴县 綦江 江北 江津 | |
| |合川 潼南 铜梁 永川 大足 | |
贵州省 |2 |松桃 遵义 | |
云南省 |1 |保山 | |
陕西省 |17 |长安 临潼 周至 户县 宝鸡 |2 |大荔 渭南
| |岐山 扶风 南郑 兴平 礼泉 | |
| |武功 三原 蒲城 富平 城固 | |
| |乾县 凤翔 | |
甘肃省 |5 |张掖 武威 酒泉 高台 临泽 | |
青海省 |1 |大通 | |
宁夏回族 |1 |永宁 | |
自治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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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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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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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 |2 |奇台 伊宁 |15 |莎车 巴楚 麦盖提 阿瓦
尔自治区 | | | |提 伽师 沙雅 疏勒 阿
| | | |克苏 疏附 库车 泽普
| | | |岳普湖 沙湾 乌苏 叶城
新疆生产 | | |7 |农一师 农二师 农三师
兵团 | | | |农五师 农六师 农七师
| | | |农八师
农垦 |15 |黑龙江宝泉岭农场管理局 红兴 | |
| |隆农场管理局 建三江农场管理 | |
| |局 牡丹江农场管理局 北安农 | |
| |场管理局 九三农场管理局 嫩 | |
| |江农场管理局 内蒙海拉尔农场 | |
| |管理局 北京垦区 河北垦区 | |
| |湖南垦区 辽宁垦区 吉林垦区 | |
| | 江苏垦区 湖北垦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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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有效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设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高产优质高效为核心,支持建设一批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各具特色的农业示范区,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信贷基本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五条 各级行要按照信贷政策和制度规定自主决策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银行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原则、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六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不得用于非示范区项目。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等优质产品先进生产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优质高效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为示范区配套的各种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域内,从事开发、生产、加工、运销、服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等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第九条 借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高产优质高效示范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政策法令,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占用率大,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可靠,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项目建设20%--30%的自筹资金;
(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水资源、能源、物资、技术、交通、通讯、经营管理等条件落实;
(四)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设定的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和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五)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立帐户,自愿申请贷款,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和财务监督检查,按时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一律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国家确立的示范区规划,并依据产业政策、项目效益及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安排,不搞平均分配。有关分行及基层行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择优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并加强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行在示范区内选择贷款项目,编制下年度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逐级上报。贷款额度在80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上报有关项目材料;
(二)项目单位根据示范区项目规划向开户行提交经计委及各主管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项目经办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筛选,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突出的项目作为贷款项目,自下而上申报;
(三)示范区贷款项目实行自下而上双线申报。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贷款计划,依据产业政策,在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全年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将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有关分行;
(四)各分行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各基层行。各经办行根据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呈报、审批和发放手续;
(五)贷款放出后,经办行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效益等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六)贷款到期,要及时收回本息。凡因工作问题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下年度减少以至不予安排新的贷款项目;

(七)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总体评价。分行每年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效益,贷款发放进度及质量,贷款管理及收本收息等情况;
(八)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级行要相应建立项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