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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唐青林

时间:2024-07-07 04:2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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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唐青林


  一、防止核心人员跳槽后带走商业秘密的措施

  核心人员是企业的顶梁柱,掌握了企业大部分的商业秘密。一旦企业核心人员带着商业秘密跳槽到另一个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毁灭性的危害。所以企业应该时刻保持防患于未然的态度,加强对核心人员的管理,尤其是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管理。
  (一)优化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对商业秘密进行“肢解”,安排不同的负责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没有经过有权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去打听或阅览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这样可以避免核心商业秘密掌握在一个人手上,一旦泄露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与核心人员约定保密期,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不应超过不超过六个月)不得离开企业,应当接受企业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
  (三)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给予跳槽员工适当的保密费,鼓励核心人员按约定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四)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核心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行从事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 离职交清涉密资料,加强核心员工离职前的管理。要求核心员工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把其负责的企业商业秘密资料全部交予接手人。

二、企业加强科技人员跳槽管理的措施

  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鼓励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等方式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岗位去工作。
  在多数情况下,科技人员都或多或少的掌握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管理工作,促使科技人员依法有序地流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
  (1)原用人单位注意科技人员离职审批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
  (2)新用人单位要注意新聘用人员不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新用人单位要注意新聘用人员不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如果侵犯原单位技术秘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应当主动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明知该人员承担原单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五条对职工跳槽后新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聘用人在合同中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当然地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免责事由。

  三、员工离职后对原单位商业秘密仍有保密义务

  关于离职后职工对原单位商业秘密是否仍负有保密义务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处于混乱状态。我国一般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明确作出限制,而各地方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导致理解不同,加之各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导致各地方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仅仅在原则上作出了指导。一般认为,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时间相同。对此,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该指导原则,于1998年12月31日在第七次会议中通过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
  在没有统一的法律限制的情况下,各地方由于文化习俗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步,导致地方性法规对该问题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规定,离职员工无论是否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都负有保密义务;如《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另一种情况则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且明确规定保密义务,是员工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至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
  这种立法上的混乱状态不利于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消极的后果。在产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会因为不知如何适用法律,以及适用何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法有效、及时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增加审判的成本。即使一些地方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问题,但在诉讼中,难免当事人会抓住缺乏上位法、各地地方性规定不一致的缺陷而提出抗辩,逃避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尽管目前缺乏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我们根据中央立法的规定以及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应该自其知道那刻起,至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时止。也就是说,只要商业秘密没有被公开之前,不论其是在职还是离职,其都应该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一般来说,知道原单位秘密的劳动者不管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离职时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都不能免除其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如果违反该法定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应注意保密当事人存在自行约定的情况。当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了保密期限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保密期限依约定确定,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义务人也就不再承担履行保密的义务。

  四、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关系

  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竞业禁止协议通过约定禁止特定的人的竞业行为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则通过明确相关人的保密义务的方式以达保密的目的,主要作用在于事后救济。二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主要有:
  (一)法理依据不同。
  保密协议的主要法理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保密义务,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并且该义务的履行应贯穿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
  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是依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协商,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范围。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来保护商业秘密的。
  (二)适用的主体不同
  签订保密协议的主体基本涵盖了所有劳动者,即企业可以与其认为的所有可能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而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主体有特定的限制,我国特别制定法律对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和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如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为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于竞业禁止限制的范围也不应通过原则性的约定不合理的扩大,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限制的企业范围和地域范围。
  (三)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不以权利人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是否支付保密费,如果约定给付,则支付保密费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约定义务,当权利人没有按约定给付义务人保密费时,义务人还是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但义务人可以以违约请求赔偿。
  竞业禁止协议则以支付补偿金为前提。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其擅长的专业领域工作,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劳动者经济收入减少。因此,我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或业务相关人约定竞业禁止,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没有具体规定给付的标准和数额。一些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益尝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市企业秘密保护条例(1997)》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四)协议的期限不同
  一般来说,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因此保密协议的期限一般就是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而竞业禁止协议一般最长期限为三年。我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中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保密的方式不同
  在商业秘密保护上,保密协议的救济方式为事后救济,而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对于推定损害的事先防范机制,可以弥补事后救济方式的诸多缺陷。
  我们可以利用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之间的上述联系和区别,在一个企业中同时使用这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构筑单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防火墙”。
罪刑法定原则中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


【内容摘要】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确立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的第一次,受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条件及立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其中的有些规定并非十分完善。因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和深入理解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应然性 实然性 冲突
新刑法最为引人注目的成就是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新中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大事,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原则上的划时代意义。但是,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毕竟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的第一次,受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条件及立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其中的有些规定并非十分完善。因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和深入理解以及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仍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应然性与实然性的认识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高度概括。倘若追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而后,罪刑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相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从罪刑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唤罪刑法定。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但对于这一表述,有的学者揭示了其中的“中国特色”;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并且积极侧面优于消极侧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种“中国特色”的存在,造成了罪刑法定原则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
二、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
冲突之一:侧重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和体现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解读可知:消极限制刑罚权并不是其终极目的,其终极目的是通过对权力的消极限制来达到对权利的积极开放。所谓“权利的积极开放”,用洛克的话讲就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够按照我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这也就是我国法理学界近年来所积极倡导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从这一意义而言,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通过刑法将社会关系划分成了两个“空间”——“权利空间”和“权力空间”,并且权利空间是通过对权力空间的界定而加以排他式廓清的。这样,国家权力的运行空间是有限的,而个人权利的驰骋空间则是无涯的。所以,个人及其权利永远具有终极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或者应当是以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的。
但是,新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头一句就说:“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这就是“从积极方面要求正确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要求“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严格地运用刑罚加以惩罚。”可见,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样就足以说明这一原则首先针对的不是国家这一方,而是公民那一方,首先向着的不是权利这一头,而是权力那一头。我们就当然可以说它是以社会和权力为本位的。
冲突之二:法律要求上的明确性与刑法规范的不明确性之间的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根据这一要求,可知明确性是对罪刑法定的文字要求,这一文字要求对实现罪刑法定具有最终的决定意义。因为,其内容如不明确,就无法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而刑法规范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法律依据,它作为衡量的尺度就必须具有明确性,否则将有违刑法的公正。但中国文字内涵的丰富多变是世所皆知的,同音异字,一词多义或一词在不同场景下的变化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样的词语被放置于刑法条文中,难免产生含糊不清或发生歧义的情况,影响条文的明确性。因此对刑法规范中的这类词语,尤其是那些具有决定性的关键词,应通过刑法规范本身或法律解释予以界定。鉴于我国目前立法技术所限,在刑法条文中,这种不明确性仍然存在,不少关键词语也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势必影响条文的正确适用。如刑法第166条的“重大损失”认定所需达到的程度;第128条中的“情节严重”;第243条的“造成严重后果”等都需要在条文中或法律解释中予以明确。唯有如此,刑法条文才能既具体又明确,从而达到罪刑法定的要求。
冲突之三: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

刑法第121条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但是对于劫持火车这样一种危害极大而且曾经也发生过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了此类危害行为,我们又将如何适用法律呢?是本着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放任这种行为呢?还是本着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实行类推,追究这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显然,这两种做法都将必然会损害到罪刑法定原则本身。那么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呢?我认为,这里面正体现着一种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涉及到对合理性的追求问题。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立法和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合理性。所谓实质合理性,是指通过司法实践转化而实现的合理性。他们之间之所以会产生矛盾冲突,是基于立法者对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危害行为的抽象概括能力的有限和刑法的稳定性与犯罪的易变性之间的矛盾共同影响所致。那么刑法规范的滞后性则是必然的。因此,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就有可能使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却未被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因不能被定罪处罚而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对于这样一些行为,如果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虽体现了形式合理性的一面,但必须意味着实质合理性的丧失;如果运用类推将其治罪,虽成就了实质合理性的一面,但又违
背了形式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可见正是由于这一冲突的存在使刑法在这个问题上进退失据,颇感为难。
三、应然性与实然性冲突的解决
(一)转变价值观念,限制自由裁量。

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不仅造就了刑法强调社会本位,侧重社会保护的价值观念,而且造就了具有这种观念的一代又一代司法者。因此,解决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取
向上的冲突可以一方面从内部转变司法者,尤其是作为执法者的法官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从外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程度,来更好的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基本途径有三:(1)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关键是培养其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2)促使法官形成职业法律思维。共同的思维方式可以为达成认识上的统一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而且这种思维方式是可以通过职业化的训练获得的。(3)建立全国性的法官间的定期交流、研讨制度,打破狭隘的地域观念,为法官间的相互理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法官共同体的形成。
(二)积累立法经验,提高立法技术。

针对刑法条文语言上的不明确性,我们在解决它之前,首先有必要先明确这样一个观念:所谓的明确与不明确是一个相对的问题,绝对的明确是不可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作到绝对的明确。何况条文一但绝对化,也就意味着它的不适应性。相对的明确才是我们的选择。这也是与所坚持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其次,针对其解决方法,通过对世界上同一法系或不同法系各国在立法上的合理经验,适当地、有选择地加以借鉴,从多方面积累我国的立法经验,也不失为解决途径之一。途径之二,使刑法规范本身保留一定的弹性,通过另行的立法解决使之明确的方法也较为可取,一方面可使刑法规范得以明确,另一方面又使刑法典本身较为超脱,能够保持其稳定和适应性,这也是一种兼顾各种利弊的较为合理的途径。另外,进一步提高立法者的语言驾驭能力,尽可能做到适用的语言既能为国民所熟知,又不丧失法律语言的规范性,既能通过法律文本表达价值取向,又能降低由于语言的空缺性特征所决定的文本意义的不确定性程度。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要有整体性的观念,另一方面又要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的、意义笼统的词语等,此即途径之三。
(三)运用司法解释,灵活适用法律。

立法的粗疏是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规范中的反映,也是造成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冲突的主要原因。但从缓解冲突的角度来看,它又为法律的适
用提供了广阔的可解释空间。因此通过司法解释有限度地发展刑事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灵活适用法律,有利于缓解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另外,我认为在立法机关怠于行使立法权或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针对法律规范的缺漏,运用“司法造法”解决这种冲突,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司法造法”的主要功能是借助司法解释和法官的判例重新作出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判决,而这些有约束力、影响力的先例,一方面可以指导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逐步积累这些先例中的经验,为日后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宝贵的经验。

综上,本文从对罪刑法定原则应然性与实然性的认识出发,具体分析了二者在价值取向、立法制度及合理性三方面的冲突,并且就解决冲突的方法提出了几点建议,但鉴
于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如何看待法治理念中的罪刑法定的价值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的实现罪刑法定仍将是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作者 黄正席 张宜红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国
  家
  计
  委 1 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8〕2064号)  
2 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科技〔2000〕243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关于下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补助经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  
3 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限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  
4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5 明信片资费确定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6 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国家计委  
7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  
8 汽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9 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教
  育
  部 10 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份的资格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1996〕10号)  
11 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规划审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  
12 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之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  
13 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事项审核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  
14 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教高〔1999〕7号)  
15 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零星基建审核 无设定依据  
16 教育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  
17 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审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  
18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  
19 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备〔1991〕70号)  
20 教育系统有关出版单位及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年度选题计划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1993〕801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备〔1995〕 11号)  
21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审批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号)  
22 外国公司设立面向多所高等学校且不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23 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8号)  
2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核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科
  技
  部 25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  
26 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7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机电办综字〔2001〕18号)  
28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国防科工委 29 现场混装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审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  
  国
  家
  民
  委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制定“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办法的备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3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中等教育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4〕3号)  
32 民族经济干部业务出国(境)培训审核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3〕314号)  
33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审核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4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招投标决标报告表核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委 1989年9月10日)  
35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 号)  
36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  
37 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 70号)  
38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就业计划及高等教育毕业生派遣审核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3号)  
39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号)  
40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中专毕业生派遣审核 无设定依据  
4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核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  
  公
  安
  部 42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43 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4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  
4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  
  民
  政
  部 46 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  
47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号)  
48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49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  
50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 2000年第20号)  
51 在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1995年第2号)  
52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福发〔1990〕21号)  
53 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福发〔1990〕21号)  
54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 21号);《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  
55 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  
56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4年第2号)  
  财
  政
  部 57 非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海关、外汇等系统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8〕201号)  
58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债字〔1999〕230号)  
59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审批 《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9号)  
6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  
61 企业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8〕104号)  
62 海关缉私物资(暂扣货物)拍卖行确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41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  
63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转拨审核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389号)  
64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损失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448号)  
65 破产企业无法回收电费免征三峡基金审核 《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明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1115号)  
66 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7〕15号)  
人事部 67 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  
劳动保障部 68 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  
  建
  设
  部 69 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第 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7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人教〔2001〕162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71 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计算机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科〔2001〕184号)  
72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 号)  
7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7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75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设计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设〔1986〕840号)  
7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77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78 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79 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80 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81 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  
82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83 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84 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85 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  
86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铁
  道
  部 87 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审核 《铁道部计划司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程序的通知》(计长〔1993〕56号)  
88 铁道系统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审核及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89 铁道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审批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 号)  
90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和检验报告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  
  交
  通
  部 91 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86〕交公路字1013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39号)  
92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  
93 由交通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  
94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  
9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质监字〔1998〕16号)  
96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交工发〔1992〕443号)  
97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  
98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水
  利
  部 9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1998〕275号)  
100 水利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审批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关于转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及规范申报和审批文件的通知》(国科科〔2001〕42号)  
101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级)审核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102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二级)审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农
  业
  部 103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证”核发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农人编〔2000〕58号)  
104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 《农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农渔检〔1994〕2号)  
105 鱼粉产品生产许可 《农业部关于做好鱼粉(饲料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1998〕4号)  
106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投资限额以上农业项目审核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88〕85号)  
  外
  经
  贸
  部 107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711号)  
108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的资格核准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第1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  
109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进出口受控名录》中商品的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的通知》(环发〔1999〕26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  
110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资格项目的审批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第3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  
  文
  化
  部 111 文化部直属院团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  
112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 日发布)  
113 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114 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  
115 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会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116 举办冠以“中国、国家、全国”等名称的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7 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8 举办跨省的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9 中国文联组派本团体10人以内艺术团组出国进行非营业性演出及展品在40件以内艺术展览出国或邀请外国同等规模展览来华在京展出的备案 《外交部关于授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批复》(外外管函〔2001〕240号)  
  卫
  生
  部 120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0〕474号)  
121 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  
122 卫生用品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123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124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125 强化食品审批 《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量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通知》(卫监发〔1994〕第7号)  
12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127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4号)  
128 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颁发〈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87〕卫防字第57号)  
  人
  民
  银
  行 129 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  
130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8号)  
131 黄金收购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  
132 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  
133 黄金供应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  
134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 329号)  
135 白银进口(境)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414号)  
136 贷款证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7 贷款证变更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8 贷款卡变更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9 贷款证解停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40 贷款卡解停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41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与退出审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  
142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展期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149号)  
143 政策性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备案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144 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145 从事金融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  
146 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7 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8 商业银行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9 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0 商业银行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1 商业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2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3 银行外汇业务非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0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办发〔1998〕112号)  
154 非国有商业性银行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8〕201号)  
  海
  关
  总
  署 155 加工贸易单耗定额个案核准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产品消耗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署监〔1997〕927号)  
156 对俄政府间专项易货出口的核销 《海关总署关于易货贸易优惠政策停止后有关核销等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727号)  
157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  
158 海关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36号)  
  税
  务
  总
  局 159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  
160 指定中国免税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7〕457号)  
161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  
162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  
163 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6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7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8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  
169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170 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17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172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173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  
  工
  商
  总
  局 174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  
175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 号)  
176 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  
177 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  
178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1995年公布,1998年12月修订)  
179 商标代理组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  
18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广字〔1995〕第155号)  
181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  
182 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  
  质
  检
  总
  局 183 对非贸易物品出境免验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184 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资格审查单位资格许可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140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185 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备案 《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人锅〔1985〕4号)  
186 压力管道制造安装资格审查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187 羊绒收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188 羊绒加工企业分梳机器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189 进口废旧物品放射性卫生监测 《卫生检疫局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19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饲料(骨粉、肉骨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单位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管许发〔1992〕01号)  
191 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低温生物容器(YDS系列 1L-60L)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和检验单位〉的复函》(工许发〔1987〕007号)  
192 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3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194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5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196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197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198 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9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0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1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3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4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5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6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07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8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9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10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1 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2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3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4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精制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批复》(工许发〔1987〕035号)  
215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6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17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18 铝箔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9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29 号)  
220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21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2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高压氧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 1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3 锚链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4 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25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6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7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228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9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30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21号)  
231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一次性使用输液系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0〕06号)  
232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X线机及防护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9号)  
233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动吸引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7号)  
234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体外反博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1〕20 号)  
235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31号)  
236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针灸针、节育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复函》(工许发〔1986〕058号)  
237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38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39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骨科内固定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8 号)  
240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注射针 (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02号)  
241 水泥电杆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4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公布一九八四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通知》(经质〔1984〕314号)  
24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44




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环办〔2001〕120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
245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4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
24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27号)  
24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27号)  
248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1998〕12号)  
  民
  航
  总
  局
249 通用航空野外临时机场设立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生产管理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局发〔1992〕260号)  
250 吊挂飞行任务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下发〈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定〉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146号)  
251 通用航空企业超经营范围和项目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审批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  
252 民用机场航站楼(或航管塔台、维修机库、货运库等专业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审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关于重新印发民航总局机场司工作转移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总局机发〔1999〕01号)  
253 民用机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符合性认证审批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313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2号)  
254 飞行申请费收费标准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下发飞行申请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局发〔1991〕250号)  
255 民航运输企业对数额较大的或涉外的坏帐损失确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财发〔1995〕367号)  
广电总局
256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项目成果认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2〕219号)  
257 直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审批 《广播电影电视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部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办发计字〔1997〕129 号)  
258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交流会和研讨会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482号)  
新闻出版总署
259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  
260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  
261 中央单位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新出报〔1996〕3号)  
262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1993〕1243号)  
体育总局 263 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活动资格审定 《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下发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有关规定的通知》 ((92)体科字173号)  
  林
  业
  局
264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总投资在限额之内的林业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265 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使用林地面积和区域审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办〔2001〕141号)  
266 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人通字〔1996〕57号)  
267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核发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340号)  
268 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269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资源审核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  
270 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核发 《林业部产业司关于加强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管理的通知》(林产化〔1996〕36号)  
271 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审批 《林业部关于加强对国营林场的管理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决定》(林造〔1986〕384号)  
272 刨花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3 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4 栲胶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5 紫胶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6 原直属林业大学、林学院专业设置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教通字〔1993〕87号)  
277 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竞赛办法〉的通知》(林造字〔1990〕407号)  
278 优秀中等林业学校评选审批 《林业部人事教育司关于评选“优秀中等林业学校”的通知》(林人职〔1994〕085号)  
279 林业经营性基金项目设计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财通字〔1995〕67号)  
药品监管局
280 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103号)  
281 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 号)  
28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334号)  
283 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核准 《新药审批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  
  国
  管
  局 284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资格认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8〕69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1999〕105号)  
285 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等级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分等定级评定标准〉的通知》(〔96〕局体改字第27号)  
286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  
侨办 28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81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香港回归后对香港同胞在内地眷属管理分工等问题的复函》 (国内政发(1997)018号)  
  证
  监
  会
288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89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90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91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业务协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3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4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5 上市协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原始业务凭证保存期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8 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审批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9 证券公司筹建验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