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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行为人主观意志不一致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聂昭伟

时间:2024-07-23 19:4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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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1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驾驶轿车至浙江省杭州市崇贤镇众望街,遇见之前存在矛盾的被害人祁某,双方发生纠纷后被人拉开。路上被告人周某越想越恼火,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冯某驾车过来摆平此事。两被告人会合后,驾驶汽车寻找祁某,路上遇见祁某骑一辆摩托车经过,在周某指认之后,冯某马上驾驶轿车调头追赶祁某,周某亦驾车调头紧跟。祁某见状便加大油门逃跑,冯某在并不宽敞的道路上不计后果地加速追赶,在行至众望街94号路段时,将骑摩托车的祁某撞倒在人行道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均系与地面撞击、摩擦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泄愤报复,纠集被告人冯某并指认被害人祁某,冯某、周某先后驾驶汽车高速追逐祁某,由冯某高速猛烈撞击被害人祁某驾驶的摩托车,直接致祁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虽未明确指使冯某撞击被害人,但其纠集冯某驾车前来目的是泄愤报复对方,冯某驾车高速追逐被害人时,周某驾车紧跟,明知冯某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而未提出制止或反对意见,在冯某撞击被害人后周某也未对冯某的撞击行为表示反对或不满,足见冯某的高速撞击行为,并未超出周某报复、摆平对方的概括性故意。故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冯某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同观点】

被告人冯某高速驾车直接撞击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态度;而被告人周某明知冯某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而未提出制止或反对意见,在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对于这种数被告人在主观意志因素上不完全一致的情形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只能由共同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其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行为是彼此联系、互助配合的,都在追求同一种结果,行为人有明确的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是放任态度,因而也就无所谓共同追求某种危害结果以及共同明确的犯罪目的。

第二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共同犯罪不仅包括共同直接故意犯罪,还包括共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相结合的共同犯罪。其理由是,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只提出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并没有把它仅仅限制在共同直接故意的范围之内。当各个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对共同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抱有放任的心理态度时,同样可以构成共同间接故意犯罪。

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认为共同犯罪要么只能由共同直接故意构成,要么只能由共同间接故意构成,至于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这种情形,难以构成共同犯罪。其主要理由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虽都属犯罪故意,但性质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有目的的,因此,不同性质的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法官评析】

对两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在常见的典型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在主观上不仅有共同的认识,而且针对犯罪结果各被告人具有共同的希望与追求,也就是说各被告人在主观意志上持一种直接故意。然而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对于这种情形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

1.共同犯罪可以包含部分行为人持间接故意的情形

首先,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认为共同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不能脱离故意犯罪的概念而存在,应当受故意犯罪的内涵和处延的制约。而在关于故意犯罪的概念中,刑法明确规定包括希望和放任(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据此,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故意,既包括共同直接故意,也包括共同间接故意,并且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相结合的共同故意犯罪等三种情况。

其次,从我国刑法关于胁从犯的规定来看,实际上承认共同犯罪包括间接故意。因为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从其主观心理状态上来看,是不完全愿意参与犯罪的,他们一般都不存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大多数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容任的心理态度,而这一点正好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协从犯之间接故意与其他主犯之直接故意构成共同犯罪,也说明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能够构成共同犯罪。

再次,在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中,没有存在共同犯罪目的的必要。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间接故意构成的共同犯罪持否定观点的理论依据,就是在这种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一,它把共同犯罪目的同共同犯罪故意简单地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第二,它忽视了犯罪目的并不是一切故意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在故意犯罪的构成当中,犯罪目的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仅仅是一个选择条件,这对于共同故意犯罪来说当然也不例外。

最后,不承认共同犯罪包括间接故意难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案件广泛存在。数行为人均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共同实施犯罪,且均认识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针对犯罪结果,部分行为人持积极追求态度,部分行为人则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对于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的。

共同犯罪中之所以包括间接故意,这是由共同犯罪主观罪过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共同犯罪是两个或者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导致其在意志上也必然呈现多样化,而不可能像单独犯罪那样,行为人要么持希望的态度,要么持纵容的态度,两者不可同时并存。在共同犯罪中,不能要求各行为人也必须具备这种单一性的共同意志,而应当允许其他共同意志中同时包括希望和纵容两种心理状态。事实上,不管各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希望还是纵容的态度,都没有超出故意犯罪的范畴,因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有量的差别,并无质的不同。

2.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问题

首先,在主观方面,各被告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但在意志因素上不追求完全同一,可以由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构成。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其中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结果有一个事先认识。同样,在间接故意构成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也必须具备认识上的共同性。具体来说:其一,在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认识到还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在共同实施这种犯罪。这就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要有犯意的联系,他们之间的犯意互相沟通,彼此协调。其二,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有所认识,至于预见的程度如何,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共犯者是预见到必然发生,还是一方预见到必然发生,另一方预见到可能发生,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此外,在意志因素上,每个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共同犯罪的行为会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明知并且抱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当然,由于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在这里并不要求完全同一,可以由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构成。

其次,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行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

所谓共同犯罪的行为,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共同犯罪人都共同参与实施了某种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行为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共同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行为的总和正是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从而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两被告人驾驶汽车高速追逐对方人员,冯某追上后猛烈撞击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持直接故意态度。另一被告人周某虽未明确指使冯某撞击被害人,但其纠集冯某驾车前来目的是泄愤报复对方,明知冯某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而未提出制止或反对意见,在冯某撞击被害人后也未表示反对或不满,足见冯某的高速撞击行为并未超出周某报复、摆平对方的概括性故意。从共同犯罪成立标准来看,在主观上两被告人都认识到了在狭窄道路上高速追逐他人,会导致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从客观行为上来说,在冯某驾车高速追逐被害人摩托车时,周某驾车紧跟,该行为对冯某无疑起到了精神鼓励与支持作用,促使冯某进一步加速追逐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样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的直接故意与周某的间接故意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已经2006年8月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的要求,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政府系统为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以调查了解、反馈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第四条 政务督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市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政务督查工作事项,确保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有督必果原则。坚持做到有令必行、有督必果。各级各部门对政务督查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跟踪问效,确保督查事项最终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徇私情、不回避矛盾,讲真话、报实情,准确反映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讲求效能原则。要把效能建设的要求贯穿政务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既讲过程、更讲效果,力戒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强化最终落实结果。
(五)分级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一级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提高办结率。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分为常规督查和重点督查:
  (一)常规督查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4.市政府领导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5.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督查内容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全市重要的综合性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适时提出的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A、B类重要批示(指示)交办的重点落实事项。

第四章 政务督查组织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政务督查事项,授权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责任人。市政府秘书长主管本级政务督查工作。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政务督查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指导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督查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机构,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科室,为同级政府或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并明确专职人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督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九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分管工作督查事项的计划制定和综合协调,并及时向分管市长报告督查事项阶段性落实情况和最终落实结果。
(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决定和决办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以及实事项目实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黄山政务督查落实情况的编报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对应协助副秘书长协调落实分管市长批示(指示)、专题会议决办事项和分管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督办件的转交呈送工作,并负责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件的分类转办工作。
(五)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市民连线批示件的转交呈送和督办工作。
(六)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领导群众信访批示件的督查工作。
(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

第五章 政务督查运行机制

第十条 政务督查分为常规督查和重点事项督查。
(一)常规督查工作程序为: 
督查立项。市政府和市政府负责同志决定督查事项。市政府会议决办的重大督查事项以会议纪要立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以领导批示件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督查以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下发的文件立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以市政府领导对拟办意见的批示立项,上级领导批示办理以上级督查通知单立项。
拟办交办。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登记、编号,下发督查通知、督办通知单或由文秘处下发《领导批示转办单》,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办理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市政府督办室综合整理后,以《黄山政务督查》、《领导批示落实》和《决办事项落实》进行专报或通报。市政务督查从立项到结果反馈实行流程闭合,直至最终结果落实。
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并达到立项要求和实现流程闭合最终结果后结案,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二)重点事项督办程序为:
重点事项的提出:重点督办事项由市长、副市长定期或不定期分别提出(含督查重点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理期限),市政府督办室适时汇总,报经市长审定后印发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紧急督办事项,随时立项办理。
落实计划的制定:办理责任单位根据办理要求及时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标准、时序进度、方法步骤和需市政府或协办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和市政府督办室。一经确定,协办单位也应按同样要求拟定相关协办工作的落实方案,抄送办理责任单位并报市政府督办室。
督办工作的组织:重点事项督办方案由分管秘书长和相关处室根据承办单位的工作计划制定,明确落实措施和督办要求,报经分管市长审定;分管秘书长和对应处室负责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协调以及日常工作情况的掌握和督促;承办单位定期向市政府督办室、分管市长报告阶段性办理情况;市政府督办室依据信息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督办事项进行抽查、专报或通报;重点督办事项如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秘书长负责协调,必要时分管市长亲自主持协调;重点督办工作全面完成后,由各承办单位及时上报办结报告;市政府督办室验收核实后,专题报市长、分管市长。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需要政务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督办室发领导批示(A、B类)转办单、督查通知单、督查通知或通过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督查事项,按督查立项要求,由市政府督办室根据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或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对一些关系全局分步实施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市政府领导主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落实措施,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查调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决办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调研,掌握总体进度,了解存在问题症结,寻找分析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六章 政务督查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一)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目标考核内容和全局性督查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和次年1月16日前报告进度和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办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三)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件,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A、B类)件办理,按《关于加强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办理工作暂行办法》(黄政办秘〔2005〕50号)文件执行。
(四)督办事项力求最终落实结果。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落实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落实,需协调的督办件最终办结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市政府督办室及时做好督办事项结果的汇总综合、专报通报和考核登记工作。

第七章 政务督查效能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督查坚持机关效能建设要求:
(一)责任部门和承办单位要增强效能意识,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确保政务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最终落实。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协同,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原则上由主办部门综合意见后上报。
(三)承办单位办理的督查落实情况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简洁明了,内容翔实。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最终落实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报告最终落实计划。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实行办结销号制度,对《领导批示落实》提出督查建议的事项,从督查立项到办结销号,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实施流程闭合,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

第八章 政务督查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政务督查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黄政〔2006〕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共性目标考核中的政务督查考核分数达不到规定分值80%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政务督查事项因工作不落实未达到最终结果的,按未办件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进展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向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屡次督查没有汇报、没有结果的,由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由于办理不落实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对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政
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黄政〔200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2011中国民企海外10大并购案”

2011年年初以来,中国民企在全球跨国并购的舞台上充当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浙商》杂志根据各种信息披露,按照并购金额大小排序,推出“2011中国民企海外并购十大案例”,其中浙商企业占了一半以上。
本文根据《浙商》杂志所列十大并购案,结合所参加的一些海外及境内并购案例,就相关项目进行粗浅解读,仅供感兴趣朋友参考。同时,收购看上去都很美,作者将就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陆续发表相关文章,也希望与大家多交流,共同提升。

NO.1 海航并购西班牙NH
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海航集团排名第7位,但其资产总额高居榜首,和频繁的国内资本市场并购一样,海航在海外并购方面也是大手笔。2011年10月,受西班牙股市震荡影响,西班牙NH酒店连锁集团被迫重新修订与中国海航酒店集团于今年5月签署的合作协议,最终海航仍决定参股20%,收购额为3.29亿欧元,比5月协议价4.31亿欧元下调23.5%。NH酒店在欧洲、拉美和非洲经营400家酒店,是西班牙最大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之一。协议签署后,海航将以每股5.35欧元参股,预计今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收购。

解读:1、海航收购属于横向并购,该并购直接将其经营链条延展到国外,并通过NH400家酒店的实际运营及了解,进一步学习境外酒店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及技术;2、海航收购的时机选择在欧债危机逐步加深,并购目标公司估值大幅调减的情况下,并购对价比较合理;3、海航并购股权比例为20%,没有控股,这必然有内在的原因,如资金、并购股东意愿等,这同时也提示中国其他企业需要逐步摆脱“控股”方能控制企业的想法。事实上,中国公司通过少数持股,逐步了解和掌握境外公司运作,加强产业链上的联盟与合作,可能更容易达到并购目标。

NO.2 富丽达并购加拿大纽西尔
2011年2月1日,总部位于杭州萧山的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斥巨资2.53亿美元成功收购了加拿大纽西尔(NEUCEL)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纽西尔是加拿大专业生产特种溶解浆的三大厂商之一,产品为使用木材进行加工处理所得的普通和特种溶解浆,用于制造粘胶纤维等纺织产品和其他工业产品。收购纽西尔,富丽达把触角延伸到产业链上游,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增强了在粘胶纤维行业中的话语权。

解读:1、富丽达集团收购属于上游产业链收购,这种收购的确具有战略意义,它能够有效提升该公司在行业的话语权;2、该并购属于全资收购,对于中国公司境外的管理及并购整合能力提出挑战。

NO.3 美的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
2011年8月,美的电器宣布,将以2.233亿美元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的51%股权,收购标的为开利巴西、阿根廷、智利空调业务公司。2010年开利巴西、阿根廷与智利空调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为4.89亿美元、1.19亿美元与0.13亿美元。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延续了美的埃及扩张的路径。美的去年并购了开利在埃及的子公司Miraco公司32.5%股权。本次并购开利拉美业务,进一步加深了与开利空调业务的合作。

解读:1、近年来,美的逐步加大海外投资力度,2003年在越南成立生产公司,进行属地化运营及管理;2、美的的上述收购属于控股权收购,即通过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掌控目标公司的运作,实现海外渠道的有效拓展;3、美的的上述收购应该视为美的与开利公司进行战略上的进退合作,即美的逐步接受开利的空调业务,实现拓展。

NO.4 四川汉龙并购非洲SDL
2011年3月,四川汉龙集团旗下汉龙矿业出资约2亿澳元(折合人民币12亿元左右),收购了非洲大型铁矿石公司SundanceResourcesLtd(简称SDL)16%的股份。通过此次收购,汉龙拥有SDL公司19%的股份,成为该公司最大单一股东。在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的SDL,是目前世界上屈指可数未开发的大型铁矿石项目之一,预期百亿吨的铁矿石资源,将加强汉龙集团在铁矿石方面的话语权。该项目后期有望达到1亿-2亿吨的生产规模,届时汉龙也将跻身于世界五大铁矿石生产商行列。

解读:1、汉龙并购属于民营企业的境外资源并购,该并购对于丰富和完善中国能源供应具有积极的意义;2、国家应该从政策、融资等方面积极为民营企业的境外并购提供支持,鉴于境外一些国家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收购行为的敏感度,通过民营企业的收购亦可达到同等效果。

NO.5 均胜并购德国普瑞
2011年7月,宁波均胜投资集团完成收购德国普瑞(Preh)74.9%股份的交割,合并后双方将共同缔造一家年销售额超过60亿元的汽车电子产品企业。Preh是一家位于巴伐利亚的汽车部件供应商集团,产品包括控制单元和传感器系统,销售额达到3.51亿欧元,雇员2500人。此次跨国并购涉及金额超过10亿元,系中德汽车零部件并购第一案。均胜表示,此举旨在提振在全球最大汽车市场中国的销售。

解读:1、均胜收购德国普瑞公司,可以实现掌控先进技术的目的;2、该收购有助于该公司提升整体研发能力及技术创新,并实现中国公司的制造能力与德国公司研发能力的有效组合,从而实现某一细分行业市场的竞争力迅速提升。

NO.6 卧龙控股并购奥地利ATB
2011年10月20日,总部位于浙江上虞的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维也纳宣布,基本完成了对欧洲第三大电机生产商ATB驱动技术股份集团的并购,并购额约1.05亿欧元(1.44亿美元),这是迄今中国企业在奥地利进行的金额最大的并购交易。ATB集团是欧洲著名的电机制造企业,其产品主要销往欧洲。该集团目前拥有员工3000多人,并在欧洲5个国家拥有10个制造基地。卧龙集团收购ATB集团及其原股东艾泰克工业股份公司所持的ATB全部股权和债权,ATB原执行总裁施密特继续留任这一职务。

解读:1、浙江上虞收购ATB公司,将有效提升该公司的在驱动技术领域的话语权,实现在欧洲国家建立和运营研发的目的;2、更为重要的是,ATB在欧洲拥有10个制造基地,这将进一步拓宽该公司的国际运营视野;3、该公司留任施米特总裁应为精明之举,这将有助于该公司在最短的时间,融入当地及企业文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快速整合。

NO.7 复星国际收购Folli Follie9.5%股权
2011年5月19日,复星国际(00656.HK)与希腊著名时尚品牌Folli Follie集团签署协议,拟以8458.8万欧元,入股Folli Follie集团,持股9.5%,成为其最大战略投资者之一。Folli Follie集团是希腊上市公司,也是全球著名的时尚品牌,旗下拥有Folli Follie及Links of Lon-don两个时尚品牌,覆盖珠宝、手表、配饰、礼品等多个系列,是威廉王妃结婚首饰供应商之一。2010年,该公司的营业额约为9.89亿欧元,净利润约为8500万欧元,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约为9000万美元。这是复星首度涉足国际时尚品牌,将助其成为中国市场“消费得起的奢侈品”。

解读:1、复星国际的确是长袖善舞,先后参与多起跨境收购;2、复星具有很多民营企业没有国际化运营经验,包括资本运作、境外收购等,最为重要的是复星在国内具有比较强大的市场整合和产品切入能力,这是很大国外投资者愿意与复星合作的重要原因;3、复星并购的目的不是控制目标公司,而是通过少数持股,逐步了解,实现多方共赢。

NO.8 金亚科技并购英国哈佛国际
2011年9月28日,总部在成都的上市公司金亚科技(300028.SZ)与英国哈佛国际(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签署协议,金亚科技全资子公司金亚香港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的方式,以约人民币2.29亿元的现金对价收购其全部股权。Harvard为一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上市的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63年的Harris Overseas Ltd,主营消费电子品,是英国主要的机顶盒经销商之一,拥有消费电子行业超过40年的经验。本次交易完成后,金亚科技产品可以借此融入当地市场,并获得英国和澳大利亚主流品牌;同时,公司获得了这些销售渠道,业务能够快速扩展到新的国际市场,增加国际业务收入。

解读: 1、金亚科技收购哈佛为全资控股收购,实现绝对控制;2、收购通过香港公司操作,这也是中国公司境外收购的基本思路。通过香港公司收购,可以减少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流程;3、该收购帮助 金亚科技拥有主流品牌。

NO.9 蒙努并购美国杰妮芙
2011年8月24日,国家商务部正式向蒙努集团下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总部位于浙江海宁的蒙努集团以1737万美元收购杰妮芙90.1%的股权,收购出资以杰妮芙对蒙努的负债作抵,这是迄今为止经核准的浙商境外投资中第一起“债转股”并购。发源于特拉华州的美国杰妮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美国最大的沙发床专业连锁零售店和皮革家具专业连锁零售店集团,旗下拥有两个全球家具业的著名品牌。

解读:1、该收购的最大特点是“债转股”;2、蒙努集团对杰妮芙的债权达到1737万美元,这似乎提示中国其他企业需要高度关注海外应收款的保障的问题。要知道,并不是每一个债权人都能向蒙努集团如此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