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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法律误区/刘京柱

时间:2024-07-12 08:4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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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法律误区

            刘京柱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是当前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但毋庸质疑的是在一些地方却把企业改制作为逃废银行贷款等债务的手段,以至陷入了滥用改制政策、规避法律的误区。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中发现企业改制中的法律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越俎代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包办改制,搞“拉郎配”式兼并或任意处置企业财产,强行申请宣告企业破产等。
二、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行资产转移、债务嫁接,混淆母子公司资产,搞破产逃债。如,有的控股集团公司利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和账面处理,将子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造成该子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
三、“抵债转租”欠规范,损害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即对有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为偿还一个或几个债权人(如某贷款银行)的债务,由债权人收取债务人的产权充抵陈欠,然后返租给债务人或转租给有经营能力的其他企业法人。
四、任意撕毁劳动合同,不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风险抵押金、劳保费用等。有的还有意悬置、模糊劳动争议,以至发生职工逾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被裁定不予受理后虽仍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权,但往往因无正当理由逾期而被驳回诉讼请求,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五、企业“内部人”损公肥私,借改制之机搞“权力股”或联袂“演双簧”,故意虚报费用和债务、低价评估资产,降低资产价值,进而买断企业产权。
六、“悬空、棚架”企业债务,搞“脱壳经营”。即采用“分立”、“承包租赁”、“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等方式找一个无经营能力的空壳单位承揽债务,把有效资产分离出去逃废债务;有的改换或另立一个新企业名称、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新公司不承担原公司债务,从而悬空债权。
七、打着企业改制的幌子,千方百计地寻求“婆婆”保护,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履行。如以企业改制为由,企业主管部门要求当地法院制发文件暂缓受理和执行改制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要暂缓审理,待重新确定权利义务主体,改制企业进入正常运转后,再恢复审理和执行。这一做法使改制企业享有了法律之上的特权,助长了逃废债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其实质是一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就转让注册资本或中止、解散企业或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九、中小企业改制中“一人公司”出现,即名义上是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接收企业产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却由一人出资经营,他人出名凑数,使本应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 企业摇身一变成为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十、“偿外必先安内”,以改制不能影响内部稳定为名,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有关政策,债权回收后不还外债,优先偿还内债。如对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在破产中,套用有关政策,把企业破产前向企业职工的集资款(不管是资本性的还是借款性的)均作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又如,有的企业诉讼追债的积极性不高,原因就在于存在“三角债”,怕回收来的债款自己不能支配,被法院执行给了自己的债权人。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建人教[2003]2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加强对我部科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使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做好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二)实施“科教兴业”战略,紧密结合建设部各项业务工作,推进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部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部科教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有关精神,研究、审议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建设事业科技、教育、人才等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改革方案及重要政策。

  (三)研究、审议建设科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项目。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根据工作分工,涉及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涉及科技方面的工作由科学技术司负责,其它各司局予以配合。

  三、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

  (二)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事研究、审议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三)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就科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和协调。出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四、发文制度

  为了保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要事项和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以下文件:

  (一)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二)组长、副组长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三)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或意见。

  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由组长签发,由建设部代章。

  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由人事教育司代章,涉及科技工作的由科学技术司代章。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3年4月29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的议案》,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做好食品卫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卫生工作的认识,加大对《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力度。重点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宣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予以曝光。
二、明确职责,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抓好协调。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强食品卫生综合管理,建立起以卫生部门为执法主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食品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要定期开展综合执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者和经营者。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食品卫生执法工作,依法保证食品卫生强制执行案件顺利执行。
三、强化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或视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执法违法人员,对因食品卫生执法不力而造成重大影响,出现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本决议的落实工作,并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