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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里亚的刑事证据法思想/秦德良

时间:2024-07-26 12:5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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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里亚的刑事证据法思想

秦德良


摘要:贝卡里亚提出了丰富的、至今仍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刑事证据法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无罪推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据法定、证据公开、查证有时间限制、证明标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等方面。

关键词:贝卡里亚 刑事证据法思想


贝卡里亚是近代刑事法学的创始人,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不仅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称、无罪推定、刑罚温和、及时、公开、必需的原则,而且提出了丰富的、至今仍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刑事证据法思想,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

贝卡里亚在讨论刑讯问题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P31]这就是刑事法学发展史上著名的无罪推定思想。这一思想继承了启蒙运动提出的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思想。虽然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进路论证无罪推定具有先天的局限性,但无罪推定本身从提出开始就从理念上开创了保障刑事被告人权益的先河,成为近代刑事诉讼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标志。在贝卡里亚之后,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逐渐向保护法益(惩罚犯罪)与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权并重方向发展。由于无罪推定在价值层面上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慢慢地在技术层面上或者说在证明责任方面,演变出了刑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不自证其罪的原则。因此,贝卡里亚的无罪推定思想为刑事证据法的文明化、人道化奠定了基础。

二、证据种类:人证与物证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提到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人证、物证。人证是他论述的主要内容,人证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一)证人证言

第一,证人的资格: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的判断:“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P22]

首先,“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其次,“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

再次,“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忤逆时,这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行诬陷要容易得多。” [1][P23-24]

第三,为了有助于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贝卡里亚认为,“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被认为是无辜的。”[1][P23]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表现。贝卡里亚从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出发,对口供取证中的提示性讯问、宣誓、刑讯进行了分析。

第一,反对在提取口供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提示性讯问

所谓提示性讯问就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罪,提示罪犯作出直接回答。在贝卡里亚看来,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是为了不提示罪犯作出使他直接面临控告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犯人不经周折就认罪,似乎违背了他的本性。 [1][P27]

第二,反对在回答讯问之前和讯问中止后要求被告人宣誓

贝卡里亚认为,要求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之前必须宣誓以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与人的自然感情相矛盾,“这就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行为变成义务;好象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对此,每个法官可以为我作证。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经验和理性都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 [1][P29-30]

同时,贝卡里亚还反对这样的规定:“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的交代,只有经中止刑讯后的宣誓加以肯定才生效。”[1][P34] 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进一步刑讯提供辩护。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年第3号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现就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将22号令第七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起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二、允许投资性公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三、将22号令第十一条修改为:
“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出口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投资性公司可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五、符合22号令第十五条有关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六、删除22号令第十六条。
七、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投资性公司可将部分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以上述注册资本所设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出资(或增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性公司出具的对所投资企业人民币出资来源与上述注册资本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即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相关手续,无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以来源于其中方投资者人民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境内设立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等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可按普通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正常办理验资手续。
八、将22号令第二十二条(二)第1小项修改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九、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十、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十一、行使财务中心或者资金管理中心职能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帐户与境内其他帐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跨境资金往来管理。
十二、投资性公司应于每年6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经营等情况,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方式报商务部备案,并应根据商务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商务部对投资性公司上报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三、投资性公司未按第十二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2号令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天字〔2008〕3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紧急通知


四川、陕西、甘肃省林业厅: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工作部署,我局将着手紧急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灾区生态建设、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既是工作部署,更是政治任务。希望三省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要加强《规划》编制的领导,积极落实工作责任,抽调精兵强将,集中时间精力,抓紧编制出《规划》,为森林生态的恢复重建,为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有利条件。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尊重自然,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通过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以及加强对现有林的保育等多种方式,全面恢复森林植被,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重建结构更加稳定、效益更加优化的森林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灾区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规划》的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认识地震灾后森林资源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长远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坚持因地制宜、因灾施策的原则。根据受灾地区、受灾海拔高度、受灾程度,因地制宜制定灾后森林生态恢复的方案和主要技术措施。
  (三)坚持科技先导、科学恢复的原则。在实施森林恢复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始终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恢复方案。
  (四)坚持灾后森林恢复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的原则。森林恢复重建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职工、林农增收结合起来,在恢复森林生态功能的同时,增强森林的经济功能,实现灾后恢复重建与改善民生双赢。
  四、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
  (一)由四川省林业厅具体承担《规划》的编制任务,陕西、甘肃省林业厅配合,并提出《规划》所需的本省资料和数据。我局予以指导和协调。
  (二)请四川省林业厅确定承担《规划》编制单位,落实责任人。按照“《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总体思路与框架”(见附件),一是编制《规划》大纲,细化章节和内容;二是制定编制《规划》所需的表格,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具体到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区基本情况、地震后林地和林木损失情况、受损林地、森林植被恢复方式和任务、熊猫栖息地植被恢复方式和任务、种苗和良种基地建设规模和任务、森林生态系统监测体系恢复与重建规模与任务等,于6月12日报我局审定。
  (三)请四川、陕西、甘肃三省林业厅按照我局审定后的《规划》大纲和表格,具体组织编写。陕西、甘肃省林业厅要将编写后的《规划》材料于6月22日交四川省林业厅汇总。
  (四)请四川省林业厅汇总三省《规划》内容和数表,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天保办 刘永敏
  联系电话:010-84238914
  电子邮件:liu99995@126.com
  附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总体思路与框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