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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商?耸?嗯c平行?入???之研究/何金?

时间:2024-07-09 05:2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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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

第一? 研 究 ? ?C

近年?黼S著我??萍嫉目焖侔l展,科技??I已?成?槲??罹吒???力的??I。而民?感受最深的,恐怕是股市中的?子?股交易量,每每?渍?w大?成交量的八成以上。而科技??I的?展不但?智慧???嘤兄苯拥年P?S,更衍生出?多特殊的???,例如智慧???嗟囊妻D?授?嗑褪且??很重要的??。
研究我??腔圬???嗟陌l展,?美???嫉娜?耙幻?慰烧f是息息相?。一九八四年,美???H?易委?T??锥裙?加嘘P智慧???啾Wo不良之各???危???r台?掣呔影袷祝??е绿?趁缮稀汉1I王??坏姆Q?。一九八七年三月,美????Ω??谥腔圬???啾Wo不?所?生的影?,?行?查,一年後?果正式公?。其中登上仿冒黑名?握哂辛??????遥??е旅??S商?p失一?|美元以上的??遥?哺哌_十四????遥????谷幻?邪袷住8?兴氖?偶颐郎讨阜Q,因台?吃谥腔圬???嗟妮p忽,?е旅郎?p失金?高?七?|五千美元以上。此等?的浚???令人??心?。面???H?的交相指?,??犬a、官、?W、研各界?o不?始?Α褐腔圬???唷贿@???域?生?趣。
其中政府方面除了召?相?部???M?Σ撸?K迅速完成各?智慧???喾?傻男抻?工作。而民?方面,亦於民??呤??耆?露??照?匠闪ⅰ喝??捶旅拔?T??弧<???韧庵???W者?<壹肮ど唐?I界?袖,?f助政府宣?ПWo智慧???嗟挠^念。但令人?憾的是??多年的努力,智慧???啾Wo的成果,似乎?o法得到美方相??挝坏恼J同,而在今年美??钚鹿?嫉娜?耙幻?沃校???粤忻?话阌^察名?沃 。究竟我??闹腔圬???嘀贫瘸隽耸颤N???呢???不得不深思此???。
而??冉????诩?⒚媾R的另一????簦?闶羌尤搿菏澜缳Q易??』(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WTO)???冉??所造成的影?。
加入『世界?易??』???冉??所造成的影??缀?o所不在。例如米酒囤?事件即?橐焕??纱舜蠹??梢愿杏X到影?力之大了。其??加入『世界?易??』???冉??所造成的影?。最大的便是??赌壳霸S多管制商品的?放?口。而?除了??又T多??管制的法律?定之外,也?可娴椒?山缫?????已久的???『商品平行?入』。
但很?憾的,?然平行?入的???,法律界????久,但是由於??对S多???,法律界尚未?成共?,使得各界??丁钙叫休?入」的?多???仍存有???。??一段?r?的研究,??值得重新??Α浩叫休?入』的定?;和『平行?入』?『智慧???唷恢?g的?多??S?行分析,希望能?蜥?清各界的?知。故利用?W位?文??作的?C???Α褐腔圬???唷慌c『平行?入』?姆?膳c管理的角度,做一理?????盏姆治鲅芯俊?br>



















第二? 研 究 ?? ?

??饶壳??斗?傻?W???知,有三?????需要注意;
一、 定?性的???。二、?r?性的???。三、地域性的???。

一、 定?性的???:所?定?性的???,是指??睹?~的定?、???烤?楹危?br> 在法律的?W?或法律著作的撰??上,常常?榱诵形牡姆奖悖???赌承┨厥獾氖录???r,用一???S忻?~?砑右远?x。使??文章的?者能?蚝芸斓恼莆?热莸木??槐苊庵匮}?述。但是或者由於每??人??斗?汕?畹慕忉?不同,或是??锻?碚Z的翻?差?,常使一??名?出??V?和??解?的不同,甚至相同的一??名?在???不同的?W者?出?截然不同的解?。

在法律的?W???知中,各??S忻?~的定?和解?,非常的重要。刑法上的「安?匪馈辜?橐焕 。而在『平行?入』?『商?耸?唷坏确矫妫?灿泻艽蟮哪:??Т嬖凇K?员菊?文的首要工作,?⑹??陡??相??S忻?~作一定?探索,?清焦?:好掌握??????之所在,做出正?判?唷?br>
二、?r?性的???:所??r?性的???,是指因??r?的不同,在法律制度?社??^念?生?化的情?r下,??垢鞣N法律?念?生差?。?使得?多非法律?iT人?T在?W?相?法律?r,因?槲醋⒁獾椒ㄒ?制度的修正,而?生法??用上的??。
??因?r?不同,所造成法律?定?社??F象的不同,可以民法??倨?阜蚱薰谛铡沟南嚓P?定作例子 ,由此我??可以知道,?r?性??斗?傻?W???知的重要性。而在我????的???中,『平行?入』?K?o特?e的法律加以?定,所以??]有法律??拥???。但是由於??科技快速成?的情?r下,?多?鹘y??I的生?模式?生了?×业淖?化。例如『代工』型?B生?模式的崛起。
而??新型?B的生?模式,使得?鹘y??渡?斯δ艿挠^念,面?挑?稹R怨P?型??等???品?槔??嬲??a的?S商?K不享有在市面上流通最?V的商?酥???S?啵??艘殉?樾袖N??V告所?予之特殊商品。在此演?下,商??啾Wo???慕缍ǎ换蚴桥?唷赫嫫贰慌c否的??剩?灾档弥匦滤伎肌?br> 而另一方面,??人痉???战??丁赫嫫菲叫休?入』的相?判例和研究,多是在民??耸?荒曜笥宜?瓿桑??缰??目煽诳?钒负妥罡叻ㄔ旱南嚓P研究。可是在八十一年之後,我????朔ㄔ???v了民??耸??昙懊??耸??甓?未笮蓿?沟媚切?鹘y的案例和研究,在今日的法?制度下,是否仍然?用?o?,??有加以?男卵芯康谋匾??br>
三、地域性的???:所?地域性的???,也就是俗?的比?法?W上的???,是指因各??姆?芍贫扔兴?煌?????斗????的探?,不能完全模仿外????仨?根????赜械纳??匦院头ㄒ?制度?碜鲅芯俊?br> 我??鹘y的法治?念?K不??,所以?多法律制度都?W?自外??6?腔圬???嘁?楸?砭褪俏鞣??宜?l展出?淼奶厥夥?芍贫龋?????W者更是??T以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法治先???业陌l展做???攘⒎ā⑿薹ǖ?⒖冀桤R固然必?,但是也不能完全忽略??痊F行法?制度的????定。
??法律?用地域?置的情形,在智慧???嗟念I域?r常?生,因?橹腔圬???囝I域可?是法律、科技、?企?I管理等?域的交接地?В??芡耆?莆眨?枰?鞣矫娴??I??。但??炔幌衩????袢?W士後法律的制度,美??W生要?法?W院之前,需先大?W??I。所以美??姆???I人?T多兼具有法律?其它的?域?iL,可是??鹊?W者?t多只是具?浞?苫蚩萍嫉?我?iL。等到想要?入智慧???囝I域,才再充??其他方面的??I知?。但由於??仍缙?K?]有?似美??闹腔圬???嗟亩唐谟??,所以?多人便?笈美???W?智慧???嗟南嚓P知?。?果就造成了?多比?法?W上的???。
就以商??S?嗟娜〉弥贫?槔?涸诿????S?嗟娜〉檬且允褂弥髁x,亦即?⑸????使用於商品或服?罩?希?缜啡???使用,?t?o商??喑闪⒅?裳浴I?嗽]?灾?旧恚?K不???商??啵?H??对?商?酥?w?倥c效力,具有公告?表?效力而已。而在我??t是?袢≡]?灾髁x。在商?朔ǖ诙???l?定:『商?俗栽]?灾?掌穑?稍]?匀巳〉蒙??S?唷!凰?晕???擅靼滓?定了,必?????圆拍苋〉蒙??S?唷?br> ??法律制度的差?性,使得????断嚓P???的探?,很可能出?完全不同的?果。?也就是地域性差?所造成的???。所以在本篇?文中,我?⒁员??姆ㄒ?制度作出??,??丁浩叫休?入』和『商??S?唷弧ⅰ荷?耸?唷坏???,做一研究。

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发展和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



第一条 为合理分配安置任务,缓解“安置难”的矛盾,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第一次就业,促进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由计委、民政等部门,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下达。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所需编制、指标在自然减员或行政、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第四条 本意见所规定分配安置的对象:系指服役期满(原3年,新《兵役法》规定2年)回原入伍户口所在地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期满(原13年,新《兵役法》规定10年)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在当地结婚,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和异地转业志愿兵,不列入当地分配安置计划的范围。
第五条 各地下达分配安置计划的原则:
1.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伍士兵。新建、扩建企业增加人员时,应预留不低于新增人员25%的比例安排退伍士兵,并将预留指标及时通告同级安置部门;
2.安置任务均衡负担原则。以当年安置总量、单位职工总数和经济效益优劣为参考,安置重点放在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适当增加安置任务,濒临破产、停产和特困企业原则上不分配安置任务;
3.实行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拒绝当地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任务;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成批招聘适合退伍士兵就业的职工时,参照新、扩建单位接收比例招聘退伍士兵,由负责招聘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预留指标,并及时通告同级安置部门,积极协调落实。
第六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措施。负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种种原因难以落实当地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自愿提供经济补偿的,参照新政发〔1998〕22号文第19条的规定,按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交纳转移金,划拨给当地安置部门指定帐户暂存,一是
转移给有能力多接收退伍士兵的单位,保证本人上岗;二是经同意转交给本人用于自谋职业,以后不再负责安置。对拒绝接收又不愿提供经济补偿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义务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转业志原兵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
待分配期。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发放,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发生活补助费。
第八条 扶持和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经本人申请不再由安置部门安置,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工商、税务、金融、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已列入安置计划被接收单位拒绝接收其自愿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经费由拒绝
接收单位转移金支付。对既不服从组织分配又不愿自谋职业的不予支付有偿转移金,超过三个月不办理手续者按待业青年对待。对未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在2年内自谋职业不成的仍可申请安置部门给予安置。
第九条 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退伍士兵安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各级计划、劳动、财政、国(地)税、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共同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条 此意见下发后,各地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6月10日

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台同胞、华侨投资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我省跨省投资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在港澳地区和国外投资经营的企业
事业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伪造、篡改、虚报和瞒报。
第四条 除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制发统计报表外,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应当拟定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直属系统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送同级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直属系统外的,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各部门统
计调查的内容不得与统计部门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矛盾。
各地自行增加的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各地解决。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计划制发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备案)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统计调查报表,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填报,统计部门有权制止。
统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由制发统计报表的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解释或自定计算方法。
第六条 参加各种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如未改变隶属关系,企业的各种统计资料,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参加联合各方已改变隶属关系的,由该经济联合组织统一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七条 新组建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事业组织,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
企业事业组织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到原统计登记的部门(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成绩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为依据。
各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单位确定工作任务,考核工作实绩,开展达标升级,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储存保管,建立数据库。凡涉及辖区内的综合统计资料和重要数据,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或公布。属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机构保管、提供。
第十条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或发表。确需对外提供或发表,属于全省性的绝密统计资料,必须送省统计局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以下各行政区域的绝密统计
资料,送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属于本地区的机密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属于本地区的秘密统计资料,一般由确定该密级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资料送同级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对个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可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商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站,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统计站长可由乡、镇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兼任,或由乡、镇统计人员担任,乡、镇所属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统计站成员。统计站的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统计业务由市、县统计局领导。
第十三条 乡、镇统计站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统一组织调查、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负责乡、镇统计网络的建设,建立乡、镇统计业务管理制度,培训所属企业以及村民委员会的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统计工作,由村会计具体负责。其职责是: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和保存各项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调查户分户台帐,完成乡、镇统计站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统一组织对本单位基本统计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
第十六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除统计及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外,都应经过统计专业知识考试,取得《统计员资格证》后,持证执行统计任务。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现有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
离统计业务岗位。
第十七条 县以上统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检查业务,以上一级统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十八条 统计部门应当配备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强的人员担任统计检查员,可以酌情聘任现职统计人员和身体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离、退休统计人员为兼职统计检查员。
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经所在部门考核、推荐,报省统计局审核批准后,由省统计局统一发给《统计检查员证》。统计检查员的调动、免职或惩罚,必须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 县以上统计部门的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同级各主管部门和下级统计部门提供与使用的统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数据来源和计算有错误的,应责成纠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对所查询的情况据实答复。逾期或拒绝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二十条 县以上统计部门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责任者进行处理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统计违法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三十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回复统计部门。对逾期不处理又不向统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统计部门可将该统计违
法情况移交同级监察部门处理;不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统计部门可以对下级统计部门处理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复查,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县以上统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方式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统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撤销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以及对为保证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服务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报表的;
(五)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统计工作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七)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
有前款(一)、(二)、(三)、(四)、(五)项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县以上统计部门可对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统计部门向受罚单位发出《统计违法罚款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受罚单位的开户银行。罚款金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统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县以上统计部门可提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受到的行政处分不服,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可依照国家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监察部门申请复审或复核。不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罚款、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